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三次審議,8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個人信息保護法。據悉,個人信息保護法將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個人信息的使用場景繁雜多樣,尤其是隨著移動互聯網大范圍普及,平臺經濟、共享經濟蓬勃興起,對個人數據的采集、使用邊界有了更多的爭議與思考。一方面,采集數據變得更容易,“抓取”一詞早已不再新鮮;另一方面,數據的價值有了指數級增長,使用個人信息的誘惑力不斷增大?;ヂ摼W數據泄露、個人信息被出售、郵件地址及密碼被竊……有關個人信息使用違法違規現象不斷出現,甚至威脅到個人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此前,監管方面對于個人信息保護有一些嚴格規定,比如強調APP運營者應按“合法、正當、必要”收集個人信息,最新編纂的民法典也包含為人臉在內的個人信息搭建保護網。不過總體來看,個人信息收集、使用的規則不夠清晰透明和具體,且原有法律中防御性的、事后救濟性的隱私權難以完全突破當下困境,個人不堪其擾的狀況亟待改變。
作為國內首部專門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個人信息保護法明晰概念、統一裁判標準,并構建了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圈定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為敏感個人信息,旨在在未發生隱私侵害事件之前,就通過行為規范方式,明確個人信息處理的方式,包括知情同意、最小化、目的特定、保障安全與可問責等。
過去,用戶面臨的尷尬境地是“同意”往往等同于“不得不”。例如,在絕大部分APP中,如果不進行相關條款的勾選,用戶將無法安裝和使用。而這真的是同意之后的選擇嗎?關于授權和限權的問題終于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中框定,對企業行為進行約束。
另外,為了讓法律“長牙齒”,個人信息保護法強調,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由省級以上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整體來看,這些措施較為全面地規定了對侵犯個人信息權益的行政、民事法律責任,提高違法成本,讓不法分子投鼠忌器,讓法律擲地有聲。
在上述情況下,不少平臺將面臨新挑戰,比如,自動化決策、精準營銷在一定程度上遇到制約,以私利換便利的觀念迫切得到改變。企業應當重新審視用戶數據邊界所在,利用技術手段做到脫敏與匿名化,在法律框架內使用數據。事實上,關于這一點此前社會上爭論頗多,不少人認為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會使數字經濟發展陷入困境。然而必須強調,數據的社會化便捷了人民群眾生活,在某種程度上還成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強大動力,但不應讓行業的發展建立在對個人權益的“踩踏”之上,這也是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的根本所在。健康、合規仍是每個行業發展的前提。規則明確,產業才能走向良性循環的道路。
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近幾年相繼對個人信息使用和保護建章立制,足見全球大環境快速變化之下個人信息安全的重要程度。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有助于建立長效機制,從而徹底扭轉個人信息被侵害的局面。而長遠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也是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一步。
責任編輯: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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