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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具體案例看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來源: 中國信息安全 2019-06-25 07:25:56 電子證據 司法實踐 金融安全
                 來源: 中國信息安全     2019-06-25 07:25:56

            核心提示電子證據是司法實踐中重要的證據形式。學習和應用電子證據規則,對于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推進依法治國,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文│ 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張新明

            電子證據是司法實踐中重要的證據形式。學習和應用電子證據規則,對于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推進依法治國,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結合具體案例,介紹電子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電子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

            {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為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6年9月9日印發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法發〔2016〕22號),就刑事案件中電子數據的定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收集、提取、審查判斷電子數據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刑事案件中電子數據的收集與提取、電子數據的移送與展示、電子數據的審查與判斷等做了明確規定。

            {案例}在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林黃耀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上訴案【(2014)常刑二終字第18號】的《刑事判決書》中,經人民法院庭審質證、認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包括,常德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與技術偵查大隊出具的常公網檢[2013]常第001、004、005、006、009、010、011、012、013、014、106、107、018、019號電子數據檢驗分析報告,湖南省鑒真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湘鑒司鑒中心[2013]電子物證第01、09號電子物證鑒定意見書,常德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與技術偵查大隊出具的常公網檢[2014]常第166號電子數據檢驗分析報告,漢壽縣公安局出具的《現場勘查筆錄》《固定電子證據清單》《MD5效驗碼清單》《提取電子證據清單》等書證。人民法院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結合依法收集并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系圖,銀行賬戶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在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黎澤彬、徐祥子搶劫、非法拘禁二審刑事裁定書》【2017湘12刑終259號】中,人民法院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包括:公安機關辦案民警提取的手機微信轉賬記錄、“滴滴打車”記錄、手機軟件“借貸寶”轉賬截圖、“借貸寶”和支付寶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對于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事實和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述“借貸寶”交易截圖復印件上雖有陽某簽名確認系其借款給被害人周某,但未有陽某的證言予以佐證,且未經被害人周某核對簽字確認;同時,所提供的賬戶上借款來源于何人不清,無充分的證據“劉某”實系被害人周某或被害人周某使用過“劉某”的賬戶,因此,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實務經驗總結}第一,刑事訴訟中,電子數據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第二,包括電子證據在內的所有證據均需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三,刑事被告人對于其所主張的事實,必須保留真實完整的證據材料作為支撐;第四,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審查判斷公安機關在收集、提取、移送電子數據過程中是否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關技術標準;第五,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有權請求依法展示電子證據,并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關聯性;第六,主張電子證據作為認定事實證據的,最好能使電子數據與其他證據一起組成完整的證據鏈以證明其主張,盡量避免成為孤證。

            電子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應用

            {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規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案例}在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石德雄與??诿耖g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遼01民終3977號】中,原審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原告主張為被告提供的多人旅游團體提供了旅游服務活動,被告尚欠旅游服務款項87,142元,向法庭提供了財務結算單一份、微信聊天記錄一份、出團明細三份等證據材料。雖然在財務結算單上以及出團明細上沒有被告的本人簽字確認,但在原告單位職工與被告石德雄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可以反映出被告石德雄對欠款事實和數額的確認。證據之間可以相互認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原告主張事實的成立?!薄氨桓媸滦蹖ξ⑿帕奶煊涗浀恼鎸嵭杂挟愖h,認為微信聊天記錄存在刪減,但是,經法庭明示其是否要求鑒定,被告表示不同意鑒定,其主張就沒有證據支持,對其抗辯意見原審法院不予采信?!倍徣嗣穹ㄔ赫J為,“關于微信聊天記錄是否能夠作為本案證據使用的問題,原審庭審中上訴人本人親自出庭,并承認與被上訴人工作人員有過微信聊天,原審法院向上訴人明示是否要求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進行鑒定,上訴人表示不申請,加之上訴人也未能提供相反證據反駁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電子數據能夠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原審法院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采信微信聊天記錄認定案件事實,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p>

            {實務經驗總結}第一,包括微信聊天記錄等在內的電子數據能夠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第二,包括電子數據在內的所有證據均需經過庭審質證、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三,對于主張電子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的一方當事人來說,電子數據最好能與其他證據一起組成完整的證據鏈以證明其所主張的案件事實,盡量避免成為孤證;第四,對于反駁電子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的一方當事人來說,要盡量避免自己的庭審發言成為認定對方所主張事實的依據,同時,要積極對真實性存在疑問的電子證據申請鑒定,不要僥幸地認為對方必須充分證明其所提交的證據材料是真實的;第五,一定要保存好電子證據的原始記錄以備查證,必要時可以進行證據保全。

            電子證據在行政訴訟中的應用

            {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證據包括:??(四)電子數據;??。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案例}在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趙曉強與府谷縣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及行政賠償一案二審行政判決書》【(2018)陜08行終89號】中,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以來,原告用手機微信名“楓橋夜泊”先后在“情系榆林群”“深度E刻”等多個微信群轉發了“關于杜某某濫用職權非法拘留并誣陷誹謗控告人王瑞華的情況反映”“舉報高某某毆打女職員及控告杜某某濫用職權”等相關內容。2018年3月19日16時01分,被告接到府谷縣宣傳部的信息稱,一個微信昵稱為“楓橋夜泊”成員在縣委機關2017慶七一合唱群轉發了“舉報高某某毆打女職員及控告杜某某濫用職權”的文章,要求關注輿情。被告受理該案后,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向府谷縣紀檢委核實相關情況,紀檢委作出府紀函[2018]16號《關于網絡舉報“關于杜某某濫用職權非法拘留并誣陷誹謗控告人王瑞華的情況反映”的了解核實情況》,該份文件載明辦案民警系獨立辦案,并未受到任何人的干預、授意、干擾或左右案件的調查取證和處理工作。被告提交的證據中,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詳細記載了轉發涉案內容的渠道、次數、閱讀量等內容。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從被上訴人府谷縣公安局提舉的證據來看,府谷縣公安局認定趙曉強“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證據有:趙曉強的陳述、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府紀函[2018]16號文件等證據。上述證據中,趙曉強的陳述和電子證據檢查工作記錄能夠證實趙曉強對王瑞華提供的信息未經核實,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以轉發微信群的方式予以發布、傳播,且點擊率大的事實,中共府谷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作出府紀函[2018]16號《關于網絡舉報“關于中共榆林市委常委、府谷縣委書記杜某某濫用職權非法拘留并誣陷誹謗控告人王瑞華的情況反映”的了解核實情況》能夠證實趙曉強發布傳播的信息屬不實信息,即趙曉強通過微信群發布、傳播的信息內容系捏造。

            {實務經驗總結}第一,行政訴訟中,電子證據是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的;第二,包括電子證據在內的所有證據均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三,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第四,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即使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也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第五,收集電子證據的手段必須合法;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責任編輯:韓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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