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隨著數字人民幣的穩步推進,越來越多的應用場景逐步落地。不過,在數字人民幣的持續推進下,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議論和聲音。
例如,此前某業內人士表示,目前的數字人民幣并非真正意義上的“人民幣”,而是六大行自己發行的“代幣”。六大行相當于“發鈔行”,僅僅是在央行的規范基礎上各自推行。在數字人民幣落實自身的“法定貨幣”地位之前,其只能是“代幣”。
數字人民幣的法律依據
數字人民幣是由指定運營機構參與運營并向公眾兌換,以廣義賬戶體系為基礎,支持銀行賬戶松耦合功能,與紙鈔和硬幣等價,具有價值特征和法償性,支持可控匿名。
根據央行數字貨幣研究項目組于2016年發表的《法定數字貨幣的中國之路》,在數字人民幣設計的早期,央行就本著在法律法規上要實行“均一化”管理,遵循與傳統人民幣一體化管理的思路。但是,數字人民幣并非簡單的傳統人民幣的數字化,當具體到數字人民幣的性質、發行、兌換、流通、儲存、銷毀、管理的各個環節時,每個環節都可能會產生與傳統人民幣不同的法律問題或風險。
數字人民幣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這是央行一直以來對數字人民幣的定位。
不過目前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等規定,授權中國人民銀行代表國家“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行使貨幣發行權。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也就是說,按照現行法規定,人民幣的貨幣形態應為實物貨幣,紙幣和硬幣為其材質載體,而不包括發行無形的數字貨幣。
所以同樣的,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數字人民幣同樣不具備法償貨幣地位?!吨袊嗣胥y行法》第16條和《人民幣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從而明確了人民幣的法償性。
2020年10月23日,央行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人民幣包括實物形式和數字形式,為發行數字人民幣提供法律依據。待該法順利通過后,數字人民幣方能名正言順地成為我國的法定貨幣。
同樣,我國也應當修訂《人民幣管理條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完善和確立數字人民幣的法律地位。
近日,全國金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人民銀行科技司司長李偉在《清華金融評論》發文表示,要做好數字人民幣標準與相關法律規則的支撐銜接。
而中國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范一飛,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也曾多次在公開場合強調,“數字人民幣(e-CNY)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并闡述了數字人民幣M0的定位。
因此,數字人民幣的法定數字貨幣的定位一直沒有改變,而其法定貨幣地位的確立只是時間問題。
數字人民幣和聯系匯率制
關于數字人民幣“代幣”和6大行是“發鈔行”的說法,可能更多的是源于數字人民幣有一些香港發鈔行模式的特征。
2020年12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原行長周小川在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數字金融創新與經濟發展新格局”系列研討會上闡述了關于數字人民幣的設想,他表示數字人民幣在一定程度上借鑒了香港的發鈔制度,也就是所謂的“聯系匯率制”。
香港聯系匯率制是一種貨幣發行局制度。貨幣發行局制度的意思是貨幣基礎的流量和存量均得到一種外幣提供百分百的支持,換言之,貨幣基礎的任何增減變動都必須得到外匯儲備按固定匯率計算的配合。在香港聯系匯率制度下,三家發鈔銀行(匯豐銀行、渣打銀行和中銀香港)按7.8港元兌1美元的匯率以美元向金管局購買負債證明書,或相反以負債證明書按7.8港元兌1美元的匯率退回等值美元。即,發鈔銀行要增加或減少貨幣供應,都必須以等值的美元支持。
萬向區塊鏈首席經濟學家鄒傳偉則發文表示,數字人民幣具有聯系匯率制和間接性CBDC的特征。如何理解呢?
