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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希淼:獨立董事制度改革將改變什么

            董希淼 來源:中國電子銀行網 2023-11-16 09:52:15 獨立董事 董希淼
            董希淼     來源:中國電子銀行網     2023-11-16 09:52:15

            核心提示獨立董事制度為什么要改?新的《獨董辦法》將改變什么?獨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能力不匹配、權責不對等一系列長期性、制度性痼疾,能否因此迎刃而解?

            獨立董事是指在企業只擔任董事職務,并且排除與聘任其的企業及其主要股東具有可能對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造成妨礙的關系的董事。自2001年8月我國正式確立獨立董事制度以來,關于獨立董事角色、作用與問題的討論不絕于耳,對獨立董事的批評主要集中在“獨董不獨”“獨董不懂”“獨董不知”等三個方面。而2021年11月,廣州市中級法院對“康美藥業案”作出一審判決,5名獨立董事每人至少承擔1.23億元連帶賠償責任,更是引發社會各界強烈反響。

            2023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獨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隨后,中國證監會公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包括總則、任職資格與任免、職責與履職方式、履職保障、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23年8月,證監會正式發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獨董辦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醞釀多年的獨立董事制度改革邁出實質性一步,《獨董辦法》終于面世。獨立董事制度為什么要改?新的《獨董辦法》將改變什么?獨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能力不匹配、權責不對等一系列長期性、制度性痼疾,能否因此迎刃而解?筆者結合擔任獨立董事的經歷,簡單談談獨立董事制度的昨天、今天與明天,并提出粗淺建議。

            一、獨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和比較

            在美國,20世紀20-30年代,外部董事開始出現于一些美國的公司董事會中,作為公司顧問定期參加公司董事會議,發揮建議及咨詢作用,并不承擔監督的職能。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詳細規定了非雇員董事的概念,非雇員董事應該滿足非擔任現職、報酬來源及無利害關系方面的條件。1940年,《投資公司法》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頒布,首次以立法形式規定了獨立董事制度。該法明確要求,與投資基金顧問無關聯的輔助董事與獨立董事須占投資公司董事會人數的 40%以上,并就獨立董事的責任及義務做出了規定。20世紀70年代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最高法院積極推行獨立董事制度并成立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推動公司治理結構改革,阻止大公司濫用權力。由此,獨立董事制度相繼流行于歐美發達國家。

            在日本,20世紀90年代,因企業賄賂丑聞事件頻發而飽受沖擊,1993年修訂后的日本《商法特例法》強制要求經營規模大的公司必須設立獨立監事,并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會。2002 年,日本再次修訂《商法特例法》,開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規定經營規模大的公司可選擇在其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及首席執行官;公司已設立專門委員會的,則不可設立監事,監事會的職權由審計委員會來負責。該法還規定,公司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分別至少由3名董事組成,過半數的董事必須為外部董事且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官或其他職務。日本的立法中原本無獨立董事一詞,因日本《公司法》第2條第15款著重強調了董事的外部性,故而稱為外部董事。

            在我國,1997年12月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其中提及獨立董事制度,明確“公司根據需要,可以設獨立董事”。2001年8月,證監會發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一次對獨立董事的比例、職責與義務作出了相關規定,標志著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正式確立。2005年10月,《公司法》正式在法律層面確立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制度。2022年1月,證監會發布公告《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將《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的相關規范整合細化為相關規則,直到此次改革對現行獨立董事制度進行全面和系統的修改。

            總體而言,美國公司治理采取的是“一元制模式”,即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股東大會,由其產生的董事會行使公司決策權,并沒有設置有類似監事會的監督機關。美國獨立董事制度強調兩點,即獨立董事的專業性和獨立性。而我國與日本更接近,公司治理采取的是“二元制模式”,即由股東大會選舉出董事、監事組成董事會和監事會,監事會為公司內設監督機構。不同的是,日本規模較大的公司既可選擇實施獨立監事制度,也采用獨立董事制度,二者只能擇其一,而我國設立獨立董事為強制性規定。當時,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公司的治理結構存在著諸多問題。

