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離不開法治保駕護航。
2月16日出版的第4期《求是》雜志,發表了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的重要文章《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更好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
文章指出,要加快重點領域立法。加強國家安全等重要領域立法,加快數字經濟等領域立法步伐,努力健全國家治理急需、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備的法律制度。發揮依規治黨對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政治保障作用,形成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相輔相成的格局。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互聯網法治研究院院長高富平在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表示,數字經濟立法,就是要保護有價值的數據生產者的權益,激勵他們愿意將數據拿出來與他人分享或交易,實現數據的社會化利用。
安全與發展并重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數字經濟及其核心產業統計分類(2021)》文件中的定義,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作為重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的有效使用作為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重要推動力的一系列經濟活動。
而隨著浙江、廣東等地陸續實施數字經濟相關促進條例,我國數字經濟立法進入到了新時期。
新時期數字經濟領域立法如何開展?中鋼經濟研究院首席研究員胡麒牧對第一財經表示,當下,我國數字經濟規模占GDP比重約40%,數字經濟領域的立法,是在劃好紅線的同時,也能促進該領域的規范發展。近年來,數字經濟領域相關商業行為、交易量逐步增多,也由此產生了一些司法糾紛,亟待根據法律法規來進行妥善處理。
“數字經濟的特點是其發展打破了地域、時間的限制,目前,數字經濟領域在地方立法上積累了許多經驗,這也為后續要國家層面立法打下基礎?!焙枘琳f。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呂紅兵則告訴記者,數字經濟領域立法,特別是在地方性立法的基礎上進行國家層面的立法,應更多關注“合并同類項”“提取公因式”,把握規律性認識,作出全局性規范。
如何把握規律性認識?呂紅兵進一步表示,現階段來看,數字經濟領域立法的主題詞包括信息、數據、網絡三個領域,而我國已經針對性地制定了《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上述三部大法的立法重點,在于安全、保護與發展并重的原則”。
那么,在下階段數字經濟立法過程中,需要在哪些部分平衡安全與發展的關系?
高富平表示,第一,是對內安全與對外安全。國內數據安全旨在維護數據利用秩序,防范不當或違法獲取利用,國家安全則是國家之間對數據資源的爭奪和保護。
第二,是數據本身安全和利用秩序安全。傳統的數據安全側重于有價值信息的存管和傳輸安全,但當數據成為資源,除了防范他人非法爬取或未經授權使用,更重要的是對其建立正當、合法的使用秩序。
第三,是數據安全和權益安全。傳統的數據安全指數據本身的安全,但權益安全下,數據隱私會成為數據安全的一部分,盜用或不當獲取他人的合法數據是對財產權益的侵害。
第四,是個體安全和社會安全。一些諸如數據泄露、不法采集和濫用數據、監控或跟蹤個人等問題,則是對社會安全的危害。
“事實上,數據安全問題已經突破傳統的保密、完整和可用這‘三性’,成為整個社會和國家安全綜合體。需要我們分類別地解決這些問題,而不是動輒以安全為由禁止或限制人們對數據資源的利用?!备吒黄秸f。
地方探索立法經驗
在多地積極探索數字經濟立法的基礎上,有哪些經驗值得借鑒?
