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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機構新政民意調查:企業開戶望留出口,期待反壟斷細則出臺

            謝水旺,邊萬莉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2021-01-26 15:23:36 支付 機構 政策速遞
            謝水旺,邊萬莉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2021-01-26 15:23:36

            核心提示其實條例的很多內容,在這幾年的監管過程中已經開始逐步落實,條例的內容符合監管對支付機構的要求,本身沒有特別意外的內容。

            近日,非銀行支付機構(簡稱“支付機構”)監管文件密集出臺,備受業內關注和熱議。

            1月20日,央行公布《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征求意見稿)》(簡稱《條例》);1月22日,央行又發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簡稱《辦法》)。

            新版《辦法》允許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互轉。對此,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分析,原來非銀支付機構的備付金劃轉,一般都需要加入一家銀行,再通過清算機構進行操作?,F在新版《辦法》根據市場實際情況簡化了一些步驟,只要通過清算機構就可以實現備付金轉移,降低了行業的交易成本,有利于促進支付市場的發展,是利好消息。

            此次萬字《條例》一出,各方解讀,眾說紛紜,對于一些關鍵內容,看法大相徑庭。

            《條例》還在征求意見階段,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2月19日。對此,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了杉德支付、樂刷科技等多家支付機構,了解支付機構總體如何看待《條例》,《條例》對支付機構的影響,以及支付機構的一些意見。

            監管統盤思考支付行業,加速市場格局洗牌

            《21世紀》:你們如何看待《條例》?比較關心哪些內容?

            杉德支付副總裁曹鴻鑫:《條例》相對原“2號令”的管理辦法,法規層級有所提高,內容豐盛,可以說“有骨有肉”,體現出監管近些年來對支付行業重大問題、風險點、未來發展和支付機構定位的統盤思考。

            《條例》多處凸顯了監管對支付機構運營安全性和經營穩健性的關注。比如,《條例》大幅增加了支付機構股東和實控人的要求,注重關系清晰、要求主要股東和實控人對應支付機構的唯一性,要求自有資金出資;設立流程由原來的“先照后證”(先有營業執照再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改為現在的“先證后照”(先獲批支付業務許可證后做工商登記),并且較原“2號令”的制度要求增加了“健全”的表述,以及增加了“技術能力”和“退出預案”的內容;強調支付機構“業務專營”,即只能從事許可證范圍內的業務不得從事其它業務(相比原“2號令”第十七條的表述更加清晰);擴大了變更審批的范圍;對機構和高管的處罰條件更加明確和詳盡,處罰力度大大加重(尤其對機構的吊銷許可證和對高管的同業禁用),震懾作用不言而喻!

            尤其可貴的是,《條例》中反壟斷的條文也非常吸引眼球,體現了監管層面對市場公平競爭的重視。

            業內普遍認為,《條例》會在一定意義上顛覆支付機構現有的監管體系,帶來支付行業的巨變。但是,我們認為,這有利于整個行業合規健康穩健的發展,有利于引導并激勵支付公司回歸支付本源,專注支付創新,做好支付為民,把支付行業帶入一個嶄新紀元!

            樂刷科技副總裁孫陽:我們第一感覺就是“更接地氣”,體現了監管視野從原來的“管”向“治”的變化,更利于行業秩序、市場環境的良性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條例》會加速當前支付市場格局洗牌。

            總體而言,由于《條例》目前仍在征求意見,我們覺得,《條例》對過去十年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各類監管問題以及處置意見一一作出了回應,同時提出了一些前瞻性的判斷。

            圍繞“回歸支付本源,提升服務質量”的發展目標,《條例》重新對業務類型進行了再次定義?!稐l例》將支付賬戶業務納入了“儲值賬戶運營”范圍,這意味著“預付卡”業務規則可能會發生一些新的變化,這對存量的預付費卡業務范圍的支付機構有著極其重要的經營影響,這有利于盤活全國近180家的存量僅有“預付卡”業務支付機構的市場活力,我們期待監管機構在后續的管理辦法中對此有更詳細的介紹和說明。

            值得注意的是,當前第一批支付機構已經開始新一輪的續展工作,我們有理由相信《條例》正式發布后,我們會看到不一樣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版本。過往支付機構有通過并購其他業務類型支付機構擴充業務類型范圍,《條例》運行后支付機構如何變更業務范圍值得進一步關注。

            某支付機構負責人:其實條例的很多內容,在這幾年的監管過程中已經開始逐步落實,條例的內容符合監管對支付機構的要求,本身沒有特別意外的內容。

            支付賬戶限定自然人,業內意見不一

            《21世紀》:此次條例所稱支付賬戶是指根據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真實意愿為其開立的,根據多方解讀,今后支付機構不能為企業開立賬戶了。你們如何理解和看待?支付機構如何適應這一新的變化?

