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銀保監會副主席梁濤在銀保監會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對已立案的999家網貸機構,銀保監會依法協調公安、司法等部門加快審理進度;同時亦加快追贓挽損,依法追繳高管獎金和明星代言費、廣告費。
記者注意到,過去幾年,代言了網貸機構的明星不在少數。那么,被立案的網貸機構代言人,是否要承擔責任?要怎么承擔呢?有沒有不承擔的情況?
京師律師事務所證券和投資基金部主任劉盼盼對記者表示:在爆雷或已被立案網貸機構中,代言人明知或應知廣告內容虛假,則可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明知”及“應知”的判斷很關鍵,代言人起碼應當在代言之前對公司的資質、稅務、相關許可合規的情況進行審慎核查。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對記者表示,可以從行政監管、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三方面來談。
銀保監發聲追繳P2P代言費
P2P擴張時期,很多網貸機構重金邀請明星為其代言,從電視劇插播廣告到各類社交軟件推送,曾經有一段時間隨處可見明星手持手機展示網貸機構APP。有粉絲直言稱,相信自己的“愛豆”才去購買該理財。
湖南電視臺著名主持人汪涵,因曾為網貸平臺“愛錢進”代言被網友聲討;杜海濤曾因“網利寶”遭熱議;王寶強也曾做過“團貸網”的代言人。
6月1日,銀保監會副主席梁濤表示,今年以來,銀保監會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把服務實體經濟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助力市場主體恢復元氣、增強活力,同時統籌處理好恢復經濟與防范風險的關系,銀行業保險業保持了平穩運行的良好態勢。
網貸方面,穩妥推進網貸機構存量風險處置。截至3月末,存量業務尚未清零的停業網貸機構1387家,未兌付借貸余額7161億元,比去年末減少79家、1046億元。其中,對已立案的999家機構,依法協調公安、司法等部門加快審理進度。加快追贓挽損,依法追繳高管獎金和明星代言費、廣告費。引入征信系統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提高追償專業化水平。
銀保監會明確表態,要追繳明星代言費、廣告費。
值得一提的是,4月份中國銀保監會也發布《關于警惕明星代言金融產品風險的提示》,指出金融產品信息不對稱性高、專業性強,代言人自身如果沒有辨別代言產品資質、不了解產品風險,可能產生宣傳誤導風險。銀保監會強調,消費者選擇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不可盲信明星代言,應理性對待“明星代言”的產品或服務,做到“三看一防止”。此外,明星等公眾人物代言,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不得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接受代言前,應當查驗所代言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所代言產品和服務是否內容真實、符合監管要求。
今年1月份,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公眾號發文要求P2P網貸機構廣告代言人配合落實風險化解責任,公告稱,“部分網貸機構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聘請知名演藝人員、公眾人物作為廣告代言人,利用其影響力吸引投資人購買非法金融產品。上述廣告代言人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作出不實宣傳,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和擴大存在過錯,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同時要求“曾經或仍在涉P2P網貸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相關產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廣告代言人),盡快聯系該中心就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并配合開展網貸平臺清退工作?!?/p>
律師:應從行政監管、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三方面來看明星責任
那么,被立案的網貸機構代言人,是否要承擔責任?要怎么承擔呢?有沒有不承擔的情況?
京師律師事務所證券和投資基金部主任劉盼盼對記者表示:在爆雷或已被立案網貸機構中,代言人明知或應知廣告內容虛假,則可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明知”及“應知”的判斷很關鍵,代言人起碼應當在代言之前對公司的資質、稅務、相關許可合規的情況進行審慎核查。
劉盼盼稱,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并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承擔責任者為廣告主,廣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代言的情況下,才與廣告主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則對記者表示,可以從行政監管、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三方面來談。
其一,從行政監管的角度來看:
1.我國《廣告法》第六十二條列明了對廣告代言人作出行政處罰的四種情形,具體到P2P的應用場景中,與之可能契合的是第三款“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與第四款“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之規定。
就前者來說,該款規定要求代言明星已購買其推薦的P2P理財產品,而后者則是要求明星對廣告是否系屬虛假作出一定程度的審查,否則,代言明星將可能受到行政處罰: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2.上月生效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清退集資資金來源包括“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
據此可知,如網貸機構被認定為涉嫌非法集資類犯罪,網貸代言人須退還代言費作為集資資金清退。
其二,從民事責任的角度來看:
《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睋?,代言明星應當對虛假廣告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如何判定明星是否知曉廣告為虛假?明星應當知道的標準是什么?明星對廣告應盡到何種審查義務?
我們從法條無法得出上述問題的直接結論,而在司法實踐中,以中晉系理財產品暴雷的明星代言案(2020)滬02民終3552號判決書為例,法院認為,從代言明星的廣告語言來看,并不能得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這一情況。雖然這一結果與廣告語言的內容密切相關,但從中也可以看出,出借人要求代言明星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一定訴訟難度,須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
其三,從刑事責任的角度來看:
根據明星對其所代言的P2P平臺的主觀知悉程度,特別是明知或應當知道虛假廣告情形或出借資金流向的,結合當前偵查機關對待涉眾金融的傾向,代言明星存在被以非法集資類犯罪共犯追訴的可能性。
如代言人同時具備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身份之一的,根據情節,其行為還可能涉嫌虛假廣告罪。
刑法的世界里,存在一個叫做中立幫助行為的概念,我們在辦理涉眾金融案件時經常提到這一點并運用于實踐:客觀上對犯罪起到促進作用的行為不應當一概當做幫助犯處理。如果代言明星涉嫌刑事犯罪,這一點或許是出罪或罪輕辯護的關鍵。
責任編輯: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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