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21日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指引》(下稱指引),旨在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數據治理,提高數據質量,充分發揮數據價值,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轉變。
根據該指引,數據治理指的是,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建立組織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內設部門等職責要求,制定和實施系統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確保數據統一管理、高效運行,并在經營管理中充分發揮價值的動態過程。
指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數據治理納入公司治理范疇,建立自上而下、協調一致的數據治理體系。
指引包括總則、數據治理架構、數據管理、數據質量控制、數據價值實現、監督管理和附則等七章,共五十五條。
首先,指引明確了數據治理架構。除了對董事會等的職責分工作出要求,指引還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定并授權歸口管理部門牽頭負責實施數據治理體系建設,協調落實數據管理運行機制,組織推動數據在經營管理流程中發揮作用,負責監管數據相關工作,設置監管數據相關工作專職崗位。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首席數據官。
在對業務部門的要求上,指引提出,業務部門應負責本業務領域的數據治理,管理業務條線數據源,確保準確記錄和及時維護,落實數據質量控制機制,執行監管數據相關工作要求,加強數據應用,實現數據價值。
其次,指引要求提高數據管理和數據質量質效。根據指引,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自我評估機制,建立問責和激勵機制,確保數據管理高效運行;同時,要全面強化數據質量要求,建立數據質量控制機制,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連續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再次,指引明確了全面實現數據價值的主要要求。具體而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數據應用嵌入到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全流程,有效捕捉風險,優化業務流程,實現數據驅動銀行發展。
最后,指引明確了監管機構的監管責任、監管方式和監管要求。對于數據治理不滿足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責令限期改正;或與公司治理評價、監管評級等掛鉤;也可依法采取其他相應監管措施及實施行政處罰。
指引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監管數據納入數據治理,并確保監管數據報送工作有效開展,監管數據質量持續提升。
責任編輯: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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