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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銀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關于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下稱《通知》)稱,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提取已故存款人賬戶內存款及該行發行的非存款類金融產品,余額合計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無需提交繼承公證書,持相關材料即可辦理提取。
“同時考慮地區經濟差異和銀行業金融機構間差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5萬元以內上調免公證提取的賬戶限額?!薄锻ㄖ贩Q。
若按照之前規定,繼承人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須提交由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公證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存款的繼承權存在糾紛時,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之前規定對保障存款安全、保護繼承人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存款金額較小的情況下,仍要求繼承人辦理公證,將使繼承人承擔不合理的時間成本和公證費用支出,特別是對于邊遠地區和經濟困難群眾而言,更加重了其負擔?!便y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上述《通知》還稱,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存款人死亡事實和親屬關系的材料,并作出承諾。銀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必要審查,在審查時應當盡到合理謹慎義務。若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通過提交虛假材料、作出虛假承諾等方式冒領存款,涉嫌犯罪的,銀行應將相關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要求銀行加強內控管理,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及交易資料,健全信息聯網核查機制,提高審查能力。
若銀行為一名符合條件的繼承人辦理小額存款提取后,如果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銀行對此是否承擔責任?
上述《通知》顯示,依據我國民事法律規定,已故存款人有多個繼承人的,作為遺產的存款屬于連帶(共同)債權,所有繼承人為連帶債權人,繼承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權要求銀行履行全部債務。因此,繼承人提出提取存款的申請,銀行經審查認為符合提取要求的,應當履行支付義務;銀行向一名繼承人支付全部存款后,即視為向全部繼承人履行了支付義務。銀行對存款提取履行了合理謹慎的審查義務后,繼承人之間可能發生的遺產糾紛不屬于儲蓄合同糾紛,該類糾紛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方式加以解決。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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