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聯業務管理委員會銀聯業管委[2017]6號
關于發布《銀聯網絡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評價辦法》的函
各成員機構:
為引導和鼓勵加入中國銀聯網絡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合規有序開展銀聯卡業務,防范風險,加強合作,促進發展,中國銀聯第五屆業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業管委”)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銀聯網絡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予以發布實施,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請各支付機構及時將《辦法》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并組織做好培訓和學習工作。
二、業管委秘書處將于近期組織支付機構業務評價工作,屆時相關評價細化要求、評價標準等內容將函告各支付機構,請各支付機構按照函告內容準備相應材料,積極參加評價工作。評價工作開展過程中如有疑問,請及時反饋業管委秘書處。
中國銀聯業管委秘書處2017年07月03日印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引導和鼓勵加入中國銀聯網絡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合規有序開展銀聯卡業務,防范風險,加強合作,促進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支付機構業務評價是指中國銀聯業務管理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業管委秘書處”)組織相關評審方,根據本辦法規定,對支付機構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條評價原則
(一)客觀公正原則。依據支付機構的業務管理、市場合作、風險防控等客觀數據對其進行評價,客觀公正反映支付機構的真實情況。
(二)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原則。綜合支付機構各方面客觀數據等定量因素及合規情況、合作情況等定性因素對支付機構進行綜合評價。
第二章評價組織
第四條支付機構業務評價工作由業管委秘書處組織銀聯總分公司、成員機構、外部專家等相關評審方,通過指標模型評分、審議評分等方式開展。
第五條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涉及的財務、業務,市場、技術等數據和情況原則上以上一自然年度的信息為準。支付機構發生嚴重違規、重大風險、并購重組等情況時,業管委秘書處對評價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每年評價工作開展前,業管委秘書處向支付機構告知評價流程、評價指標,列明支付機構需提交的材料清單、時間節點和其他需支付機構支持的工作等要點內容。
第三章評價指標
第七條評價指標包括但不限于監督管理、入網運營市場合作、跨境業務、風險防控、業務規范等類別。
監督管理包括監管機構處罰、媒體負面曝光、被銀聯譴責通報等。
入網運營包括交易上送合規、差錯爭議執行、非標價格商戶注冊等。
市場合作包括支付機構業務規模、支持銀聯重點項目情況、與銀聯合作情況等。
跨境業務包括是否可以受理境外銀聯卡、是否通過銀聯國際進行跨境交易轉接、是否遵守跨境差錯規則等。
風險防控包括清算風險管理、賬戶信息安全管理、收單風險管理,反洗錢管理等。
業務規范包括交易信息完整真實性、收單業務外包管理價格費率臺規使用,商戶資金清算執行、受理終端認證等。
第八條相關評價指標根據監菅政策及業務、市場情況每年調整一次。
第四章評價結果
第九條評價得分采取百分制,業管委秘書處根據支付機構評價得分情況,將支付機構分為I、II、III、IV、V共五類
I類機構的評分標準為:85分≤評價得分≤100分。
?、蝾悪C構的評分標準為:70分≤評價得分<85分。
?、箢悪C構的評分標淮為:60分≤評價得分<70分。
IV類機構的評分標準為:50分≤評價得分<60分。
V類機構的評分標準為:評價得分<50分。
第十條支付機構在評價期內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直接評定為IV類:
(一)加入銀聯網絡后,支付機構獲準的支付業務連續停止展業1年以上的。
(二)在首次收到針對一類違規行為1的警告函之日起12個月內再次發生該類違規行為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支付機構未遵守與中國銀聯的相關協議約定及中國銀聯相關業務規則,將銀聯卡交易信息直接發送給發卡銀行的。
(四)支付機構存在將銀聯卡收單業務交易處理,資金結算、受理終端主密鑰生成和管理等核心業務外包行為的。
(五)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數據等手段規避銀聯規則要求,或拒絕、阻礙現場檢查的。
第十一條支付機構在評價期內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直接評定為V類:
(一)出現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且情節嚴重的。
(二)被監管機構取消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三)出現本辦法第十條第三,四款所列情形,且未在限期內整改或再次出現該情形的。
(四)發生其他重大違規及風險事件,對銀聯網絡及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十二條業管委秘書處不向除被評價支付機構以外的其它單位透露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支付機構不對外公布評價結果,不向任何機構及個人探尋其它支付機構評價結果,不將評價結果用于商業目的。
第五章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中國銀聯總分公司根據支付機構評價結果從市場合作、創新產品開放、風險防控、數據服務等方面為不同類別支付機構提供差異化的服務和支持。
第十五條對于I類機構,給予各項業務的開通和調整較大靈活性;全面開展產品合作、市場合作以及數據服務;執行風險防控基本要求。
第十六條對于II類機構,給予各項業務的開通和調整適當靈活性;發揮支付機構的業務特長與行業背景,在特定領域開展產品合作、市場合作和數據服務;從嚴執行風險防控基本要求。
第十七條對于Ⅲ類機構,視情況限制部分業務的開通和調整;慎重開展產品合作、市場合作;提高風險防控要求。
第十八條對于IV類機構,限制部分業務的開通和調整;實施部分業務退出;提高風險防控要求并從嚴執行。
第十九條對于V類機構,終止全部業務,要求限期退出銀聯網絡;向監管機構建議取消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業管委秘書處制定并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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