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今日(9月22日)發布《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對銀行監管評級體系進行了全面升級?!掇k法》規定,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商業銀行經監管機構認定后將直接列為S級,不參加當年監管評級。
此外,《辦法》將“數據治理”及“機構差異化”兩項全新要素納入了評價體系,突出了將強化數據治理及進行差異化監管的思路。與此同時,“盈利狀況”及“流動性風險”兩項要素的權重有所下調。
評價要素權重微調 指明全新監管思路
現行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規則自2014年實施以來,在加強商業銀行綜合風險評估、完善差異化監管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商業銀行業務模式、風險特征、外部環境及監管重點發生顯著變化,現行監管評級規則已不能完全適應監管工作需要,在評級流程、管理機制、內容方法和結果運用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亟待進行更新和完善。
在此背景下,新《辦法》在原有監管評級體系的基礎上進行了全面升級。相較于2014年版本,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要素由原來的7項增加至9項,新增了“數據治理”及“機構差異化”要素,這兩項要素的標準權重分別為5%。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增加“數據治理”要素,突出強調數據治理的重要性,把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為評判銀行風險管理狀況的基礎性因素,從而加大數據治理監管力度。
增加“機構差異化要素”,則為了合理體現機構差異化狀況,充分反映不同類型銀行機構的風險特征,據此實施差異化監管。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認為,升級后的評價要素更加符合商業銀行的發展態勢。他指出,如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定位及發展狀況處于同一監管框架下,大銀行比僅僅聚焦于本地的農村中小銀行肯定更有優勢。因此,將“差異化監管”納入評價要素,可以避免不同銀行在統一監管框架下的不公平待遇。
此外,曾剛表示,隨著銀行業數字化轉型的加速,銀行對于數據的運用日益增多。但不同銀行對于數據治理能力的差異較大,因此將數據治理加入評價要素勢在必行。
隨著這兩項新要素的加入,部分要素權重也進行了調整。其中,“盈利狀況”的權重由10%下調至5%;“流動性風險”的權重由15%下調至10%。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盈利狀況”雖然影響銀行風險抵御能力,但從一定程度上反應的是對投資者價值回報情況,而非監管最關注的要素。而“流動性風險”此前受到了監管的足夠重視,且在調整后占比依舊較高。因此在增加兩項新要素時,監管選擇下調了“盈利狀況”及“流動性風險”兩項要素的占比。
值得一提的是,盡管新《辦法》將“管理質量”要素修改為“公司治理與管理質量”,但該要素的標準權重并未發生調整,仍是9項評級要素中權重最高的要素,占比為20%。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 “管理質量”要素修改為“公司治理與管理質量”,突出公司治理的作用,加大對銀行機構公司治理狀況的監管關注,引導銀行將改進公司治理作為防范化解風險的治本之策。
董希淼指出,“公司治理與管理質量”權重為9項要素中占比最高,這充分體現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高度重視。公司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對商業銀行而言,公司治理機制更具有重要作用。商業銀行只有健全公司治理,才能形成穩健經營、防范風險的內生機制。
新增S級評級區分重大風險金融機構
相較于此前版本,新《辦法》在原有的1-6級監管評級結果的基礎上,新增了S級評級。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商業銀行經監管機構認定后將直接列為S級,不參加當年監管評級。
曾剛認為,此次新增S級評級是對商業銀行評級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從監管的角度講,風險較高的機構應該是監管關注的重點。監管層將這些處于高風險的金融機構放入S級評級,可方便從宏觀審慎的角度上更好地化解其風險。
此外,根據新《辦法》,商業銀行監管評級結果也進一步從原有的6級12檔變為6級13檔。其中,最為優秀的“1級”進一步細分為A、B兩檔,95分(含)以上為1A,90分(含)至95分為1B。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根據銀行評級級別的高低,按照監管投入逐步加大的原則,要求監管機構采取相應強度的監管措施和行動。既要關注評級較好銀行可能存在的弱點和風險苗頭,加大監管跟蹤和風險提示;也要對評級較差銀行及時采取風險糾正措施,注重“早期介入”,避免風險惡化、蔓延,防止風險隱患演變為嚴重問題;而對于已經出現信用危機、嚴重影響銀行消費者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及金融秩序穩定的銀行,則應穩妥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根據具體情況,按程序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
商業銀行評級將一年一評
根據新版《辦法》顯示,商業銀行的監管評級周期為一年,評價期間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與此同時,《辦法》還設置評級結果動態調整機制。在年度評級之間,對于風險或管理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銀行,監管機構在充分事前評估、制定完善工作方案的基礎上,可按照規定程序對銀行最近一次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增強監管評級的時效性和敏感度,為及時、有效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提供依據。
“為確保對銀行風險具有重要影響的突發事件和不利因素得到及時、合理反映,《辦法》規定實施評級結果級別限制規定和動態調整機制?!便y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監管評級是非現場監管的核心環節,監管評級結果作為對各家銀行風險的綜合評價,是監管機構科學制定監管規劃、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有效實施監管措施的主要依據。
上述負責人表示,對于核心監管指標不滿足“底線性”監管要求,出現黨的建設嚴重弱化、公司治理嚴重不足、發生重大涉刑案件、財務或數據造假問題嚴重等重大負面因素嚴重影響機構穩健經營,風險化解明顯不力、重要監管政策和要求落實不到位等情況的銀行,監管機構可以對按評級要素打分得出的評級初步結果進行調整,限制評級結果的級別。
此外,商業銀行應對監管評級結果嚴格保密,不得將監管評級結果向無關人員提供,不得出于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或其他考慮對外披露,確有必要向其他監管部門、政府部門等特定對象提供監管評級結果的,應報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同意后提供。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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