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觀杠桿率總體趨穩,高風險集團和高風險金融機構得到有序處置,影子銀行風險顯著收斂,重點領域信用風險穩妥化解,金融秩序全面清理整頓,金融反腐治亂有力推進……當前,我國金融體系總體穩健,風險不斷收斂,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平顯著提升。
上述成績的取得,離不開持續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黨的十八大以來,金融系統大力推進改革創新,切實加強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金融機構實力不斷增強,金融產品日益豐富,金融服務普惠性提高,多層次金融市場逐步健全,金融基礎設施日趨完善,金融體系防控風險能力也顯著提升,有力保障了金融體系安全穩健運行。
不斷優化金融監管體系和法治體系
近年來,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壯大,金融創新活躍。面臨新挑戰,金融管理部門積極深化改革,調整監管組織架構,完善監管制度與法規,加強監管部門協調合作,不斷提升金融監管能力。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發生后,我國金融監管協調進一步強化。2013年,國務院批復成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原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原中國保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密切配合,加強金融信息共享,推動金融業綜合統計,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穩步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同時,共同加強對金融領域重大問題研究,保證了各項政策之間的有效銜接,提升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為進一步優化金融監管體系,2017年11月,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金融委”)成立,負責統籌金融改革發展與監管的重大事項,顯著提升了金融監管權威性和有效性。2018年,原中國銀監會和原中國保監會實現職能整合,組建中國銀保監會,這是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一次重大調整。
目前,我國已經形成國務院金融委統籌抓總、“一行兩會一局”和地方分工負責的金融監管架構。業內專家認為,這一全新的金融監管體系有利于解決跨部門監管協調困難與監管盲區并存等問題,有利于規范金融創新活動,有利于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除了監管體制架構不斷優化,近年來,金融管理部門積極借鑒國際監管經驗和標準,初步建立了市場化的風險處置機制和符合中國國情的金融安全網。其中,2005年成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2007年成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2008年成立保險保障基金,2014年成立信托業保障基金,2015年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并已經在風險處置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此外,我國金融立法工作穩步推進,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基礎法律為統領,以金融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重要內容、地方性法規為補充的多層次金融法律體系。近日,人民銀行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人民銀行表示,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修改完善金融穩定法草案,按照立法程序配合立法機關高質量推進后續工作,推動金融穩定法早日出臺。
宏觀審慎政策框架逐步完善
宏觀審慎政策具備宏觀、逆周期、防傳染的視角,在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這是國際社會反思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廣泛共識和危機后主要經濟體的普遍實踐。近年來,主要國際組織就建立健全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發布了一系列標準和最佳實踐,主要國家也先后構建了宏觀審慎政策框架。
布局長遠,未雨綢繆。人民銀行較早在逆周期宏觀審慎管理方面進行了創新性探索。2009年下半年,針對當時人民幣貸款快速增長的局面,提出按照宏觀審慎政策框架設計新的逆周期措施。2010年,通過引入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措施,將信貸投放與宏觀審慎要求的資本充足水平相聯系,探索開展宏觀審慎管理。2010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用好宏觀審慎工具后,人民銀行不斷完善宏觀審慎政策,將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機制“升級”為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逐步將更多金融活動和資產擴張行為以及全口徑跨境融資納入宏觀審慎管理,有效促進了貨幣信貸平穩適度增長。2017年,“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政策雙支柱調控框架”正式寫入黨的十九大報告。
2021年,人民銀行發布《宏觀審慎政策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明確建立健全我國宏觀審慎政策框架的要素,闡述了我國開展宏觀審慎管理的思路、原則及框架。業內專家認為,這將有利于增強市場主體對宏觀審慎政策的認識和理解,在系統性風險防范方面凝聚共識、加強統籌協調,進一步夯實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基礎。
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按照《指引》構建的總體框架,認真履行宏觀審慎管理牽頭職責,會同各相關部門,統籌好發展與安全的關系,結合宏觀審慎政策在我國的具體實踐和形勢發展需要,不斷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強化系統性金融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豐富和優化宏觀審慎政策工具,探索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治理機制,加強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做好宏觀審慎政策與其他政策的協調配合,推動宏觀審慎政策落地見效,切實提高我國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化解能力。
現代金融監管體系持續完善
系統重要性銀行規模大、業務復雜性高,與其他金融機構關聯性強,在金融體系中提供關鍵服務,其穩健經營關系到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防范“大而不能倒”成為反思危機教訓、完善金融監管體制的重要內容。近年來,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部門不斷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制定,制定實施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
2018年11月,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我國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評估識別、附加監管和恢復處置的總體政策框架。在總體制度框架下,2020年12月,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明確了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認定的基本規則。在此基礎上,2021年10月,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正式出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明確了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監管指標要求、恢復與處置計劃要求和審慎監管要求,為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提供了指導和依據。此外,為進一步增強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健康性,保障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具有充足的損失吸收和資本重組能力,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2021年10月,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財政部發布了《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構建了我國總損失吸收能力監管體系。
值得注意的是,當下,科技發展給金融業態帶來了巨大改變,也為金融監管增添了諸多新的挑戰?!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要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補齊監管制度短板,在審慎監管前提下有序推進金融創新,健全風險全覆蓋監管框架,提高金融監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這一部署對于保障金融穩定和國家安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防范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的重要保障。業內專家表示,在支持金融創新的同時,也應嚴防壟斷、嚴守底線,進一步發揮好監管引領作用,全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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