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有關部門集中查處了一批重大財務造假案件,其中個別案件因涉及商業銀行為上市公司開展資金池業務而備受市場高度關注。全國人大代表、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首席合伙人朱建弟此次在兩會提案中,建議完善商業銀行法律法規,從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個維度加強對商業銀行涉及上市公司資金池業務的監管。
商業銀行涉及資金池產品所謂的賬戶資金集中,其實質是在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之間通過商業銀行完成資金轉移和劃轉,構成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典型的關聯交易;所謂賬戶呈現余額管理,其實質是商業銀行配合上市公司對外提供不實貨幣資金余額信息,缺乏任何合理性,嚴重誤導了市場投資者。
朱建弟指出,存在違法違規情形包括違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審議和披露要求、違反資金占用的禁止性規定、違反了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商業銀行回復詢證函失實、以及商業銀行未盡到注意義務,損害了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從執法實踐來看,我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往往會有不同的利益相關方(包括銀行、客戶、供應商、甚至政府部門)的協助,由此導致審計程序失效的案例。然而,協助上市公司造假的利益相關方,往往因法律法規缺位而無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為此,朱建弟建議,在行政責任層面,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將監管前置,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在開展涉及上市公司的資金池業務時,應當查驗上市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和信息披露文件,確保資金池業務取得適當授權和完成信息披露。如果上市公司未經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決議且未進行信息披露的,商業銀行應當禁止為上市公司辦理資金池業務。另外,應嚴格禁止商業銀行將上市公司資金歸集至控股股東賬戶的行為。否則,商業銀行應受到監管機構的相應處罰。
在民事責任層面,如果上市公司未經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決議且未進行信息披露的,商業銀行與上市公司簽署的資金池協議無效,商業銀行應當返還所歸集的上市公司資金。如果商業銀行存在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惡意串通,轉移上市公司資金,回復虛假詢證函的,應當與上市公司就投資者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朱建弟指出,如果商業銀行具體工作人員明知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資金池業務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仍然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惡意串通、轉移上市公司資金、回復虛假詢證函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并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方杰
免責聲明:
中國電子銀行網發布的專欄、投稿以及征文相關文章,其文字、圖片、視頻均來源于作者投稿或轉載自相關作品方;如涉及未經許可使用作品的問題,請您優先聯系我們(聯系郵箱:cebnet@cfca.com.cn,電話:400-880-9888),我們會第一時間核實,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