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就建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發牌制度正進行立法咨詢。
11月3日,香港特區政府展開公眾咨詢,咨詢文件就加強香港特區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立法制度,建議包括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以下簡稱《打擊洗錢條例》)中建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貴金屬及寶石交易商的兩級注冊制度以及其他技術修訂。
擬建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
香港特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稱,近年虛擬貨幣和其他虛擬資產的交易量大幅增加。雖然虛擬資產具發展潛力,但亦對全球金融系統構成重大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由于虛擬資產具有匿名買賣及無須經認可中央系統處理等性質,因此比傳統的轉讓、資產保管或托管等方式面對更高的洗錢及恐怖份子資金籌集風險。不法份子可利用這些特點,通過金融系統進行多層或轉換交易,將犯罪收益洗淨。此外,虛擬資產投機性高,而且經常涉及詐騙、保安漏洞和市場操控,對投資者保障帶來重大挑戰。
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香港特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建議建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發牌制度。
具體來看,此次文件中提到的建議建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規定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從事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受規管業務,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申請牌照,并符合適當人選準則,而持牌人須遵守《打擊洗錢條例》所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旨在保障投資者的規管要求。
此份文件中對于申請人資格做出了要求。文件顯示,任何人士有意經營受規管的虛擬資產交易所,須向證監會申請牌照,方可成為《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要建立具規模的虛擬資產交易所,需有合適的架構以確保延續性。因此,建議只有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公司,方可申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不具備法人地位的自然人或商業模式(例如獨資經營或合伙),均不符合資格申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牌照。要求申請人有固定營業地點,可確保證監會以此監管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操守和合規情況。
虛擬資產不包括央行數字貨幣
據了解,自1991年,香港特區成為特別組織成員。特別組織是制訂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國際標準的跨政府組織,多年來一直參照特別組織的標準,建立穩健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
特別組織將虛擬資產界定為“以數碼形式表達價值的資產,而有關資產可以數碼形式買賣或轉讓,或用作支付或投資用途”。
根據特別組織的標準,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是指以業務形式從事與虛擬資產有關的特定活動,包括進行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的交易;進行一種或多種虛擬資產互相交易;轉移虛擬資產;為虛擬資產提供托管或管理服務,或提供控制虛擬資產的工具;以及為發行虛擬資產提供相關的金融服務。
不過,虛擬資產不包括法定數碼貨幣(包括中央銀行發行的數碼貨幣),以及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規管的金融資產(例如證券和認可結構性產品)。根據特別組織的定義,不可轉移、交易或互換的封閉式、有限用途產品(如飛行里數、信用卡獎賞、禮品卡、顧客獎賞計劃、游戲代幣等),亦不屬虛擬資產。特別組織的標準適用于所有虛擬資產(無論其價值是否穩定),因此聲稱有資產作擔保,藉以穩定其價值的虛擬資產(所謂的“穩定幣”),亦屬受規管的虛擬資產。
實際上,香港證監會在虛擬交易方面早有所行動。為保障投資者,香港證監會在2018年11月公布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概念性框架。香港證監會與市場營運商商討后,在2019年11月發表立場書,將持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納入其監管沙盒(下稱“自愿發牌制度”),并列明與持牌證券經紀商和自動化交易場所的標準相若的監管標準。
不過,自愿發牌制度屬自愿性質,只適用于提供證券型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平臺。至于只提供非證券型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平臺,則不受該制度監管。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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