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信息網絡已經滲透進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極大地方便人們的生活時,也極大地“方便”了詐騙者行騙。相關部門在對電信詐騙的打擊力度加大的同時,相關的上下游犯罪,比如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判例也逐步增加。
今年6月22日,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新的規定中明確,非法交易“兩卡”(銀行卡、手機卡)犯罪行為適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處理的具體法律標準。
《意見二》規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等支付結算幫助,數量達到5張(個)以上,或者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通訊工具幫助,數量達到20張以上,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和中國檢察網發現,近期已有多人因為貪小便宜出售自己的銀行卡而被判刑的案例。2020年,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判決數量為3033份,2021年在僅過去7個月的時間里,判決數量達到6209份。從這些案例中也可以看出,出售銀行卡類的幫助網絡信息犯罪活動罪,因為法律意識淡薄,獲利不多但造成的危害卻較大。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曾在一次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社會上存在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機卡、信用卡,成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必備工具,涉“兩卡”黑灰產業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推波助瀾,已然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屢打不絕的“幫兇”,打擊整治“兩卡”違法犯罪亂象勢在必行。
獲利7400元卻間接引發死亡事件
莒南縣檢察院的一份起訴書顯示,2000年出生的石某某,2021年3月10日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莒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
檢方指控,2020年底,石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在其同事李某某(已判刑)的指使下,辦理了四張銀行卡及優盾,并通過李某某賣給其上家“剛子”,共獲利7400元。交易過程中,李某某將石某某帶到遼寧省撫順進行當面交易,石某某為銀行卡實際使用人提供人臉識別幫助轉賬。
雖然石某某獲利不多,但卻幫了電信詐騙犯罪分子的大忙。經審查,石某某的四張銀行卡均被用于電信詐騙犯罪活動,涉案流水金額410余元,支付結算金額43萬元。
而且對于遭遇電信詐騙的受害者來說,其損失可能還不止財產。本案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是某某尾號為8883的建設銀行卡被用于詐騙莒南縣王某乙、王某丙,二人因被騙6000元思想壓力大于2020年12月20日相約服藥自殺,王某丙于2020年12月24日出院,王某乙于2021年1月25日死亡。
最終,檢察院認為,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20元換來刑責
同樣的案例比比皆是。
8月4日,在中國檢察網上公開了一份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起訴書描述的是一個用120元收入換來6個月有期徒刑的25歲青年的故事。
2019年8月,出生于1996年的李某某在網上尋找兼職時時,結識一伙從事銀行卡買賣的人員,李某某便按照對方的要求,到成都市雙流區西航港信息工程學院附近的中國農業銀行營業點辦理了一張銀行卡,隨后以30元的價格將這張銀行卡和配套的U盾賣給對方;不久之后,李某某又將自己辦理的中國銀行卡、郵政銀行卡和工商銀行卡以同樣價格售賣給同一伙人,獲利90元。這一共120元的收益,隨后讓李某某付出了巨大代價。經當地公安機關核查,李某某出賣的農業銀行卡關聯電信詐騙案件4件,共計流入被騙資金512785元。
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認為李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銀行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出售以自己身份信息申領的銀行卡(4張),并且其出售的銀行卡涉及51余萬元的詐騙資金流入,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并無犯罪前科,配合刑偵調查,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相關判決數量暴漲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入罪后,該罪的判決數量并不高,截至2021年8月4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該罪名判決書,在2015年僅為2份。而隨著時間增長,該罪名的判決數量也在逐漸上漲。到2020年,該罪的判決數量暴漲至3033份,2021年在僅過去7個月的時間里,判決數量已經超過2020年全年判決數量的兩倍,達到6209份。
案件數量的暴漲,與2019年年開始實施的《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去年開始的“斷卡”行動密切相關。2020年10月10日,國務院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斷卡”行動。斷卡的對象包括手機卡和銀行卡兩大類,其中包括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結算卡、非銀行支付機構賬戶(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此舉目的在于從源頭上打擊和切斷買賣賬戶黑色產業鏈。
近期,銀行業也在同步開展,7月份以來,包括中國工商銀行、洛陽銀行、百信銀行等多家銀行都發布清理公告,針對長期不動的“睡眠賬戶”和一個儲戶名下擁有過多的同類賬戶的“超量賬戶”進行清理。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對裁判文書網的梳理也發現,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在一二線城市說不上猖狂,反而在中部省份更為猖獗,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當下可查的9524份相關刑事案件判決書,河南一省就占據30.7%,有2924份文書之多。
湖南鑫昊成律師事務所蔣吉祥律師在對某省有關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536份判決書、113份檢察文書進行閱讀和分析后,總結該罪的行為模式主要分為兩種:提供技術性幫助和提供業務性幫助。前者主要包括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后者則主要指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前文李某的案件即為此種類型。蔣律師提及,在其分析的案例中后者即業務性幫助更常見,最常見的表現形式有將自己的銀行卡、U盾和電話卡等以幾百、上千等不同的價格賣給他人,他人拿到卡后,短時間內大量轉移違法犯罪所得。該行為模式下行為人只需提供銀行卡、電話卡等便可獲得高額報酬,故而參與的人數量最為龐大。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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