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2號: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9〕22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2019年1月,銀保監會印發《關于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7號),允許保險資金投資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為增強銀行保險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銀保監會研究制定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2號: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4月28日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
——問題解答第2號: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
問:2019年1月,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關于保險資金投資銀行資本補充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7號),允許保險資金投資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保險公司編報償付能力報告時,如何評估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最低資本?
答:保險公司投資銀行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信用風險最低資本》,計量交易對手違約風險的最低資本。其中,風險暴露為其賬面價值;政策性銀行和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的基礎風險因子為0.20,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基礎風險因子為0.23。
責任編輯: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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