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1日,日本內閣會議通過《關于虛擬貨幣交換業者的內閣府令》,于4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規定,從事虛擬貨幣買賣和虛擬貨幣間交換業務的公司,需要在政府網登錄申請,在申請時需要提供包括3年內的收支預算、公司結構等各種信息。
2017年7月2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發表通告稱,虛擬組織發行和銷售的數字資產,將被納入聯邦證券法監管范圍。SEC通過對“TheDAO”的調查決定,基于分布式賬本技術和區塊鏈技術的證券發行和銷售行為,除非獲得有效豁免權,都必須進行注冊登記。未注冊發行的參與者,將有可能被認為是違反了證券法。用于交易的虛擬證券交換行為也必須進行登記。
2017年8月2日,新加坡央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也表達了對DAO和ICO進行監管的態度。MAS發布通知表示,如果數字代幣“構成根據《證券和期貨條例》第289章(下稱SFA)監管的產品”,則此數字代幣的提供或發行將由MAS監管,為ICO代幣提供交易兌換服務的公司同樣需要被管理。
2017年8月27日,加拿大證券管理局(CSA)發布了一份關于“加密貨幣產品”的工作通知,概述了參與推出和管理ICO的公司所需要滿足的要求,以及此后上線這些ICO代幣的交易所。通知表示,加拿大監管機構所調查的“很多”ICO代幣的銷售行為可能屬于合法的分類證券。因此,根據代幣銷售的特殊性,某些ICO將被要求遵守加拿大的證券法。
英國向包括ICO在內的金融創新科技推行“監管沙盒”制度,協助測試新興金融產品,即在防范潛在風險的同時,鼓勵創新。
責任編輯:松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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