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全國人大代表、央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今年兩會提出了加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法》,推動征信業在法治軌道高質量發展的議案。
白鶴祥指出,推動建立全覆蓋的征信體系在法律層面存在短板,加快制定征信法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征信法制、理論和實踐基礎較為堅實,制定征信法具有現實可行性;科學制定征信法的框架、原則和內容,切實提升征信法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
推動建立全覆蓋的征信體系在法律層面存在短板,加快制定征信法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抓緊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
征信業發展的目的是幫助經濟社會主體確認交易對象的信用狀況,為其判斷風險提供幫助。理論和實證研究表明,建立征信體系對于識別和監測信用風險,激勵借款人按時償還債務和履約,促進金融經濟發展,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征信法規制度的逐步建立,推動我國征信行業取得重要突破。然而,目前我國征信業最高階位的法規仍為《征信業管理條例》,缺少一部具有頂層設計功能的基本法,在法律層面尚存在短板,主要表現在:
一是效力層級不高。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征信體系,需要處理好信貸數據和替代數據、公共數據和市場數據、企業數據和個人數據、數據共享和保護等方面的關系,尤其是要處理好金融機構、政府部門和大型互聯網平臺等主要掌握征信信息的不同主體之間的互聯互通等方面關系。把握上述各類復雜關系,需要依靠更高階位的征信立法,提升強制力和約束力。
二是相對滯后于征信最新實踐?!墩餍艠I管理條例》賦予的監管權限相對滯后于當前蓬勃發展的征信實踐,監管震懾不夠,不利于促進數字時代征信業規范健康發展,需要在立法層面賦予征信監管部門專門的監管權限,推動形成征信發展與監管的動態平衡。
三是尚未形成完整的征信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當前,對征信信息主體權益保護的相關規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規,尚未形成統一和完整的保護體系,侵害信息主體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亟需針對征信全過程,進一步在法律層面作出回應。
因此,加緊制定并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法》,填補征信業的法律空白,形成“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配套制度”三位一體的征信法律法規體系,對于提升征信業法治水平,更好地引領數字經濟時代征信業創新,推動征信業現代化,促進征信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征信法制、理論和實踐基礎較為堅實,制定征信法具有現實可行性
一是有較為完備的法制基礎。目前,我國已經出臺《征信業管理條例》《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征信業務管理辦法》以及一系列配套制度,共同構成征信法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了我國征信業的基礎法規制度框架,為征信業制定專門的上位法奠定了基礎。近幾年來,《民法典》《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繼出臺,也為征信立法提供了充分的借鑒和參考依據。
二是有較為堅實的理論基礎。世界銀行將借貸信息以外的征信數據定義為替代數據。作為信貸數據的補充,替代數據能夠很好地刻畫企業和個人的信用狀況,便利服務小微企業融資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利用替代數據為金融等活動提供服務,在本質上屬于征信活動?!墩餍艠I務管理辦法》把握征信發展規律,創造性地將替代數據納入征信監管,符合我國國情,是征信業發展過程中的重要理論創新,也為進一步制定更高階位的征信法夯實了理論基礎。
三是有較為廣泛的實踐基礎?!墩餍艠I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我國征信業已取得長足發展。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建設和運維的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經成為我國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是經濟金融穩定的“壓艙石”之一。批設兩家市場化個人征信機構和備案一批具有一定實力的市場化企業征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成為行業發展的重要補充。地方征信平臺主要采集政府部門掌握的公共數據,發展迅速并初具規模。上述不同功能定位的征信供給主體錯位發展、功能互補,初步統一于我國征信業發展的最新實踐,共同為社會提供征信服務。
科學制定征信法的框架、原則和內容,切實提升征信法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法》,主要調控或管理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及信息主體在征信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明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法定地位,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優化金融生態。建議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征信立法框架。至少包括總則、征信機構、征信業務規則、信息主體權益保護、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等。
二是堅持征信法定原則。征信法定包括監管法定和內容法定,監管法定方面,明確人民銀行為征信業法定監管部門,優化監管職能,加強監管科技應用,完善監管框架,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在《征信業管理條例》有關法律責任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各參與主體的違法成本,體現違法與懲戒相當準則;內容法定方面,清晰界定征信活動邊界,明確把滿足“依法采集數據、用于描繪企業和個人的信用狀況、為金融等活動服務”這三個要素的活動,均納入征信范圍予以監管,穩定市場預期。
三是調控適度,公私兼顧。從經濟學的角度看,征信業具有半公共產品特征和規模效應。因此,征信立法應約束公權力、保障私權利,充分調動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兩個方面的積極性,確保征信的社會效益和市場效益相統一,保障資源優化配置。進一步明確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法定地位。征信體系是社會信用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應明確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推進本地區、本行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優化金融生態,培育發展征信市場的法律責任。在全社會營造有利于打通“信息孤島”,打破“數據壟斷”,實現征信信息采集共享全覆蓋的支持環境。
四是明確征信機構準入和管理。征信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復雜性和專業性。針對個人征信機構和企業征信機構特點,分別合理設置準入規則。明確個人征信機構行政許可的審慎性審查標準,明確董監高人員核準規則。突出征信機構的執業獨立性、信息透明度、運營合規性、內部治理有效性,支持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征信機構。
五是規范征信業務全流程。在法律層面明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各環節的業務規則,支持征信科技在征信領域應用,提升征信效率。明確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信息主體可以采集的信息、禁止采集的信息,依法保護個人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護企業商業秘密,保障國家信息安全。
六是突出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障信息主體權益是征信立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征信立法要明確信息主體的基本權利,如同意權、知情權、查詢權、被遺忘權等,并將信息主體權益保護貫穿征信活動的全過程。同時,完善侵權救濟規則,增設征信侵權行為的制裁及賠償制度,細化征信異議、投訴、訴訟的法律程序,構建全方位的征信救濟體系。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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