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亞太未來金融研究院根據新加坡教育部長Ong Ye Kung于2019年1月14日的發言編譯整理。
編者按:
技術正在改變支付世界,與此同時,新的支付方式也帶來了新的風險。這需要審查既有的監管框架。對此,新加坡金管局根據《2006年支付系統監管法案》以及《1979年貨幣兌換和匯款業務法案》和其他支付規制,將其合并為一個單一的支付服務法案,即尚待發布的《支付服務法案》。
金融科技為更方便、更快捷、更便宜的支付方式提供了機會。但同時,新的支付方式也帶來了新的風險。這就需要檢討我們的監管框架。此外,以前單獨提供和單獨管理的服務現在正在合并。
《支付服務法案》為新加坡的支付系統以及支付服務提供商的監管,提供了一個前瞻性和彈性的框架。它提供了監管的確定性和消費者保障,同時鼓勵支付服務和金融科技的創新和增長。在起草該法案時,新加坡金管局參考了澳大利亞、香港、日本和英國等多個金融中心的監管框架。
整體方法
首先,我們正在采取一種新的監管結構,以承認支付結構的日益趨同。
其次,我們擴大了MAS的監管范圍,從而將更多類型的支付服務囊括進來,如數字支付令牌服務類機構。該法案包括為銀行和非銀行機構提供公平競爭環境以及加強用戶保護的條款。
第三,我們采用了模塊化和以風險為中心的監管結構,使我們的規則能夠適應任何提供商提供服務的范圍。模塊化的方法使MAS能夠靈活地監管支付服務提供商,這些提供商提供支付價值鏈的一個、兩個或多個部分。它還使MAS能夠快速響應快速變化的支付解決方案和業務模型?;陲L險的方法使MAS能夠根據其活動的規模,對每種類型的支付服務提供商實施相應的監管措施。
金管局已就法案進行公眾咨詢,并與業界進行廣泛接觸。MAS已經對所有的反饋進行了考慮,并會在擬備本法案時酌情考慮這些反饋意見。
指定和準入許可的監管框架
法案包括兩個監管框架:指定制度和許可制度。
指定制度使MAS能夠指定重要的支付系統,從而確保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和市場效率。
該法案規定了額外的指定基本原則,即確保金融體系的效率和競爭。因此,出于競爭原因,如果某個支付系統在新加坡被廣泛使用,或其運營對新加坡其他支付系統的運營產生影響,則MAS可以指定該支付系統。
第二個框架是一種準入許可制度,該制度允許MAS以與每個提供商提供的服務的范圍和規模相匹配的方式,管理各種支付服務,并且可以對市場發展進行靈活響應。
三種許可類型
MAS不會對所有準入許可的支付服務提供商進行統一要求。三種類型的許可包括:被許可方可以是貨幣兌換的被許可方、標準的支付機構或主要支付機構。每個服務提供商只需持有三個許可證中的一個。
工作方式:
首先,貨幣兌換的被許可方只能提供貨幣兌換服務。它們將繼續受到與現行《貨幣兌換和匯款業務法》(MCRBA)基本相同的監管。
其次,標準支付機構可以提供七種定義的支付服務的任何組合,但需低于指定的交易流量或電子貨幣浮動閾值。
第三,主要支付機構可以超過規定的門檻。由于其運營規模會帶來更大風險,因此將受到更多監管。
這種新的許可制度是一個比現行立法提供的框架更全面和更有力。我們將監管新服務,并擴大我們目前監管的服務范圍。
MAS將監管的服務包括國內轉賬、商戶收購和數字支付令牌服務。根據該法案,新加坡的所有數字支付令牌交易或兌換服務提供商都必須滿足反洗錢/打擊恐怖融資的要求。
我們還將識別我們目前監管的服務下的新活動。在法案對電子貨幣的定義中,將電子錢包也包含進來,即任何個人或公司之間將來轉賬時持有的貨幣價值。
此外,根據法案,除了目前受監管的境外匯款服務外,我們亦會監管匯款服務。
法案還會闡明——即使支付服務相較于個人的主要業務而言只是偶然發生的,有關人士仍會被推定為經營支付服務的業務。
減輕支付服務中的主要風險
