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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保險聲譽風險管理辦法來了!

            李致鴻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2021-02-19 08:54:57 風險管理 政策速遞
            李致鴻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2021-02-19 08:54:57

            核心提示銀保監會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

            2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

            2008年金融危機后,聲譽風險管理逐漸成為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原銀監會、原保監會分別于2009年和2014年出臺了專項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并在工作實踐中積累了大量具有中國特色的監管經驗,行業機構也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探索總結出許多有益做法。

            當前,金融業聲譽風險形勢復雜嚴峻,有關制度規范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變化,因此,銀保監會著眼于完善聲譽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吸收固化聲譽風險管理良好做法,對原先兩部聲譽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修訂,制訂了《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形成融合統一的聲譽風險監管制度,指導行業機構加強聲譽風險管理、優化完善體制機制、有效防范應對聲譽風險。

            《辦法》保留了原兩部指引的適用對象,即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同時,考慮到聲譽風險態勢和行業重要性,還增加了信托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作為直接適用對象。此外,還明確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辦法》執行,引導各種類型的金融行業機構共同提高聲譽風險管理水平。

            《辦法》共六章,三十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辦法》的法律依據、適用對象、聲譽風險和聲譽事件定義、聲譽風險管理原則,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實施監管。

            二是明確了銀行保險機構應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強化公司治理在聲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規定了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聲譽風險管理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職責分工,要求構建組織健全、職責清晰的聲譽風險治理架構和相互銜接、有效聯動的運行機制。

            三是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從事前評估、風險監測、分級研判、應對處置、信息報告、考核問責、評估總結等七個環節,建立全流程聲譽風險管理體系,形成聲譽風險管理完整閉環。

            四是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從風險排查、應急演練、聯動機制、社會監督、聲譽資本積累、內部審計、同業協作等七方面做好聲譽風險日常管理工作。

            五是明確了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責任、責任分工、監管措施、問責處罰、行業協作等,要求監管機構將銀行保險機構的聲譽風險管理納入法人監管體系,將機構的聲譽風險管理狀況作為監管評級及市場準入的考慮因素,并可針對發現的問題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首次明確了聲譽風險管理“前瞻性、匹配性、全覆蓋、有效性”四項重要原則。

            “前瞻性原則”重點強調樹立預防為主的聲譽風險管理理念,要求加強源頭防控、關口前移,定期審視,提升聲譽風險管理的預見性。

            “匹配性原則”要求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不僅要與機構自身經營狀況、治理結構、業務特點等相適應,同時也要符合外部環境動態變化,不斷調整完善。

            “全覆蓋原則”明確機構各層級、各條線都應重視聲譽風險管理,建立完善的聲譽風險管理架構體系。

            “有效性原則”指出聲譽風險管理以防控風險、有效處置、修復形象為最終標準,制度設計、機制構建和組織落實都應圍繞這一標準來展開。

            四項原則從工作實際出發,統領行業聲譽風險管理各項工作任務,既通用于不同類型機構,同時也為各家機構結合自身特點開展有效聲譽風險管理留出空間,體現了務實為本、解決問題、面向未來的監管理念。

            《辦法》明確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并對機構各層級、各部門的工作責任也進行了明確,力圖解決聲譽風險管理與業務經營發展“兩張皮”的問題。此外,《辦法》還將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落細,從全流程管理和常態化建設兩個維度提出監管要求,強調各機構要認真做好事前評估、事中應對、事后總結的七環節閉環管理工作,同時應開展著眼長遠的七方面日?;A工作,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辦法》要求行業機構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強化公司治理在聲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旨在通過建立健全中國特色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體系,為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完善聲譽風險管理、加強公司治理、實現科學穩健發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提供堅強保證。還要求機構將聲譽事件的防范處置情況納入考核范圍,對引發聲譽事件或預防及處置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和聲譽風險管理部門、其他職能部門、分支機構等應依法依規進行問責追責?!掇k法》同時明確了監管機構可采取監督管理談話、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機構紀律處分等監管措施,并可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條款進行處罰,實現了聲譽風險監管與上位法的緊密銜接,提升了聲譽風險監管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可操作性。

            《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經營、提供優質高效服務,重視聲譽資本積累,制定并實施員工教育和培訓計劃,這將推動機構更加重視消費者體驗,努力提升服務意識和服務能力。同時,《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主動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及時準確公開信息,將有利于減少信息不對稱,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此外,《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建立與投訴、舉報、調解、訴訟等聯動的聲譽風險防范機制,及時回應和解決消費者合理訴求,這將有利于促進機構進一步重視消費者訴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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