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個人征信業的發展經歷了基礎建設、完善發展和深化監管三大階段
美國征信市場遵循一貫的市場導向原則,立法上為尋求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權利的平衡。其基本宗旨是既要為貸款方、第三方機構的正常運作留有適當空間,也要考慮如何保護借款方的隱私權等基本權利。循此邏輯,美國征信立法體系大致可劃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主要是建立健全信用征信體系,另一部分主要是保護金融消費者信貸權益的立法。美國從1969年開始通過了一系列法案來保護消費者信用,通過這些法案以“降低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借款人得到全面和準確的借貸信息”“降低出借人的監管負擔”“在保護守法出借人的同時打擊那些提供混淆信息的出借人”。美國征信業歷經多次修改,到目前為止形成了以信息披露、信用信息、信用機會、信用修復和催收為主的法律體系。以歷史時間維度為主線,可將美國在個人征信領域的立法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基礎建設階段(20世紀60年代—20世紀80年代)。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伴隨著信用卡等金融產品的出現,美國消費金融業出現快速增長,信用交易的增長和信用管理行業的發展,在征信數據和服務方式方面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一些問題。與此同時,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運動開始興起,通過立法確認和調整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從而使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性顯得日益突出。美國政府逐漸開始重視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并將其納入監管目標之中。20世紀60年代末期至80年代期間,美國政府開始制訂與信用管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16部法律,并逐步趨于完善,初步形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法律體系。這其中既有規范放貸機構、征信機構的法律,也有保護金融消費者基本權益的法律。
第一部也是最重要的,制定于20世紀60年代的《消費者信貸保護法》,該法案的第一部分又被稱為《誠實信貸法》,該部分法律規范了金融機構向消費者提供借貸時的信息披露。此外,該法的其他部分規范了消費者信用的收集和債務的償還,成立國家消費者金融委員會監督該法的執行。
完善發展階段(20世紀90年代至2008年)。雖然此前已經建立了基本完善的征信法律體系,但是伴隨著電子交易的日益普及,信用卡安全及轉賬、電子支付、身份盜竊、網絡欺詐等時有發生,美國征信相關法律都進行了修改和補充。1993年的《誠實儲蓄法案》、1996年頒布的《信用修復機構法》以及2005年的《防止濫用破產和消費者保護法》的主要內容是保護儲戶和金融消費者利益、保障借貸市場公平競爭、實現信息公開披露、明確征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義務、法律責任等。這些法律的頒布為美國的信用征信市場、借貸市場的穩健運行提供了較為完善的基礎法律制度,進一步保障了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996年和2003年,美國政府兩次對1970年的《公平信用報告法》進行了多處修訂,增加了新的臨時性條款以應對不同地區的法律沖突,規范和整合信用市場。2003年通過的《公平準確信用交易法案》將1996年修訂案中的臨時性條款變成永久性條款,對信息保密、準確和處理做出了規定,旨在保護消費者免受身份盜竊之害。