一個主要風險是委托給支付服務提供商的客戶資金可能會丟失,例如當服務提供商破產時。該法案要求主要支付機構使用以下任何一種方式通過機構破產保護客戶資金免受損失:
新加坡的任何銀行或指定金融機構就該款項向客戶承擔全部責任的承諾或保證;
信托賬戶中的存款;
以MAS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保護。
第二個風險是,支付服務可能被用于ML/TF,例如通過非法跨境轉賬、匿名現金支付交易、構建支付結構以避免報告閾值,或為ML/TF目的籌集或分層資產或資金。相關的AML/CFT要求將通過MAS法案下發布的通知強加給相關的許可證持有者。MAS還將為行業提供指導。
第三個風險是新加坡的支付解決方案將會變得支離破碎。我們許可許多電子支付解決方案在新加坡投入使用。這為消費者提供了選擇,但缺點是它也可能令消費者感到困惑。MAS一直在說服行業采取各種措施,以確保解決方案在開放式架構內具有互操作性。
本法案將賦予MAS正式的權力,以確保支付解決方案的互操作性,以保護消費者和市場。該法案將為MAS提供授權以下權力:
指定的支付系統運營商或主要支付機構必須允許第三方訪問其運營的支付系統,并且所實施的訪問制度必須公平且不具歧視性;
主要支付機構必須參與指定的共同平臺或等效安排,以實現支付賬戶的互操作性;
主要的支付機構必須采用通用的標準,使廣泛使用的支付方式具有互操作性。
MAS行使這些權力。在將互操作性功能作為最后手段之前,MAS將繼續利用其對支付參與者的勸導能力。
最后,技術風險。該法案將賦予MAS權力,對所有被許可人施加技術風險管理要求,包括網絡安全風險管理要求。我們將要求支付服務提供商確保有足夠的風險治理和實施適當的控制,特別是在用戶認證、數據丟失保護和網絡攻擊預防和檢測等領域。
正確選擇獲準的業務
根據支付服務提供商帶來的風險,該法案中的法規也進行了適當的調整。這意味著我們的規定要適應被許可方的業務,比如開戶、發行電子貨幣、在新加坡國內以及海外進行轉賬,以及為消費者和商戶提供電子支付解決方案。
被許可人不得從事消費貸款或銀行活動,如接受存款和發放貸款,除非他們持有《銀行法》或《放貸人法》規定的相應許可證。
銀行在調節儲蓄方面發揮著重要的經濟功能。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銀行受到更加嚴格的審慎監管。
非銀行支付服務持牌人沒有履行類似的經濟職能,也沒有面臨類似嚴格的監管。因此,電子貨幣發行人不得轉借任何客戶資金或使用任何客戶資金來為他們自己的業務活動提供重要資金。
此外,新加坡居民持有的電子貨幣賬戶不允許提取新加坡元。這符合法案的目標,即促進更多采用電子支付,以代替現金服務。它還將保留我們的自由貿易協定合作伙伴的特權。
最后,個人支付賬戶將受到股票上限的限制。他們還將受到年度流量上限的限制。這是個人付款賬戶每年流出的最大累計金額,而不是用戶指定的銀行賬戶。
這些上限有助于通過限制客戶電子貨幣賬戶中的潛在損失來進一步保護客戶。這也使得電子貨幣保護措施簡單且低成本,不同于銀行必須承擔的存款保險。
更重要的是,上限將通過降低銀行存款大量流出到非銀行電子貨幣的風險來確保金融體系的持續穩定。這可能會破壞我們銀行的穩定性。
結語
該法案是新加坡走向智能國家的必經之路。它將幫助我們建立一個技術強大的智能金融中心,在保持穩定的同時,促進支付領域的創新和增長。
責任編輯:陳愛
免責聲明:
中國電子銀行網發布的專欄、投稿以及征文相關文章,其文字、圖片、視頻均來源于作者投稿或轉載自相關作品方;如涉及未經許可使用作品的問題,請您優先聯系我們(聯系郵箱:cebnet@cfca.com.cn,電話:400-880-9888),我們會第一時間核實,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