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銀保監會等部門發布《關于規范“銀行”字樣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銀行”等字樣使用進行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違法使用“銀行”“農商行”“信用社”等字樣的行為具有普遍性,應以此為契機加強整治規范。同時,應進一步加強金融普法和檢查處罰力度,維護好法律尊嚴和金融秩序。
《商業銀行法》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但《商業銀行法》規定相對原則,對“銀行”字樣使用的名稱外延、主體范圍等方面缺乏清晰界定,讓一部分單位和個人有了可乘之機。在現實中,違法的“山寨銀行”時有出現,如2015年在山東出現的假冒“中國建設銀行”、2022年在廣東出現的“中國平原銀行”。更有甚的是,一些政府機構和企事業單位,雖然并不從事金融業務,但也喜歡冠以“銀行”名頭,如各地的“糧食銀行”“時間銀行”“兩山銀行”等。近年來,違法使用“銀行”的行為還向互聯網領域蔓延,一批釣魚網站、山寨APP打著銀行旗號行詐騙之實,隱蔽性更強,老百姓防不勝防。
違法使用“銀行”及相關字樣行為,已經產生了三個方面的危害:一是影響法律尊嚴。未經批準不得使用“銀行”字樣,不是此次《通知》才提出的新要求,而是國家法律早已有之的規定。但在現實中,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行為時有發生。如果不加以整治,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將沖淡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使得“山寨銀行”等行為有恃無恐。二是沖擊金融秩序。從事金融業務必須持有金融牌照,從事金融業務必須接受金融監管。但濫用“銀行”等字樣的行為,無視金融監管的審慎性和嚴肅性。如果任其發展,不但誤導公眾,還可能導致違法開辦銀行、保險、證券等機構行為蔓延,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也不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三是侵害百姓權益。銀行是我國金融業主體,是老百姓心目中最信賴的金融機構。但是,普通老百姓的金融風險識別和防范能力不高。從以前違法吸收存款的“山寨銀行”,到當下實施各種詐騙的涉詐APP,各類違法金融行為不但讓老百姓資金財產安全受到損害,還動搖了社會公眾對金融對銀行的信心。
因此,整治違法使用“銀行”等字樣行為刻不容緩。一方面,金融監管部門既要加強對違法使用“銀行”等字樣現象的檢查,也要加強對違法從事金融行為的監管,實施行為監管和穿透監管,并督促相關主體做好整改。另一方面,金融監管部門應與市場監管、網絡信息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與司法部門的協同合作,形成多方合力,提高打擊違法行為的威懾力,提高整治效果。此外,還應適時修改法律法規,明確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程序和標準,提高違法成本。
地方政府及相關主體,要增強合規意識和大局意識,積極對照檢查,主動更名“兩山銀行”等不合法的名稱,并以此為契機加強整治非法金融活動,打造更加良好的區域金融生態。特別是社交媒體、短視頻平臺等互聯網公司,要增強責任意識,加大檢查旗下的各類產品和用戶,主動下架違法APP,督促違法用戶及時整改。對老百姓而言,要加強學習金融知識,不斷提高金融素養,辦理金融業務應選擇正規金融機構,謹防掉入各類違法金融機構和金融詐騙的陷阱。
(董希淼系秦農銀行首席研究員、中關村互聯網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員、中國電子銀行網專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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