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于2017年8月1日表明,如果數字代幣構成“證券與期貨法案(第289章)(SFA)”中監管的產品,那么這種數字代幣在新加坡的發售或發行將受金融管理局的監管。而在金融管理局做出這一說明之前,新加坡初始數字貨幣(或代幣)發行(ICO)這種融資方式的數量在近日有所增多,隨之而來的便是金管局此次表明監管立場。
2:數字代幣是一種通過加密技術保護的、能夠代表代幣持有者獲取收益或執行特定功能的表現形式。虛擬貨幣是數字代幣的一種特定形式,通常用作交易媒介、記帳單位或價值存儲手段。
3:由于此類交易的匿名性質,以及在短時間內便可籌集大量資金的便利性,ICO易受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ML/TF)風險的影響。金管局在2014年3月13日的媒體報導中表明,盡管虛擬貨幣本身并未受到監管,但虛擬貨幣的中間機構將因ML/TF風險而受到監管。金管局目前正在評估如何對涉及數字代幣的活動相關的ML/TF風險進行監管,而其中所涉及的這些數字代幣不僅僅只作為虛擬貨幣發揮作用。
4:金管局這種并未對虛擬貨幣進行監管的立場與大多數司法管轄區的做法相似。然而,金管局也已經注意到數字代幣的功能已經發展到如今超越了只作為虛擬貨幣的范疇。例如,數字代幣可代表發行人資產或財產的所有權或擔保權益。因此,這類代幣可被視作為發行SFA下集體投資計劃1中的股份或單位。數字代幣亦可代表發行人欠下的債務,并可根據SFA視作一種公司債券。
5:如果數字代幣屬于SFA中對證券的定義,除非獲得豁免,否則這些代幣的發行人必須在發行此類代幣之前向金管局提交招股說明書并進行登記。除非獲得豁免,否則這些代幣的發行人或中介機構也將受到SFA和財務顧問法(第110章)的許可要求,以及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適用規定。此外,促成這種代幣二次交易的平臺也必須根據SFA獲得金管局的審批或認可,從而成為經認可的交易所或經認可的市場運營商。
6:在新加坡以及其他地方發行的數字代幣類型千差萬別。一些代幣的發行可能會受到SFA的監管,而其他類型的代幣則可能不會。因此,數字代幣的所有發行人、促成或為數字代幣發行提供建議的中間機構以及促成數字代幣交易的平臺均應單獨尋求法律咨詢,以確保其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并酌情咨詢金管局。
2014年7月“關于加強資本市場投資者監管保障措施建議的咨詢文件”第3部分列出了屬于集體投資計劃修訂版定義的計劃范例。
關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銀行,成立于1971年,縱觀其職能組合了銀行至財金等諸多金融機能。自其成立之后,金融業務由政府部門執行并專業管理。
隨著新加坡持續發展,越來越多復雜的銀行業務與金融環境的需求迫使國家改革其金融機能,使其能有更多的發展動力與一致性的金融政策。因此,國會于1970年通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MAS法案)”,導致MAS成立于1971年一月一日。該法案付予MAS有權管理所有新加坡的金融、銀行體系與財金方面有關的事務。
MAS也被付予制訂有關于銀行家乃至于政府財政部門的法令,它也被委托提升金融的穩定度;訂定信用與匯兌政策并促使經濟的成長。
然而,不像其它許多中央銀行,諸如美國聯邦儲備系統或是英格蘭銀行,MAS并不透過控制利率升降進而影響市場的流動來控管金融。相反地,它是利用外幣匯兌機制,在新加坡元市場中間進行控管。
在1977年四月,政府決定引進“工業保險”管理,將其并列于MAS的同級架構。其管理功能依據“工業安全法(1973)”,并于1984年九月轉入MAS體系。MAS現在掌管許多規則,包括貨幣、銀行體系、保險、安全與每一個財金部門。之后于2002年十月一日,合并了貨幣專員委員會,MAS也承擔有發行貨幣的權責。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目標是維持貨幣穩定,保持經濟的加速增長,并促進金融機構的設立,以幫助金融結構的現代化。金融管理局實現上述目標的工具主要有對國庫券和貿易票據的再貼現、對金融機構的資產規定流動資產比率和最低現金儲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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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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