數字人民幣總體運營框架采用“央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公眾”的雙層運營體系,央行在數字人民幣體系中居于中心地位,負責向指定商業銀行批發數字人民幣并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負責面向社會公眾提供數字人民幣兌換流通服務。
其中,央行選擇在資本和技術等方面實力較為雄厚的商業銀行作為指定運營機構(目前為6大行),牽頭提供數字人民幣兌換服務。商業銀行向央行繳納100%準備金,發行時,由央行將數字人民幣發行給商業銀行的銀行庫,同時等額扣減商業銀行準備金,再由商業銀行將數字人民幣兌換給公眾。
在他看來,指定運營機構將類似于聯系匯率制下的發鈔銀行,或者間接型CBDC中的CBDC銀行。數字人民幣基于指定運營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發行,這部分準備金類似于聯系匯率制下的外匯儲備。用于支持數字人民幣發行的存款準備金,不再計入中國人民銀行對指定運營機構的存款準備金考核。指定運營機構可以獲得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備付證明書”或“安慰函”。這類“備付證明書”或“安慰函”將類似于香港金管局的負債證明書,具有相當于中央銀行貨幣的地位。
實際上,筆者贊同數字人民幣具有一些“聯系匯率制”特征的觀點,但是兩者并沒有什么直接上的關聯,而且“聯系匯率制”最重要的“匯率”并沒有在數字人民幣的體系中體現,如果100%備付金也能算是1:1兌換的話,那么第三方支付機構100%繳存的備付金是否也一樣具備“聯系匯率制”的特征呢?
所以,數字人民幣是法定數字貨幣的定位是確定的,央行是數字人民幣的發行機構,所謂的“代幣”和6大行是“發鈔行”的說法本質上也是不夠準確的。
合成型CBDC是不是央行數字貨幣?
中國證監會科技監管局局長、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前所長姚前曾發文表示,100%備付準備金模式是近幾年來一些學者所提倡的央行數字貨幣模式,并援引香港發鈔行模式作為其實踐基礎。
他們認為,代理運營機構向中央銀行存繳100%備付準備金,隨后在其賬本上發行相應數額的數字貨幣,可視為央行數字貨幣。托比亞斯?阿德里安(Tobias Adrian)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經濟學家把它稱為合成型央行數字貨幣(Synthetic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簡稱sCBDC)。
實際上,央行數字貨幣從適用范圍、運營架構、價值范式等不同可以分為多種類型,比如批發型和零售型、賬戶范式和通證范式,再比如間接型、直接型、混合型CBDC等等。
來源:BIS
其中間接型CBDC也就是所謂的合成型CBDC,其與現有的貨幣運營架構相似,但間接型CBDC是消費者對中介索償,中央銀行只追蹤批發賬戶,中介機構被授權通過其在央行持有的CBDC完全支持消費者每筆間接CBDC負債。就像如今的系統一樣,中介處理與零售客戶的所有通信、凈額支付,還包括向其他中介發送付款信息,并將批發付款指令發送給央行。
直接型CBDC,賬戶將由中央銀行管理。即消費者對央行直接索償,每筆交易都會在賬戶中記錄、更新。在這種結構中,KYC和客戶盡職調查可以由私人部門、央行或其他公共部門機構進行。但是,中央銀行將是唯一處理支付服務的機構。直接型CBDC消除了對中介的依賴,但是這會讓支付系統的可靠性、速度和效率都有所折衷。
混合型CBDC則是目前的主流趨勢,這種模式將對中央銀行的直接索償與私人部門信息傳遞結合在一起。其中消費者對央行直接索償,中介負責KYC等工作,并處理零售支付,央行定期記錄零售資產負債表。相對于間接型或直接型CBDC架構,混合型CBDC的彈性優于間接型CBDC,但央行需要更復雜的基礎設施,易操作性則優于直接型CBDC。
也就是說,間接型CBDC也就是所謂的合成型CBDC并不是央行的負債,只是以央行負債為儲備資產。而既然是央行數字貨幣,自然應當是央行的負債。這也是為何姚前在此前的文章中表示,如果說合成型CBDC是真正的央行數字貨幣,那么目前我國第三方支付機構將備付準備金100%存繳中央銀行,它們虛擬賬戶中的資金已經可以看作是央行數字貨幣了。
但事實上,并沒有人將支付寶、微信支付中的資金看作央行數字貨幣。這是因為它們不是央行直接負債,即便它由100%備付準備金支持,但仍是私人機構負債,不能完全等同于央行貨幣。因此就這個角度而言,法定數字貨幣和央行數字貨幣在概念上確實存有微妙的區別。
目前,數字人民幣采用的是混合型CBDC的模式,央行負債顯然是數字人民幣的重要特征。從以上來看,數字人民幣既是我國的法定數字貨幣同時也是央行數字貨幣。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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