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發布2021年第1號令——《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該規定將于3月1日起施行。
根據《管理規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達標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監管要求:
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項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而原《管理規定》下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為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即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
對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公司,《管理規定》將監管措施分為必須采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采取的措施。必須采取的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等。
對于C類和D類保險公司,監管部門應根據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采取監管措施。
根據風險成因和程度針對性監管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對于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其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根據《管理規定》,對于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險公司,銀保監會應當采取以下全部措施: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
除上述必須采取的措施外,監管部門還可以根據其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具體原因,采取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措施。
2021年1月,安心財險就因其在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25.7%,收到了銀保監會發出的首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被責令增加資本金、叫停其車險新業務,還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進行了限制。
根據《管理規定》,對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償付能力未明顯改善或進一步惡化的,監管部門依法采取接管、申請破產等監管措施。
對于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中某一類或某幾類風險較大或嚴重的C類和D類保險公司,監管部門應根據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采取監管措施。
進一步提升信息透明度 防控償付風險
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根據保險業發展實際和我國償付能力監管實踐,《管理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償付能力監管檢查要求。
一是建立償付能力數據核查機制。監管部門每季度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季度償付能力報告、公開披露的償付能力信息以及其他償付能力信息和數據進行核查。
二是明確核查重點。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險公司,將作為重點核查對象。
三是強化償付能力現場檢查。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開展償付能力現場檢查,內容包括:償付能力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償付能力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風險綜合評級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償付能力信息公開披露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對監管措施的落實情況等。
此外,《管理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信息公開披露和監管部門償付能力信息發布要求,進一步提升了信息透明度,有助于強化相關方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約束作用,更有效地防控償付能力風險。
《管理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每季度公開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并在日常經營的有關環節,向保險消費者、股東、潛在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披露和說明其償付能力信息;監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保險業償付能力總體狀況、償付能力監管工作情況等信息。
根據銀保監會數據,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末,納入會議審議的178家保險公司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42.5%,平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30.5%。人身險公司、財產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236.5%、267.6%和321.6%。98家保險公司風險綜合評級被評為A類,73家保險公司被評為B類,5家保險公司被評為C類,1家保險公司被評為D類。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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