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式發布,風險加權資產分類和計量方法的變化,也將影響風險資產對資本的占用和消耗,進而干擾銀行的業務安排。
以票據業務為例,相比2012年出臺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試行辦法》),新的《辦法》對相關風險資產的計量要求更為精細化,一方面對不同檔次銀行執行不同標準,另一方面則要求銀行對不同評級的商業銀行、非銀金融機構、企業債權賦予不同的風險權重,對權重的計量比例有結構性上升,也有結構性下降。
具體可以關注兩方面,一是從貼現和轉貼現業務來看,原始期限三個月以上的銀票風險權重普遍提升;二是從承兌、貼現業務來看,第一、二檔銀行投資級企業、中小企業作為出票人的票據業務風險權重下降,第三檔銀行則對異地和大額客戶的債權風險權重提升。
綜合銀行業人士分析,新規一方面有利于緩解當前票據市場供需不平衡的問題,更好地滿足優質企業、中小微企業的票據融資需求,另一方面有遏制銀行“以票充貸”的作用。
票據業務風險資產計量規則變化
銀行票據業務既涉及表內業務,也涉及表外業務,前者主要包括票據貼現和轉貼現,后者主要涉及票據承兌。票據按照承兌人不同主要涉及銀行承兌匯票(下稱“銀票”)、財務公司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下稱“商票”)。
《辦法》將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并設置過渡期。根據《辦法》中對信用風險權重法表內資產風險權重、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的要求,三檔銀行在票據風險資產計量方面面臨不同的規則變化。
按照現行《試行辦法》,商業銀行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5%,其中原始期限三個月以內(含)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對我國其他金融機構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對一般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其中符合條件的微型和小型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75%。
對于表外項目,應將表外項目名義金額乘以信用轉換系數得到等值的表內資產,再按表內資產的處理方式計量風險加權資產。其中,等同于貸款的授信業務的信用轉換系數為100%。
這也意味著,在現行規則下,所有商業銀行的銀票承兌業務按照100%信用轉換系數轉換為表內資產,按照對出票人債權的風險權重進行計量;貼現(直貼后持有)、轉貼現(轉貼現后持有)業務的風險權重按照不同承兌人/貼現人區分債權主體類型,以此計算風險權重。
《辦法》的計量規則模式與現行規則一致,但分類、分級更為繁瑣和精細,充分體現了差異化監管。一方面,新規根據資產規模將商業銀行劃分為三檔;另一方面,新規對銀行、非銀金融機構、企業均進行了細致的分級,不同分級對應不同權重。
不同檔、不同類精細劃分
首先是交易對手商業銀行分層。針對第一檔商業銀行,新規按照信用風險(資本、資本充足率、杠桿率、償債能力)高低將其交易對手商業銀行劃分為A+、A、B、C四級,且除A、A+級商業銀行原始期限3個月以內的債權維持風險權重為20%外,其余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均有不同程度提升。從上市銀行中期報告數據來看,目前主流開展上述票據業務的銀行以A級為主,其原始期限3個月以上債權的風險權重由原來的25%提升至40%。
第二檔商業銀行不對交易對手商業銀行劃分級別,但原始期限3個月以上的票據業務風險權重由25%提升至40%。
針對第三檔商業銀行,新規對交易對手商業銀行也進行了劃分,其中村鎮銀行對其主發起行(投資管理行)、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對農村信用社省級機構的債權,風險權重為20%;其他交易對手商業銀行風險權重為30%。
其次是交易對手非銀金融機構分層。新規對第二檔、第三檔商業銀行交易對手非銀金融機構的風險權重設置仍為100%,針對第一檔商業銀行進一步劃分出為“投資級其他金融機構”和“一般其他金融機構”,前者債權的風險權重降為75%。
再次是交易對手企業分層。新規對三檔商業銀行對企業的風險暴露則進行了更細致的劃分。其中,針對第一檔商業銀行,企業被劃分為投資級公司、中小企業、小微企業、其他一般公司,其中投資級企業和中小企業債權風險權重由100%分別降至75%、85%。
針對第二檔商業銀行,對公司的風險暴露不單獨劃分投資級公司,因此體現變化的是“中小企業”債權風險權重由100%降至85%。
針對第三檔商業銀行,對企業的風險暴露劃分為本地公司和異地公司,本地公司進一步劃分為小微企業和非小微企業,其中小微企業中的大額客戶債權風險權重由75%提升至85%,小額客戶則降至60%;非小微企業中的大額客戶債權風險權重由100%提升至120%。異地公司債權風險權重則直接提升至150%。
綜合以上變化,可以得出商業銀行最新的票據業務風險資產風險權重計量規則。
如何影響銀行業務布局和票據市場?
根據《試行辦法》,符合微型和小微企業的標準有三方面:一是企業符合國家相關部門規定的微型和小型企業認定標準;二是商業銀行對單家企業(或企業集團)的風險暴露不超過500萬元;三是商業銀行對單家企業(或企業集團)的風險暴露占本行信用風險暴露總額的比例不高于0.5%。
《辦法》對小微企業的標準將第二條的金額提升到了1000萬元;新劃分的投資級公司則是指即使在不利的經濟周期和商業環境下,仍具備充足償債能力的公司,在經營、合規、償債能力、對外擔保規模、盈利水平、資產負債率、現金流上提出量化要求,并明確需為上市企業或發債企業。
《辦法》新劃分的中小企業是指除小微企業和投資級公司外,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超過3億元人民幣且符合國家相關部門規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認定標準的企業。
投資級其他金融機構的標準與投資級公司一致,以此看來財務公司多數屬于一般其他金融機構,相應債權風險權重為100%。
總結來看,第一檔銀行銀票承兌和商票貼現業務風險權重出現結構性下降,中小企業、投資級公司相關業務的票據風險權重降低;但大部分銀票貼現和票據轉貼現業務,尤其原始期限三個月以上的票據風險權重由25%上升至40%及更高。
第二檔銀行面對的變化與第一檔銀行相似,但分類相對更少;第三檔銀行則主要面臨銀票承兌和商票貼現業務風險權重的結構性上升,尤其異地公司債權風險權重提升到150%,大額客戶債權風險權重上升,小微中的小額客戶債權風險權重降低;對于銀票貼現和票據轉貼現業務,不再區分票據期限,非發起行或省級農信機構的債權風險權重普遍提升至30%。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轉貼現業務的討論多為回購式轉貼現(持有型業務)。對于買斷式轉貼現業務的風險權重計量,因為《辦法》中的依據不明確,目前業內觀點不一致。
對于此次調整對銀行業務和市場的影響,金融監管研究院近期報告顯示,隨著票據持有型業務風險資產權重的主流區間提升,商業銀行整體資本充足率可能因此降低0.1BP,雖對商業銀行整體影響不大,但對票據市場會產生持續和結構性的影響,尤其要關注同業信用分層帶來的銀票流動性影響。
有銀行業研究人士對記者表示,風險資產對資本占用的比例變化,的確會干擾銀行對相關業務的安排?;谔嵘唾Y本消耗資產、降低高資本消耗資產的假設,新規結構性地降低銀票承兌業務的風險權重,有利于緩解當前票據市場供不應求、票據利率過低難以反映真實價值等問題,更好地滿足優質企業、中小微企業的票據融資需求。另一方面,新規提升銀票貼現和轉貼現業務的風險權重,可以起到遏制銀行“以票充貸”的作用。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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