            二、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現狀和問題

            作為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獨立董事建立二十多年來,獨立董事在提升企業公司治理水平、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而積極的作用,但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問題日益凸顯。

            根據萬蓓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 462 家公司的 1530 位 2022 年在任獨立董事的背景信息研究分析,從職業來源看,高校等事業單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其他退休人員成為獨立董事的主要職業來源,這四類人員的占比之和為75.29%。其中來自于高校等事業單位的獨立董事最多,占比為49.48%,接近一半;來自于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的人員占比分別為12.22%和 7.45%,主要是為了滿足《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第九條要求具備五年以上法律等相關工作經驗、第十條要求至少有一名會計專業人士等要求。

            在統計的1530位獨立董事中,僅在1家公司兼職的獨立董事人數最多,共有992位,其占比為 64.84%;同時在4家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的有60位,兼職于5家公司的獨立董事有9位,這兩部分占比為 4.51%。在統計的462家上市公司中,每家公司均聘任了2位以上獨立董事,其中聘任3位獨立董事的公司最多,共有314家,占比為67.97%,并且 462 家公司均依規定聘任了 1 位以上來自會計專業領域的獨立董事。

            與此同時,獨立董事作用的發揮離制度涉及和工作要求尚有較遠的距離,在實際運行中獨立董事制度的弊端不斷暴露,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

            第一,“獨董不獨”。獨立董事制度設立的初衷之一是保護中小股東、投資者權益,獨立性是獨立董事最顯著的特征和最基本的要求?!丢毝k法》第二條明確,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但現有獨立董事通常是由大股東推薦提名,董事長或總經理掌握實際提名權。而且,獨立董事的津貼來源、發放均來自企業,形式上由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但實際上由企業管理層確定標準?!俺匀说淖於?,拿人的手短”,獨立董事很難做到獨立于大股東和企業管理層之外。從結果看,獨立董事極少投出反對票和棄權票。

            第二,“獨董不懂”。這主要源于兩個方面因素:一方面,我國企業多數獨立董事來自高校和研究機構,長期從事理論研究,缺乏實際工作經歷,不具備企業經營管理、財務會計等實踐經驗,難以提出針對性、專業性的意見。另一方面,由于津貼較低、兼職過多,部分獨立董事對履職重視不夠、投入較少,僅依靠企業提供的書面材料對議案進行審議,較少開展實地調研,未深入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狀況。還有不少企業為了借助名氣較大專家學者的知名度來提升企業形象,聘請獨立董事往往追求“名人效應”而忽視實際履職能力??傊?,獨立董事勝任力較為欠缺,在事實上往往成為“花瓶”,無論是主觀還是客觀上都難以在董事會發揮建設性作用并進行合理表。

            第三,“獨董不知”。相當一部分獨立董事對企業實際情況不知曉,難以發現不足和問題,難以真正參與決策、開展有效監督,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無從談起。一方面,獨立董事是兼職性的職務,平時不在任職企業,在了解掌握經營管理信息方面天然處于劣勢。而且,除退休人士之外,獨立董事本身擁有全職工作,往往在多家公司兼職,因此需要投入較多的時間與精力才可能深入了解企業具體情況。盡管對獨立董事有現場履職時間要求,但無濟于事。另一方面,部分企業有意隱瞞相關信息,沒提供給獨立董事。即便是監管部門和中介機構,往往也難以發現其中隱藏的問題。獨立董事在履職過程中,僅從董事會議案呈現的信息更難以發現異常。

            而對獨立董事激勵和保障不足,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獨立董事作用發揮。據萬得數據顯示, 2020年度A股上市公司中,六成獨立董事年度津貼為4—10萬元人民幣;據統計,已披露2022年年報的1916家公司,獨立董事平均津貼約為10萬。而在“康美藥業”案中,獨立董事卻要承擔數億人民幣的連帶賠償責任。在以往案例中,法院在判決時更多傾向于獨立董事承擔的責任為補充賠償責任,而“康美藥業”案的宣判創下獨立董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先河,導致權責利的失衡,獨立董事面臨“低報酬—高風險”。