深化監管階段(2008年至今)。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發生以后,有鑒于個人征信制度的重要性,美國進一步加強了對征信的立法,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2009年出臺的《信用卡履責、責任和披露法》是對信用卡管理的一次大的變革,禁止發卡機構不公平地提高費率、收取回溯費率和延遲費用,信用卡合同要更清晰透明,向大學生和年輕人群發卡有更嚴格的限制。
2010年制定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的一個重要變革是監管機構的變化。新成立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成為消費者金融保護的首要負責人,結束了消費者金融保護“九龍治水”的情況。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對提供信用卡、房屋抵押貸款和其他消費貸款及服務的機構實施監管,測試金融產品的風險,以保證金融消費者得到清晰、準確和完整的貸款信息,防范隱性費用、掠奪性條款和欺詐等不公平行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法將提供消費金融產品及服務的機構和個人、相關個人征信機構全部納入監管范圍。
涉及美國個人征信業的五大核心法律
1969年以來,涉及美國個人征信的法律有幾十部,但其中核心的法律只有五部。更多的法律是對這五部法律的修訂和完善,目前這五部法律的最新版本都收錄于美國法典第15卷第41章。
《誠實信貸法》是美國《消費者信貸保護法》的第一部分,是征信法律的基石。通過該法推動了借貸信息的公開和透明化,該法設立的目標就是要確保所有信貸發放機構以統一的方式披露信用條款,使用統一的信用術語和費率,以此來保障消費者和信貸機構間的合法交易及消費者的合法知情權,確保消費者能夠充分了解借貸成本,通過比較不同機構的產品來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金融產品。該法首次制定后至今歷經二十多次修訂,信用卡、租賃、房屋按揭、儲蓄等各種金融產品都被列入公平借貸法監管的范疇,成為一個超級繁冗復雜的法律,2018版厚達340頁。
《誠實信貸法》及其實施規則嚴格規定了放貸機構向金融消費者披露貸款信息的時間、形式、內容及標準。放貸機構需在貸款合同簽訂前向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披露以下幾個方面內容:年化利率、融資費用、融資凈額以及總付款金額四個方面的基本信息;未來還款計劃;需申請的保險及費用等;關于貸款的其他費用。該法中除規范了披露內容之外,還嚴格定義了貸款披露的利率——年化利率,即考慮各種融資費用和時間價值的綜合年化費率。同時,《誠實信貸法》還對涉及貸款的金融廣告中相關披露事項給予了嚴格的規范?!墩\實信貸法》是消費金融市場公信度的基礎,建立了公平交易的標桿。沒有這個標桿,就無法判斷某項交易是否公平。
《公平信用報告法》于1970年制定,是美國征信業的核心法律之一。該法旨在促進征信機構檔案中消費者信息的準確和保障其隱私不受侵犯。明確了金融消費者對信用報告的權利,規范了消費者信息的收集、穿破和使用。法律明確規定了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和當事人之間的知情權。當出現錯誤信息時,如何保護當事人的權利不受侵害,以及如何更正和刪除信息等,從而以免消費者遭受因故意或疏忽而導致的不準確信息的傷害。2003年該法經過了較大的修改,增加了征信機構和征信報告使用者的責任,該法名字也修改為《公平與準確信用處理法》。
該法規定了征信收集信息的內容。征信機構可以收集消費者的信用交易歷史(貸款信息、還款記錄、違約記錄)、個人身份識別信息(姓名、新舊住址、社會保障號碼、電話號碼、出生日期、配偶信息)、信用查詢信息(所有被授權使用信用報告的機構和個人)、爭議記錄(消費者和放貸者關于報告內容的爭議)等。但征信機構不得報告消費者的銀行賬戶余額、民族、宗教信仰、健康狀況、收入等。只有得到消費者的許可,放貸方、信用卡機構、房東、雇主才能查看信用報告,而且查看記錄也會被計入征信報告中。