            某支付機構負責人:支付機構的定位一直是小額便民支付,其實也不應該開立企業賬戶。支付業務主要分為三種:互聯網支付,指的是C端個人支付,存在賬戶,一般都是個人賬戶;銀行卡收單,指的是B端商戶收款,支付機構一般提供的是收款信息指令,收款的資金流由銀行或者C端支付機構完成,結算到商戶的銀行賬戶;多用途預付卡,可以跨法人結算,持卡人只能是個人,即預付卡賬戶是個人賬戶。

            從上述三種業務來看,互聯網支付不能為企業開戶,銀行卡收單主要是結算到企業的銀行賬戶,預付卡不存在企業賬戶。但是,并不是說支付機構不能為企業提供支付服務。企業如果需要支付機構提供服務,應該通過自身的銀行對公賬戶作為底層賬戶,通過“銀行+清算機構+支付機構”的方式獲得支付服務。

            舉例來說,某物業公司需要向業主收取物業費,物業先要有在銀行開立的對公賬戶,業主支付物業費后,通過支付機構把資金劃撥到物業的對公賬戶。值得一提的是,因為現在銀行和支付機構斷直連,轉接清算機構,故在這個交易鏈的過程中,銀行和支付機構之間還有清算機構。在這整個交易鏈中,資金并沒有經過第三方支付為企業開的對公賬戶,而交易鏈也完整。

            某支付機構負責人:《條例》支付賬戶限定“自然人(含個體工商戶)”,是否構成了對儲值賬戶運營服務范圍的限縮?為企業用戶開立的賬戶在定義上不落入“支付賬戶”,進而不受限于《條例》的限制,仍然可以開展?還是將儲值賬戶運營服務的范圍限縮在C端?

            若是后者,或將對現有的線上支付機構帶來毀滅性的沖擊!眾所周知,C端業務已被兩大巨頭壟斷,而大電商基本通過收購、入股等方式擁有了自己的支付牌照,僅靠為數不多的“支付交易處理”業務,只能讓其他線上機構茍延殘喘。

            而支付機構利用自身相對于銀行的靈活性和創新力,為眾多中小企業研發適用于垂直行業的基于支付賬戶的產品,從而滿足中小企業的記賬便利、資金歸集、分賬、擔保賬戶等需求,是唯一生存之路,也利于中小企業發展。尤其是在疫情影響下,無數中小企業都謀求線上發展途徑,把支付機構的賬戶服務囿于已無市場空間的C端,相信也是有違監管立法的初衷。

            反壟斷的界定比較模糊,有待更加細化

            《21世紀》:在《條例》起草說明中,人民銀行表示,強化支付領域反壟斷監管措施,明確界定相關市場范圍以及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標準,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你們對這一部分有何看法和意見?

            樂刷科技副總裁孫陽:在監督與管理方面,新增了市場壟斷行為的相關管理細則,我們認為相關管理細則仍然存在不明確的地方,比如,第五十五條中提到的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維度為“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而第五十六條,市場支配地位情形認定的維度為“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我們期待后續有更詳盡的說明。

            某支付機構負責人:對頭部企業的壟斷行為做了部分界定,但界定的標準有些模糊,應更加細化。目前反壟斷的界定依舊比較模糊,支付分為付款和收單兩個部分,目前付款側市場集中度較高,而收單側市場較為分散。如果把兩個市場合并算,任何一家支付機構都不具備市場支配地位,而這與現實情況或許存在背離。

            《21世紀》:《條例》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從事支付業務,不得從事支付業務許可證載明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授信活動。如何理解這一條款,對支付寶花唄、借唄等類似產品有影響嗎?

            某支付機構負責人:目前絕大多數支付機構從事的業務為支付業務本身,但是支付很容易成為流量入口或者商業閉環,支付有很強的為金融增值服務引流的作用。如果說,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提供引流或者增值服務的平臺,那么對類似花唄、借唄這樣的產品影響較大,否則金融產品的運營主體和支付機構的主體只要予以區分,影響就較小。當然,類似花唄、借唄這樣的分期產品的提供方,本身應是持牌金融機構,并滿足該類業務的監管要求。

            或影響擬上市支付機構IPO進程

            《21世紀》:您覺得《條例》還有什么影響嗎?

            某支付機構負責人:一、對支付機構上市的影響?!稐l例》如正式發布,在監管環境上,對支付機構的外部環境會造成一定影響,目前多家支付機構進入上市輔導期,《條例》未正式落地前,這些支付機構恐不能正式掛牌。

            二、對支付機構續牌的影響。2021年5月開始,支付機構第二批續牌工作將來臨,監管將按照《條例》要求,調整支付機構能否續牌的依據。已經符合《條例》要求的支付機構續牌會較順利,否則難度會增加,甚至無法續牌。

            三、《條例》中有規定,支付機構必須帶有“支付”的字樣,其他公司除國家特殊認定以外,不得帶有“支付”字樣。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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