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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控ICO 香港證監會認定發行ICO代幣是證券行為實施監管

            來源:雷鋒網 2018-02-11 09:01:23 ICO 代幣 政策速遞
                 來源:雷鋒網     2018-02-11 09:01:23

            核心提示公告稱,香港證監會還致信了七家正在當地市場招攬投資者的ICO組織,告知他們涉及ICO的數字代幣將被視作為證券,以列入監管。

            嚴控ICO 香港證監會認定發行ICO代幣是證券行為實施監管

              2月9日,香港證監會發布題為《證監會告誡投資者防范加密貨幣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稱,有投資者對加密貨幣進行投訴,敦促投資者注意有關風險正日漸增加。證監會會繼續監察市場并會在必要時采取執法行動。

              公告稱,香港證監會還致信了七家正在當地市場招攬投資者的ICO組織,告知他們涉及ICO的數字代幣將被視作為證券,以列入監管。

              向七家數字貨幣交易所和ICO組織發出警告信。公告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此前已發表聲明,透露已經向七家數字貨幣交易所發出了警告信,告知他們其平臺上的某些數字代幣交易可能會被界定為證券。雖然香港證監會沒有披露這七家交易所的具體名字,但他們表示,所有這些交易所都在香港、或是與香港有聯系,并且排名均在全球前20位。

              據悉,香港證監會此舉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告誡投資者在進行數字貨幣交易時的需要注意風險。值得注意的是,香港證監會還表示,他們可能會有進一步的調查行動,但到目前為止,所有涉及的數字貨幣交易所均對警告信做出了回應。

              公告稱:

              “絕大多數數字貨幣交易所都證實,他們沒有提供與ICO相關的數字貨幣交易服務,如果有,會立即采取糾正措施,比如從他們的平臺上刪除相關的數字貨幣?!?/p>

              此外,香港證監會還致信了七家正在當地市場招攬投資者的ICO組織,告知他們涉及ICO的數字代幣將被視作為證券,以列入監管。

              證監會先后致函七家位于香港或與香港有連系的加密貨幣交易所(注2),警告它們不應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買賣屬于“證券”的加密貨幣。

              這些加密貨幣交易所大部分已確認并無就有關加密貨幣提供交易服務,或已即時采取糾正措施(包括從交易平臺將有關加密貨幣下架)。證監會在適當的情況下,尤其對漠視《證券及期貨條例》相關條文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和重犯者,可能會采取進一步行動。

              亂象:ICO發行人將所發售的加密貨幣建構為功能型代幣來逃避監管

              2017年9月5日,香港證監會就將ICO列入證券監管,發言人表示,留意到香港及其它地方有越來越多以ICO來募集資金的活動,香港證監會認為,如果在港進行類似活動可能會受到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監管。而從事“受規管活動”的人士或機構,不論是否位處香港,只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眾為對象,均須獲得香港證監會發牌或向香港證監會注冊。

              不過,行業依舊亂象叢生。

              香港證監會今日(2018年2月9日)公告指出,ICO基本上是利用區塊鏈技術的初創企業進行的眾籌活動。ICO發行人一般會征詢律師、會計師及顧問等市場專業人士的意見,并在他們的協助下將所發售的加密貨幣建構為功能型代幣,藉此繞過《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監管范圍和規避證監會的監管。

              香港證監會執行總裁歐達禮(Ashley Alder)表示:

              “我們將繼續對市場進行監管,并且在必要的時候執行相關措施。但是我們也敦促市場專業人士進行適當的關注,防止欺詐和可疑的私募活動,并協助香港證監會,確保遵守法律?!?/p>

              2018年2月6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JayClayton在參議院以“虛擬貨幣:SEC和CFTC的監管角色”為主題的聽證會上也表示,強調代幣的實用價值并不能使其免于被認定為證券,許多底層資產是加密貨幣的產品也有被認定為證券的可能,即便這些加密貨幣本身不是證券。

              更進一步地,香港證監會公告指出:

              若加密貨幣交易所與香港并無任何連系,或并無就屬于“證券”的加密貨幣或“期貨合約”提供交易服務,證監會對這些加密貨幣交易所及ICO發行人未必有監管權力。然而,一旦發現有欺詐之嫌,本會可將有關個案轉介警方調查。

              ICO與加密貨幣監管的國際視野

              惠特沃斯大學法律教授、杜克大學法律學博士Carla L. Reyes在其《分布式賬本技術將推動法律創新》的論文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對比特幣和作為支付機制的其他加密貨幣的監管極大地受到了傳統支付監管的影響,沒有靈活的監管創新來適應去中心化賬本技術的獨特性質。

              結合2018年2月6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JayClayton和商品期貨委員會(CFTC)主席Christopher Giancarlo出席參議院銀行、住房和城市事務委員會,以“虛擬貨幣:SEC和CFTC的監管角色(Virtual Currencies: The Oversight Role of 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Commission and the U.S.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為主題的聽證會的證詞,我們看到,對分布式賬本上交易的數字資產的分類,行業內有著不一樣的意見:

