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首批兩家村鎮銀行解散后,日前監管發文,進一步明確村鎮銀行風險防范化解路徑。
根據銀保監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動村鎮銀行化解風險改革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風險化解主要涉及四大方面,分別為支持主發起行向村鎮銀行補充資本以及協助處置不良貸款,適度有序推進村鎮銀行改革重組,支持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幫助收購和增資,以及強化對主發起行的激勵約束等。
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的多位業內人士表示,此次《通知》將鼓勵村鎮銀行根據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式進行改革重組,化解風險,從而提升村鎮銀行的經營水平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另對于村鎮銀行而言,主動處置將好于被動出清,未來村鎮銀行壓縮空間較大,兼并重組或為常態。與此同時,金融行業市場化、法治化出清的節奏也將加快。
支持主發起行補充資本
一直以來,資本補充是村鎮銀行面臨的一大難題,尤其是在宏觀經濟結構轉型背景下,由于業務開展受限,再加上行業競爭激烈,村鎮銀行資本補充渠道相對較少。而此次《通知》則明確了發起行對村鎮銀行承擔的責任。
《通知》稱,對于有出資意愿和處置能力的主發起行(含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屬地銀保監局和并表銀保監局可根據風險處置的實際需要,按規定程序審慎研究確定其對村鎮銀行增資所需滿足的監管評級、監管指標等相關條件,支持其向所發起設立的高風險村鎮銀行增資擴股,或在真實、潔凈、合規的前提下,通過多種方式協助處置不良貸款。
通常來說,村鎮銀行多為城商行、農商行發起籌建,《通知》此次明確主發起行對村鎮銀行的“責任”實際上與之前的政策導向相符。早在2014年末,原銀監會就曾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村鎮銀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主發起行牽頭組織村鎮銀行重大風險處置,為村鎮銀行提供持續的流動性支持。
不過,《通知》也強調,要認真評估主發起行包括出資能力、風險狀況在內的綜合情況,防止因處置風險而形成新的風險。
對此,中金公司研究部分析師嚴佳卉表示,監管多次提及防止因處置風險而形成新的風險,我們認為市場無需過分擔憂監管政策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監管主動發布的政策文件通常有后手的配套措施以防止因處置風險而形成新的風險。
適度有序推進兼并重組
自2006年啟動村鎮銀行試點工作以來,村鎮銀行在我國已有14年的發展歷史,目前村鎮銀行已成為機構數量最多、單體規模最小、服務客戶最基層、支農支小特色最突出的“微小銀行”。
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9月末,全國共組建村鎮銀行1641家,已覆蓋全國31個省份的1306個縣(市、旗),中西部占比65.8%,縣域覆蓋率71.2%;村鎮銀行資本充足率15.7%,整體具備較強的風險抵御能力。
盡管村鎮銀行總體發展情況良好,但少數村鎮銀行近年來受各種因素影響,風險水平快速上升,相關問題較為突出。對此,《通知》提出要適度有序推進村鎮銀行兼并重組,這也是村鎮銀行風險化解中的一大重任。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國內村鎮銀行為數眾多,且數量多于國內縣的個數,然而在國內監管部門在強化監管、加快村鎮銀行風險處置的背景下,未來村鎮銀行改革重組案例會顯著增多。
具體到兼并重組的方式上,此次《通知》的亮點就在于提出了多樣化的兼并重組方式,主要體現在四方面:第一種是基本面良好的村鎮銀行可以將本縣或省內隔壁縣高風險村鎮銀行改建為支行;第二種是高風險村鎮銀行可改建為發起行在當地的分支機構;第三種是對于一些不具備救助意義的機構,屬地局可按照相關規定,要求主發起行牽頭實施重組、協助接管直至關閉;第四種是在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和自愿原則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可將當地其他主發起行發起設立的高風險村鎮銀行改建為其分支機構。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第一種方式中,將鄰近縣(區)法人機構改建為支行的,并購方村鎮銀行與其主發起行還應參照執行“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設立條件相關規定。
“‘多縣一行’具體模式應該是在多個鄰近縣中選擇一個縣設立村鎮銀行總部,在鄰近縣設立支行等?!敝苊A對記者稱,此次《通知》再度提及“多縣一行”,反映當前對村鎮銀行的監管不僅關注數量,更著重其高質量發展,即關注村鎮銀行的風險處置問題,村鎮銀行對小微、三農服務質量效率問題等。在此背景下,未來村鎮銀行將面臨較大的壓縮空間。
嚴佳卉也稱,目前中資銀行牌照數量較多,缺乏經營能力的可能陸續被兼并、重組或關閉。而在處置風險時,對于村鎮銀行而言,主動處置好于被動出清,前置處置好于事后補救,將有利于降低金融系統風險和救助成本。
另外,穆迪金融機構部助理副總裁/分析師萬穎對第一財經表示,第四種方式中,允許經理管理能力好的村鎮銀行或者一些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作為并購方將有利于加快高風險村鎮銀行的處置,增強被并購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
引入戰投開展收購和注資
除了針對主發起行的要求外,《通知》還明確提出,可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開展收購和注資?!锻ㄖ贩Q,對個別處置意愿不強、缺少處置能力的主發起行,屬地監管部門可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推動其優進劣出。
同時,高風險村鎮銀行可引入地方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化解風險,持股比例可超過10%,但主發起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持股比例突破限制的,待機構經營正常后,應逐步減持至或稀釋至監管規定范圍內。
萬穎對第一財經表示,引入地方企業、非銀機構作為戰投可以擴展資本來源,拓展風險化解方案,加快風險化解。銀保監會在發文中也指出,《通知》要求在不削弱縣域金融服務的基礎上,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合理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積極參與村鎮銀行改革重組,進一步拓展資本補充渠道。
責任編輯:方杰
免責聲明:
中國電子銀行網發布的專欄、投稿以及征文相關文章,其文字、圖片、視頻均來源于作者投稿或轉載自相關作品方;如涉及未經許可使用作品的問題,請您優先聯系我們(聯系郵箱:cebnet@cfca.com.cn,電話:400-880-9888),我們會第一時間核實,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