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納稅人通過境外金融機構持有和管理資產,并將收益隱匿在境外金融賬戶以逃避居民國納稅義務的現象日趨嚴重,各國對進一步加強國際稅收信息交換、維護本國稅收權益的意愿愈顯迫切。
近日,央行等三部門聯合下發了《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要求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工作。該細則自2017年12月18日起實施。
該細則是對2017年5月出臺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銀行業落實的細化要求,成為國內監管部門在提升跨境賬戶透明度、打擊跨境逃避稅工作的又一大進展。
推進實施涉稅信息交換標準
受二十國集團(G20)委托,2014年7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以下簡稱交換標準),獲得當年G20布里斯班峰會的核準,為各國加強國際稅收合作、打擊跨境逃避稅提供了有力支持。
中國自2014年9月承諾實施交換標準后,便開始緊密推進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出臺了一系列文件。其中,2017年5月9日推出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將國際通用的交換標準轉化成適應中國國情的具體要求,為國內實施交換標準提供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引。
管理辦法要求,個人開立賬戶時,金融機構應當獲取由賬戶持有人簽署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以下簡稱聲明文件),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個人。識別為非居民個人的,金融機構應當收集并記錄報送所需信息。
上述所需信息主要包括個人以及賬戶持有人的姓名、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居民國(地區)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年末單個非居民賬戶的余額或者凈值(包括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現金價值或者退保價值)等。
而此次細則規定,如果原有聲明文件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可靠,賬戶持有人自被要求提供聲明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內未提供的,銀行應當將其視為非居民賬戶管理,并按國籍等信息確定其稅收居民國(地區);此外,對于投資機構,聲明不屬于消極非金融機構,但其稅收居民國(地區)不參與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針對這類聲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的情形,應當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有效聲明文件或者進行解釋。不提供有效聲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釋的,不得開立賬戶。
銀行應調查信息矛盾賬戶
此次細則強調并具體明確了銀行對賬戶持有人信息的審核義務。細則指出,在辦理開戶時,如果銀行認為賬戶持有人簽署的稅收居民聲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應當要求賬戶持有人提供有效聲明文件或者進行解釋,不提供有效聲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釋的,不得為其激活賬戶。
個人賬戶持有人聲明文件填寫信息與其他信息存在明顯矛盾的情形主要包括3種:聲明信息與現有賬戶開立及反洗錢程序收集的身份信息不符的;聲明僅為中國稅收居民,但賬戶持有人提供的國籍為外國,或者證件類型、現居住地址、電話為國外以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聲明為非居民,但賬戶持有人提供的國籍、證件類型、現居住地址等所屬國家(地區)不一致的。
而對于機構金融賬戶,信息出現明顯矛盾的主要情形除包括上述個人賬戶對應情形外,還包括投資機構聲明不屬于消極非金融機構,但其稅收居民國(地區)不參與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情形。
責任編輯: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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