消費者有權獲得自己的信用報告,三大征信機構必須免費提供信用報告。如果消費者認為信用報告記錄的信息不完整、不準確,可以向征信機構提出異議,征信機構必須對此進行核實。消費者也可以要求征信機構對不準確、不完整或未經證實的信息進行刪除或者修改。任何機構基于某人的信用報告來拒絕信用卡申請等活動,消費者本人有權知道信用報告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等信息。如果由于征信機構、征信報告的信息提供者或征信報告的使用者違反了該法律,消費者本人可以尋求損害賠償。要求征信機構之間分享消費者身份盜用申訴信息,消費者只需要撥打一個電話,就可以在全國范圍內設置欺詐警報提醒來保護他們的信用信息。
《平等信用機會法》制定于1974年。該法用于一切向消費者提供貸款或者消費信用的政府機構、企業或者個人。該法在對申請人進行調查和數據分析的基礎上做出合理的授信時,不能由于申請人的性別、婚姻狀態、種族、宗教信仰、年齡等因素做出歧視性的授信決策。如果申請人符合貸款條件,不能將貸款發放給條件更好但排在后面的申請人。即使配偶有不良的信用記錄,申請人的申請也不得受到歧視。貸款機構不能詢問貸款申請人的生育打算,不能假設申請人因為生育而失去工作和收入。對于違反該法的行為,申請人如果去法院起訴將獲得賠償。
《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制定于1977年。立法前催收人員會通過騷擾或者欺詐的方式進行追債,債務人經常會收到虛假的法律文書,也經常會在家里或者辦公地點接到騷擾電話。例如,催收人員往往假稱自己是律師或者警察,一旦這些伎倆被識破,他們往往開始進行人身傷害甚至是死亡威脅。
該法適用于替債權方進行催債活動的第三方,法律規范的是受委托從事催債活動的機構,向自然人類型的債務人進行追賬的情況。該法的主要內容是羅列催收人員的哪些行為屬于濫用權利,以及這些行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該法的中心內容主要包括:催收機構不得在債務人不方便的時間打催賬電話,特別是在晚間9時至早晨8時之間;如果債務人將案件委托給律師,催收機構只能與受委托的律師協商;如果債務人所服務的單位的雇主不允許在工作時間打此類電話,催收機構不得在債務人的正常工作時間內打電話催賬;如果催收機構以書面形式對債務人進行催收,當付賬要求被債務人拒絕后,催收機構不得再給債務人寄相同內容的信或打電話,除非通知債務人催收機構將采取新的合法措施。1977年的法律中,律師不受該法的管轄,但之后不少律師開始以催收為常業,1985年修正后取消了律師的豁免權。
該法并不是為了保護或者幫助賴賬的人,賴賬者可能在何種狀態下都不會還錢。對于那些身份或者事實有誤的被催債的人,該法能夠很好地對其進行保護。債務人的親屬、雇主或者鄰居,也會從該法中得到保護。債務人如果不還錢,也會有法律途徑去追究他們的責任。
《信用修復機構法》制定于1996年。該法將信用修復定義為改善信用記錄、提升信用評分的行為。信用修復本來是一種幫助債務人制定債務管理計劃,通過與債權人協商降低利率或延長還款期限等行為,解決債務人不能按時還款導致信用記錄受損的問題。但很多機構打著幫助債務人修復信用的名義,欺騙債務人宣稱能夠消除信用報告中的任何不良信息,并在服務前收取高額費用,其實并不能真正幫助債務人。從事這種信用修復行為,并因此獲利的機構就需要受到該法的監管。
《信用修復機構法》的主要內容是:一是債務人自行修復的知情權。信用修復機構需要告知債務人信用修復的免費渠道。例如,可以對信用報告中的不實信息自行向征信機構提出異議申請,可以免費獲得征信報告等,然后讓債務人自己確定是否接受有償服務。二是明確詳細的服務協議。信用修復機構必須告知債務人服務的總費用、服務內容和服務結果的詳細情況、預計完成時間和日期等。債務人在簽署協議后三個工作日內有無條件反悔權。三是列舉了信用修復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例如,欺騙或者誤導債務人,幫助債務人偽造或者篡改信用記錄,或者誤導債權人,在提供服務前收取費用等。對于上述行為,債務人有權在五年內向聯邦貿易委員會或者法院提起訴訟。
完善的征信體系除了“獎勵誠信、懲治失信”外,還應該給陷入短期困境的人以重新修復的機會。但這些人往往存在金融知識不足,容易受騙。該法通過打擊不合法的信用修復行為,保護債務人免受欺詐,也鼓勵了那些合法進行信用修復的機構。通過合法規范的信用修復,有利于信用市場的完善,促進信用市場的良性運行。
(清華大學金融科技研究院陽光互聯網金融創新研究中心副主任、經濟學博士研究生張偉強對本文亦有貢獻。)
責任編輯: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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