            三、《獨董辦法》的內容和展望

            針對上述不足和問題,《意見》啟動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提出明確獨立董事職責定位、優化履職方式、強化任職管理、改善選任制度等八個方面的改革任務。而《獨董辦法》重在細化獨立董事制度各環節具體要求,構建科學合理、互相銜接的規則體系,共六章四十八條,重點涉及五個方面。

            一是清晰界定獨立董事職責。清晰的職責定位是獨立董事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丢毝k法》明確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發揮參與決策、監督制衡、專業咨詢作用,其中監督作用是核心作用。進而,將獨立董事的監督重點聚焦在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及高管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上,強化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財務會計、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免、薪酬等領域的監督作用,促使董事會決策符合公司整體利益,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二是強化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獨立性是獨立董事的生命線?!丢毝k法》明確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要求,并從任職、持股、重大業務往來等方面細化獨立性的判斷標準,如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同時,明確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職條件,并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專業知識,五年以上履職所必需的法律、會計、經濟等工作經驗等。對不符合任職條件或獨立性要求的獨立董事,要求立即辭職或解聘。

            三是完善獨立董事選任制度?!丢毝k法》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計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但不得提名與其存在利害關系等情形的人員;上市公司設置提名委員會的,應當對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形成審查意見;創新和優化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投票方式。如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應推行累積投票制,鼓勵通過差額選舉方式實施累積投票制,推動中小投資者積極行使股東權利。

            四是保障獨立董事有效履職。履職保障對于保障獨立董事有效履職至關重要。獨立董事的兼職性質和外部身份,決定了其不參與日常經營管理,履職依賴于公司配合協助。因此,應從制度安排上,彌補獨立董事外部身份的局限性?!丢毝k法》提出,上市公司應當從組織、人員、資源、信息、經費等方面為獨立董事履職提供必要條件。此外,還賦予獨立董事一些特別職權,如可以獨立聘請中介機構、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征集股東權利等。

            五是合理認定獨立董事責任。對獨立董事在履職中的責任認定應科學合理,按照責權利相匹配的原則,明確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承擔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丢毝k法》明確獨立董事責任認定標準,對獨立董事的行政和民事責任,可結合其履職與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之間的關聯程度,兼顧其董事地位和外部身份,綜合獨立董事在相關決策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及知情后的態度等因素認定。另一方面,要求壓實獨立董事履職責任,規范日常履職行為。

            應該說,《意見》和《獨董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回應市場關切,著力從制度規則層面來補短板強弱項,進一步明確和加強獨立董事的地位、作用、選擇、管理、監督,將有助于解決制約獨立董事有效履職的痛點問題,進而強化獨立董事決策水平和監督效能,促進獨立董事更好地發揮重要而積極的作用。

            但是,《獨董辦法》也還存在一些有待進一步優化完善的地方。如在獨立董事選任方面,應進一步明確獨立董事主要從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并具備財務、金融、法律等專長的人士中選任;在獨立董事津貼方面,應推動上市公司結合發展戰略和經營業績,為獨立董事提供合理且有競爭力的津貼,探索建立獨立董事股權、期權激勵,并實現董事責任險全覆蓋;在獨立董事履職方面,應鼓勵建立獨立董事與外部監事定期溝通機制、加快建立獨立董事與監管部門定期交流機制,降低信息不對稱,形成監督合力。此外,在建立獨立董事信息庫的基礎上,應結合獨立董事履職情況形成“紅名單”“灰名單”和“黑名單”,強化市場約束,促進優勝劣汰,防范“劣幣驅逐良幣”。

            參考文獻:

            1.夏英豪.獨立董事該何去何從——關于“康美案”的思考[J].技術與市場.2023年第30卷第1期:115-117

            2.萬蓓.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研究[D].無錫:江南大學,2022

            董希淼系招聯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中國電子銀行網專欄專家)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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