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2017年年底發布的《關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2018年4月底之前,各地應當完成轄內主要網絡借貸機構的備案登記工作,對于難度極大、情況極其復雜的個別機構,最遲應當于2018年6月末之前完成相關工作。
現在來看,P2P的整改難度之大讓人始料不及。時至4月中旬,大量的P2P平臺整改并未達到預期,真正做到合規備案的平臺寥寥無幾。一周前,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于加大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整治力度及開展驗收工作的通知》,更是讓試圖通過剝離相關主體快速實現合規備案的平臺不得不做消化存量的艱難工作。P2P備案延期的可能進一步加大。
持牌經營是共識
在傳聞P2P備案延期的同時,也有關于P2P監管權上收、采取經營許可制的消息在圈內傳播。
當前的嚴監管氛圍下,持牌經營才能開展金融業務已經成為監管層的基本共識。
今年3月份掌舵央行的易剛曾在多個場合反復強調:“凡是經營金融業者一定要持有牌照,納入監管,要求實現監管全覆蓋?!甭男卵胄行虚L后,他更是鮮明指出:“一些機構在沒有取得金融牌照的情況下非法從事金融業務,部分非法金融活動,借助金融創新和互聯網之名迅速地擴張?!笨梢?,諸如P2P可能采取經營許可制度監管也不一定是空穴來風。
2015年年底,網絡借貸被明確采取備案登記制度。彼時,之所以選擇備案登記制度而非經營許可制度,可以視為監管機構的無奈之舉,因為國務院部委無權設定行政許可權。
根據2003年通過的行政許可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設定行政許可(或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其他國家機關,包括國務院部門及省級以下政府,無權設定行政許可。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僅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鑒于P2P面向全國開展業務的情況,如果發放經營許可,只有兩種選擇:一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二是由國務院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無論是采取這兩種的哪一選擇,都是牽涉重大,必然耗時久遠。在e租寶事件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風險突發的2015年下半年,以備案制快速將P2P等互聯網金融納入監管框架成為一種次優選擇。但鑒于P2P實質開展金融業務的性質,即使采取備案制,在法制化建設加快完善的當下,未來也存在轉向經營許可權制度的可能。
可供選擇的監管思路:發放經營許可證
P2P備案制的提法最早出現在2015年12月底原銀監會(現銀保監會)公布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相關機構向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以推進備案登記工作為抓手,原銀監會先后出臺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共同組成網貸行業“1+3”(一個辦法三個指引)制度體系。
P2P備案登記制度確定后,大大加速了P2P監管體系的完善,對P2P的規范發展助力頗多。但在備案登記工作的具體推進中,仍出現了一系列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兩點:
第一,備案難度的地域差異,地方政府對于備案的熱情度差異懸殊。部分地方政府從招商引資角度出發,抱著盡可能多備案的心態推進P2P備案事宜,給出各種優惠政策吸引實力玩家在本地備案,相關資質離原銀監會對于P2P備案登記的監管要求差距甚遠。而另一些地方政府則處于防范風險的角度對于P2P避之唯恐不及,部分平臺為了順利備案需要遷移異地。
第二,備案難度的大小平臺差異,小平臺較之大平臺容易通過備案驗收。先前P2P缺乏監管,大平臺積累了比小平臺更為沉重的歷史包袱,消化存量需要調動的資源和投入的精力更甚。相比較而言,小平臺驗證了“船小好調頭”的古話,相對而言容易滿足備案登記的監管要求。這助長了相關機構和個人養殼而非實際開展經營的激勵。
在P2P備案即將落地之時,由地方政府主導的備案登記存在的問題則日益突出。當此時刻,如若時間允許,由中央監管機構層面上統一發放或經由其指導下發放經營許可證或是另一可行思路。中央監管機構層面主導的經營許可制度有望解決區域性的套利以及倒殼賣殼這兩個問題。
建議由中央監管部門主導發放行政許可
非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發放目前有兩種思路:一是參考第三方支付,二是參考融資擔保公司,分別由中央部委以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經營許可證。
2010年6月,央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而2010年3月銀監會等七部委發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由省級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發放經營許可證,并向國務院建立的、銀監會牽頭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鑒于P2P全國開展業務的特色,如果采取經營許可,
建議由中央監管部門主導發放行政許可。
P2P選擇備案制還是許可制的一個直接的影響就在于:先前的備案制下,一般是越小的平臺整改壓力越小,越容易達到備案要求的條件;而在許可制下,往往會參考平臺股東背景能力以及業務開展情況,對于整改完成的大平臺構成利好。實質上,如發放經營許可證,對于P2P這種沒有杠桿約束、本質上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而言,監管機構必然會強調申請主體的資質,尤其是兜底能力,不排除監管層會淡化P2P信息中介的定位,推出對于P2P的杠桿約束。
除此之外,經營許可證思路下,P2P牌照價值將會飆升。目前市場對于P2P的“牌照”價值分歧很大,各地備案的松緊度把握不一,目前的市場對于P2P殼價值的估價預期大約在5000萬左右,與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大體一致。如果經營許可上收至中央監管部門,可想而知成功獲取行政許可的平臺數量必然為數較少,P2P牌照價值有望高達10億元,對標目前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牌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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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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