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三年,《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迎修訂。今日,銀保監會修訂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簡稱“《辦法》”)?!掇k法》進一步擴展了評估對象,將農村合作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AMC)、金融租賃公司等納入監管評估范圍。
此外,財聯社記者發現,《辦法》強化了評估結果應用,新增規定要求監管機構將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等級為D級及以下的銀行保險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業內專家指出,銀保監會此次修訂《辦法》補齊銀保機構公司治理監管短板,是加強和改進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的重要舉措,有利于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公司治理,防范化解公司治理風險。銀保監會也表示,《辦法》發布后,將部署開展2023年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工作,進一步推動機構完善公司治理,促進機構健康發展。
對象擴圍 農村合作銀行、AMC等納入監管評估范圍
從《辦法》來看,評估對象擴展是此次修訂的內容之一。原評估辦法中評估對象僅為商業銀行和商業保險公司。在結合前期公司治理評估實踐基礎上,此次修訂將農村合作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及貨幣經紀公司等納入監管評估范圍。
修訂后的《辦法》顯示,該辦法適用于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商業保險機構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機構),包括: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外資銀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自保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及貨幣經紀公司。
修訂之前,則包括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及自保公司。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表示,國內金融市場發展迅速,業務創新活躍,一系列新型金融機構發展很快,客觀上要求監管部門跟上形勢,加快補齊監管短板,做到監管無死角整體看,將金融機構全部納入監管,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建立評估指標動態調整機制
《辦法》對一些具體內容進行修訂和補充,重點對評估機制、評估指標等方面進行了完善。
具體來看,《辦法》進一步優化評估機制。根據評估分類結果,差異化配置評估資源,原則上銀行保險機構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評估,但對評估結果為B級(良好)及以上的機構,可適當降低評估頻率。監管評估采取非現場評估和現場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現場評估應每3年實現全覆蓋。
另外,《辦法》進一步完善評估指標。結合近兩年新出臺的公司治理監管制度,《辦法》聚焦大股東違規干預、內部人控制等問題,進一步豐富股東股權、關聯交易、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提名和履職等方面的關鍵指標,并優化指標權重、精簡指標數量,突出公司治理監管關注的重點領域。
同時,《辦法》建立指標動態調整機制,評估指標不再隨《辦法》同時印發,而是根據最新監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時更新調整。
“《辦法》修訂就是完善監管評估機制,令評估方法、指標更加科學,提升評估質效,為評估結果應用提供科學指導?!敝苊A稱。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辦法》修訂是完善評估機制、提升評估質效的需要?!躲y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于2019年發布,至今試行兩年??偨Y兩年評估工作經驗,公司治理監管評估應當更聚焦于行業公司治理重大問題,評估工作與其他監管工作銜接也需理順,相關規定需要修改。
堅決防止機構“帶病運行” D級及以下列為重點監管
《辦法》還在評估結果應用方面進行了完善。根據《辦法》,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總分為100分,評估等級分為五級:90分以上為A級,90分以下至80分以上為B級,80分以下至70分以上為C級,70分以下至60分以上為D級,60分以下為E級。
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是衡量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標準。其中,評估等級為A級是優秀,B級為較好,C級為合格,D級為較弱,E級為差。銀保監會根據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結果,對銀行保險機構依法采取不同監管措施。
修訂后的《辦法》進一步加強結果應用。在明確根據評估結果采取分類監管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壓實監管責任和機構主體責任。 評估結果和運用方面新增第二十七條,監管機構應當將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等級為D級及以下的銀行保險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根據其存在的公司治理問題,提出明確的監管措施和整改要求,對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風險隱患要及時糾正,堅決防止機構“帶病運行”,防止風險發酵放大。
資深金融監管政策專家周毅欽表示,要求監管機構將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等級為D級及以下的銀行保險機構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于D級機構而言,意味著后續的監管壓力明顯加大,采取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力爭及早糾正。
另外,對E級機構,除可以采取對D級機構的監管措施外等原規定內容上,《辦法》增加了應當按照《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限制其開展授信類、資金運用類、以資金為基礎的關聯交易,還可以結合評估發現的問題和線索,對相關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辦法》的出臺加快補齊銀保機構公司治理監管短板,強化監管,對于推動銀保機構加快完善內部治理,提升內部治理水平,規范經營,防范潛在風險,推動銀保機構高質量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敝苊A如是說。
責任編輯: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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