記者注意到,在浙江、廣東已經制定公開的促進條例中,一方面,都提到了要將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作為立法核心;另一方面,數據資源利用與開放、數據基礎設施建設也是各地促進條例中的共同關注點。此外,北京、江蘇等也將數字經濟促進條例列入今年的立法日程。
為此,高富平表示,在國家層面尚未統籌立法的情形下,應當鼓勵地方立法,探索數據權益保護和數據流通利用規則。但是,各地有關數據或數字經濟的立法仍然比較保守和謹慎,創新性制度規則較少。
在高富平看來,當下,應區分兩類由數字經濟活動引發的法律問題,一類是網絡或數據作為違法犯罪或者不正當經營行為的手段,如電信網絡詐騙、新型毒品犯罪和“邪教式”追星、“飯圈”亂象、“陰陽合同”等,“這些行為都可以運用傳統法律手段來懲治、調整。其最為關鍵的是法律實施和認定的問題,地方立法可以在其中有所作為”。
“而對于另一類數字經濟最核心的數據權益保護或者數據利用秩序問題,地方立法(尤其是享有特區立法權的地方)則可以積極進行探索,先行先試一些可上升為國家立法的經驗。建議上海浦東新區可以借助中央授權的立法權,積極探索數據權益保護、開放共享、交易流通、監督管理等規則和標準,填補當前數據交易法律規則的空白,讓浦東在全面數字化轉型、數據要素市場制度建設方面發揮引領作用?!备吒黄秸f。
呂紅兵則認為,數字經濟領域的地方立法上,可以加快并加強公共數據相關立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已經出臺,但與此相對應的公共信息立法尚屬弱項?!稊祿踩ā穼U乱褜φ諗祿踩c開放進行規定: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務數據。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這些都可以給地方立法提供參考?!?/p>
為此,呂紅兵以《上海市數據條例》為例說明,該條例率先使用了“公共數據”的表述,并給出具體范圍:指上海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經依法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應當說,在加強數字經濟立法方面,有關公共數據的規定是重頭戲”。
此外,呂紅兵提到數字經濟領域立法,還需關注數據跨境提供與傳輸的問題。
記者了解到,《個人信息保護法》專章規定了“個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規則”;《數據安全法》第25條也規定“國家對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國際義務相關的屬于管制物項的數據,依法實施出口管制”,同時,相關部門也正在制定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
“下一步,在國家層面的數字經濟立法上,應對這一部分作出相對原則性的規定。而在海南自貿港、上海臨港新片區等特殊區域,則應通過國家授權立法的方式,許可相關立法機構做出先行先試的立法探索?!眳渭t兵說。
現有法律如何協同
那么,數字經濟領域立法應如何與我國現有的幾部法律進行協同?
呂紅兵表示,《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這兩部法律都特別明確了堅持安全和發展并重的基本原則,比如,《數據安全法》就專章規定了“數據安全與發展”;《網絡安全法》第三條也明確“國家堅持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并重”。
但從個人信息保護角度看,我國民法典第1034條用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表述,并沒有徑直以“個人信息權”表達,這便為個人信息的共享、開發和利用留下了充分的立法空間,并給發展數字經濟以充分的想象空間。
因此,在數字經濟領域立法上,呂紅兵認為,“應在堅持安全與發展相統一前提下,濃墨重彩地規定和推進‘發展’,即信息共享、數據開發、產業發展,在創新上做文章,在利用上下功夫。同時,避免過多的口號式規定、過度的宣誓性條款,更多地從規定政府法定義務與法律責任角度,落實推進數字經濟發展的舉措,如從規劃、產業、預算、財政、投資、融資、稅收、人力資源等各個方面、各條戰線、各個環節上做好對數字經濟發展的支持保障?!?/p>
從數字經濟的定義可以看到,信息是數據的含義,數據是信息的載體,網絡則是數據的傳輸方式。
“數據生產、存儲和處理離不開網絡,網絡安全關系著數據本身及利用秩序的安全。因此,我們需要統一的數據分級和分類體系,并建立單一數據安全制度和執法機制。比如,《網絡安全法》中的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關鍵基礎設施制度、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和處置都應當成為維護數據安全的制度措施、執法依據?!?高富平說。
高富平進一步表示,個人信息保護層面,對應《個人信息保護法》中的個人信息安全防范和保障措施、個人信息泄露的補救措施本質上也是數據安全問題,也應當是數據安全的組成部分。但個人信息權益保護嚴格來說不是狹義數據安全問題,而是個人信息處理中的權益保護,是防范個人信息濫用問題,是個人信息利用秩序問題,要放在更大范疇內探討?!翱傊?,不要泛化數據安全,不要混淆不同含義的數據安全,不隨意‘上綱上線’,分門別類地解決數據安全問題,是數字經濟立法、執法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p>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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