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單位:大成律師事務所
ICO是個江湖,各路神仙都有,在群里@颯姐 詢問者,有;直接私信白皮書者,有;拉出自己很牛的投資人者,有;動輒就是“我已經財富自由”者,有,光怪陸離,好不快活。
在大家做ICO項目介紹的時候,總繞不過四個字“代幣發行”,不要說什么token,咱們國家法律早有法網編制,今天跟大家聊聊。
代幣發行,這4個字,可不能隨便用。
早在2000年勞動節,我國的《人民幣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就正式實施了,直到2014年7月國務院將其“迭代”,現在我們看到的條例已經是新版了。
制定條例是為了加強對人民幣的管理,維護人民幣的信譽,穩定金融秩序。
請注意,我們國家對“維護人民幣信譽”很重視,某些商家提出“無現金”社會,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需求,但從整體來看,影響了紙幣和硬幣的使用范圍,沒有考慮到老年人、偏遠農村及厭惡互聯網的亞群體的利益,商業行為越界,不利于我國法幣的流通,甚至會影響局部金融秩序。
有些朋友拿出條例第三條,“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人和個人不得拒收”,對此作限縮解釋,這是對成文法解釋學的不了解導致的,我們成文法是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等編織在一起的,如上描述,實際上就是說我們國家的交易和資本流通都不得拒收人民幣,防止人民幣被架空。
好了,說回咱們“代幣發行”。
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請注意,這就要求ICO項目發行者,在白皮書里不要隨意使用發行代幣、發售代幣等詞匯,容易引起歧義,引發法律風險。
您可能會說,我們發行代幣又沒有在整個市場上流通,商場還有預付卡呢,憑啥我不能發?!
預付卡也有金融性質,有歸口央行管理,咱不贅述。
單說“市場上流通”怎么理解,按照我們從業十幾年的經驗,市場上流通可能會被解釋為在整個市場流通或在局部市場流通,這也是王永利先生提及“商圈幣”的苦衷,我想他也是出于愛護行業角度,怕引起監管機構對ICO的反感。
一旦造成涉眾案件或威脅一方金融安全,這個市場肯定會被廣義解釋,那么,多數ICO的運用場景會受到影響。
另外,針對貨幣的法律保護,我們國家刑法還有第170條偽造貨幣罪、第171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172條持有、使用假幣罪、第173條變造貨幣罪、第174條第1款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請注意,這里的“貨幣”可不是單指我們的人民幣,在其他國家被認可的法幣也在保護范圍之內,請腦補比特幣。
So,“代幣發行”需謹慎,咱們不是央媽沒必要扛這么大的發行貨幣責任。
最后,我們提醒ICO諸位淘金者,域外設立基金公司等策略并不能直接化解本國法律的風險。
在中國法域里創業,要懂中國規矩。
“代幣發行”這樣的字眼,請從貴司宣傳網站和白皮書中刪除,不要招惹是非,現在還是“潛龍勿用”的尾期。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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