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5月31日消息,為進一步規范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行為,提升董事監事履職質效,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自7月1日起施行。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銀保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未設立監事會的銀行保險機構參照適用。
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從忠實、勤勉、專業性、獨立性和道德水準、合規性五個維度確定董事監事職責,在評價要素的確定中主要考慮以下因素:一是以基礎性要求為主,二是突出董事監事個人履職行為,三是增強可操作性。
對于董事監事履職評價結果,該負責人表示,《辦法》明確履職評價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個類別,重點列舉了董事監事不得評為稱職以及評為不稱職的相關情形。如未能親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會、監事會現場會議的董事監事不得評為稱職;對銀行保險機構及相關人員重大違法違規違紀問題隱匿不報的,應評為不稱職。需要指出的是,現行《保險機構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將獨立董事履職年度評價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種評價結果。本《辦法》施行后,評價標準、報送要求等內容將以《辦法》規定為準。
責任編輯: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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