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廈門銀保監局公示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因信貸管理制度機制存在缺陷、貸款管理不盡職導致部分貸款資金被挪用,廈門金美信消費金融有限責任公司被處以290萬元罰款;相關負責人被給予警告。至此,年內已有5家消費金融機構收到監管罰單,而且有4家機構被罰與貸款管理不盡職或審慎性不足相關。
筆者認為,對于消費金融機構上述貸款管理不盡職、依靠“消費”金融牌照謀求違規收益的行為,必須予以警惕并及時嚴懲,以達到凈化市場環境、提升市場主體規則敬畏感的監管效果。
消費金融機構的創設初衷,是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其設立背景,是促進我國經濟從投資主導型向消費主導型轉變的需要。通俗來說,設立消費金融機構可以促進個人消費的增長,從而推動制造商和零售商產銷量增長,并帶動相關產業的需求,優化GDP結構。在如今中國經濟加快構建“雙循環”新發展格局的背景下,消費金融更是有望成為金融創新和消費結構轉型升級的重要助力。
但是,與傳統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同,消費金融公司的客戶比較下沉,客戶征信記錄普遍較缺乏、需求分散、金額分散、應用場景也較為分散,貸前盡調和貸后管理確實存在一定難度。因此,相關部門對于消費金融機構的牌照發放非常審慎,對于貸款投向、額度和年限也都有著明確的監管要求。
雖然嚴監管不曾缺位,但是從近年來的情況看,部分消費類貸款仍然存在違規流入樓市和股市的情況,這背離了消費金融機構、消費金融業務的設立初衷,不僅不能促進消費的增長,甚至起到了“反作用”——與真實的消費相背而行。消費金融機構“重貸輕管”的違規行為,實際上“消費”了金融牌照本應肩負的金融服務職能。而且,貸款被挪用還往往伴隨著較高的權益類投資風險或資產價格波動風險,從而加大了貸款機構自身的運營風險。
因此,必須警惕部分消費金融機構的違規貸款行為,讓消費金融牌照和服務真正成為促消費的發展支點。
責任編輯: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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