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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信息過度采集有望改觀,央行新規明晰征信邊界

            杜川 來源:第一財經 2021-01-12 08:58:04 央行 征信 金融安全
            杜川     來源:第一財經     2021-01-12 08:58:04

            核心提示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則,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即將面世。

            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則,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即將面世。

            1月11日,為規范征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中國人民銀行草擬《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對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做了明確規定,使征信監管有法可依。

            事實上,對于征信業務管理,央行自2016年即開展了《辦法》的調研起草工作,至今已醞釀4年多。各方普遍認為,征信進入新時代,面臨新挑戰,出臺《辦法》十分必要,并且時機已經成熟,建議加強對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對外提供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管,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增加征信有效供給,實現征信業的高質量發展。

            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

            從主要內容來看,《辦法》對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做了明確規定;從保護個人和企業合法權益角度對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進行了規定;規范信用信息的使用;并對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動進行了規定。

            具體來說,征信活動指的是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于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這些信息被界定為信用信息,信息服務活動則為征信活動。

            近年來,我國征信業進入快速發展的數字征信時代,征信新的業態不斷涌現,但由于缺乏明確的征信業務規則,導致征信邊界不清,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不斷出現。

            《辦法》中所稱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個人和企業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債務、財產、支付、消費、生產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形成的分析、評價類信息。

            《辦法》要求,征信機構采集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則,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個人信息,應當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來源和信息范圍等,采集非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取得企業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應遵循客觀性原則,不得篡改原始數據。

            全聯并購公會信用管理專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劉新海對記者表示,《辦法》整體有積極意義,有利于規范征信服務市場和未來征信體系健康發展。其中,關于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都做了具體的規定,和近期的立法配套,同時對于基本概念,包括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進行了定義,有助于解決信用概念混亂和邊界不清晰的問題。

            四種方式被禁

            值得一提的是,隨著消費信貸的崛起,信貸機構對個人信息甄別產生了巨大需求,這也導致大量個人隱私數據被過度采集的可能性。

            《辦法》明確,征信機構不得過度采集信用信息,有四種方式被明令禁止:

            (一)以欺騙、協迫、誘導的方式;

            (二)以向被采集的個人或企業收費的方式;

            (三)從非法渠道采集;

            (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方式。

            一直以來,個人信息如何在信息提供、采集加工和使用過程中得到有效保護,備受關注。

            《辦法》強調,征信機構采集個人信用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并明確告知信息主體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信息來源和信息范圍,以及不同意采集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等事項。征信機構采集非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采取適當的方式取得企業的同意。

            具體在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方面,《辦法》明確,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機構應當刪除,作為樣本數據的,應當進行去標識化處理,移入非生產數據庫保存,確保個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間接識別。

            《辦法》還表示,鼓勵征信機構將個人的身份標識信息與其他信用信息分開保存,實行物理隔離。

            責任編輯: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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