              美國財政部將加密貨幣視為“代替貨幣的價值”,因此應受到依據所討論的商業活動的貨幣傳輸管制的制約。

              同時,美國國稅局將加密貨幣歸類為財產。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對若干行業參與者采取了執法行動,表明根據對其的使用,加密貨幣可能受商品法規的制約。但是,CFTC并不具備對加密貨幣市場中現金和現貨交易的監管權力,只能監管衍生品。不過,若加密貨幣現貨市場出現欺詐和操縱市場的行為,CFTC仍然可以對其進行調查、傳喚或者發起民事強制措施。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認為ICO違法,表示目前還沒有ICO在SEC注冊,SEC也沒有允許任何持有虛擬貨幣或與之有關的底層資產的交易所交易產品(如ETF)掛牌、交易。當前,SEC還在考慮虛擬貨幣期貨,它們在估值、流動性、發行、贖回、套利、托管上還有許多需要驗證的問題。

              州法官和州立法機構還就分布式賬本上交易的數字資產的 分類表達了不同的觀點。這些同樣的聯邦和州管理機構正在將注意力轉移到分布式賬本技術的其 他使用案例,包括與產地、證券交易、不動產記錄、隱私記錄和提高政府運行效率有關的法律問 題的有效記錄。

              Carla L. Reyes教授指出,在此過程中,與行業的公開對話可為技術及其使用案例以及其他實質性法律領域制定更新的監管方法開方便之門。這樣,分布式賬本技術不僅顛覆了現行法律的適用,而且顛覆了政府設想的法律的制定、實施和執行的方式的基本要素。這種法律的顛覆只會使受管理者受益,無論是產業界還是消費者,如果受管理者和受控制者共同面臨法律創新的挑戰。

              以下為香港證監會今日公告全文:

              香港證監會告誡投資者防范加密貨幣風險

              2018年2月9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再次提醒投資者,當與加密貨幣交易所進行交易及對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s,簡稱ICO)作出投資時,應防范當中的潛在風險。證監會于2017年9月5日發出有關ICO的聲明(注1)后,針對多家加密貨幣交易所及一些ICO發行人采取了監管行動。

              證監會先后致函七家位于香港或與香港有連系的加密貨幣交易所(注2),警告它們不應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買賣屬于“證券”(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加密貨幣。

              這些加密貨幣交易所大部分已確認并無就有關加密貨幣提供交易服務,或已即時采取糾正措施(包括從交易平臺將有關加密貨幣下架)。證監會在適當的情況下,尤其對漠視《證券及期貨條例》相關條文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和重犯者,可能會采取進一步行動。

              證監會亦先后致函七個ICO發行人。它們大多已確認有遵從本會的監管制度,或已即時停止向香港投資者發售代幣。證監會將會繼續密切監察ICO活動,且不會姑息任何違反香港證券法例的行為。

              ICO基本上是利用區塊鏈技術的初創企業進行的眾籌活動。ICO發行人一般會征詢律師、會計師及顧問等市場專業人士的意見,并在他們的協助下將所發售的加密貨幣建構為功能型代幣,藉此繞過《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監管范圍和規避證監會的監管。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我們會繼續監察市場,并會在必要時采取執法行動。不過,我們亦促請市場專業人士妥善執行把關工作,以防止欺詐或可疑集資活動,并協助本會確保法例獲得遵守?!?/p>

              過去有投資者向證監會投訴,指他們無法從在加密貨幣交易所開設的帳戶中提取法定貨幣或加密貨幣。部分投訴人指加密貨幣交易所挪用他們的資產或操縱市場,或指交易所平臺發生技術故障令他們蒙受重大損失。有數宗針對ICO發行人的投訴指當中涉及無牌或欺詐活動。

              證監會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女士表示:“投資者若未能全面了解加密貨幣及ICO的風險,或未有為可能蒙受重大損失作好心理準備,便不應作出投資。假如投資者將法定貨幣及加密貨幣存放在不受監管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內,便應注意遭受黑客入侵及資產被挪用的風險?!?/p>

              本會亦促請投資者在投資加密貨幣及ICO和使用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服務時,應注意有關價格大幅波動、遭黑客入侵及欺詐的風險正日漸增加。由于上述活動是在網上發生,受害人可能難以向加密貨幣交易所或騙徒采取追討任何損失的行動。

              若加密貨幣交易所與香港并無任何連系,或并無就屬于“證券”的加密貨幣或“期貨合約”提供交易服務,證監會對這些加密貨幣交易所及ICO發行人未必有監管權力。然而,一旦發現有欺詐之嫌,本會可將有關個案轉介警方調查。

              備注:

              證監會于9月發出聲明,闡釋在ICO的安排或相關加密貨幣屬于《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證券”時,須遵守的發牌及認可規定。證監會亦告誡投資者防范ICO及加密貨幣所涉及的潛在風險,例如欺詐、流通性不足及定價欠缺透明度。此外,證監會在2017年12月11日發出通函,解釋任何機構如提供任何與比特幣(Bitcoin)期貨合約或加密貨幣相關投資產品有關并構成“受規管活動”(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業務,均須向證監會取得適當的牌照或認可。

              證監會注意到,以每日成交量計算,有多家位于香港或與香港有連系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均名列全球首2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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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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