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近年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積累了一定風險。去年以來,監管部門陸續發布《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下稱“《辦法》”),對補齊監管制度短板、防范風險交叉傳染,促進金融支持實體經濟具有重要意義。
不過,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也指出,《辦法》屬人民銀行的部門規章,難以成為金融控股公司落實實質有效控制和相關整改要求的法律依據。與此同時,由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尚未納入《辦法》監管范圍,存在立法空白。
上述問題,短期將影響《辦法》的落地實施,長期而言,不利于我國金控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對此,白鶴祥認為,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勢在必行,具有法理必要性和現實緊迫性。他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并非暫時、短期的金融業態,對我國金融業治理現代化具有重要和深遠意義。
白鶴祥建議,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應關注以下重點問題:
一是明確金控公司監管機制。金控公司所控金融機構類型和股東主體繁多,在不同領域涉及不同監管部門事權。為確保金控公司監管工作順利推進,《金融控股公司法》應明確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的職責分工,規范溝通協調、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機制。同時厘清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與當地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的協作機制,確保金控公司監管的各項要求能夠落地落實。
二是著力解決《辦法》與其他法規沖突及監管外延不完整問題。《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立法目標是確保金控行業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立法規范對象應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立法內容應涵蓋金控公司資本、并表管理、關聯交易、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退出機制等重點監管內容。
他建議,《金融控股公司法》應著力解決《辦法》落實難、與其他地方和部門規章沖突的問題,全面梳理《辦法》落實過程中與財稅、國有資產管理、其他金融監管部門規章存在沖突的條文,在各部門充分溝通基礎上為金融控股公司制定符合行業發展規律的原則規范。
三是完善金控公司監管的立法體系。《辦法》的出臺使金控公司監管具備了部門規章層級的法規依據,未來人民銀行將針對金控公司資本、并表管理、數據報送等重點監管問題制定具體規章。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能夠建立金控監管法律—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完整法律法規體系,為金控行業規范發展、防范金融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保駕護航。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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