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9月19日召開的CoinDesk共識大會新加坡站上,新加坡金管局(MAS)金融科技和創新組科技基礎設施處(TIO)主管Damien Pang表示,MAS目前將代幣分為三類進行監管。對于支付類代幣,MAS預計于今年年底制定支付服務法案,以適用具有存儲和支付價值的代幣。
11月19日,這份新的《支付服務法案》(Payment Services Bill)已被提交給議會審議。該法案生效后,支付服務提供商將在之后的12個月內、數字貨幣支付服務提供商將在6個月內,遵守新法案的一系列規定。
“MAS確定支付服務監管框架”
據新加坡金管局(MAS)官網最新公告,新的支付服務監管框架已最終確定。11月19日,新加坡教育部部長和MAS董事會成員Ong Ye Kung已將這份新的《支付服務法案》提交了議會審議。
據悉,該法案是自2017年11月,MAS向公眾公開咨詢意見且酌情將反饋納入考慮后,所確立的最終框架,旨在建立一個更有利于支付服務創新的監管環境,同時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打擊恐怖主義融資,加強網絡安全。
新的《支付服務法案》將取代現有的兩項立法,即支付系統(監督)法案(PS(O)A)和資金-改革和匯款業務法案(MCRBA),擴大了受監管的支付服務的范圍,且將某些數字貨幣也置于其管轄范圍之內,如比特幣和以太坊。
具體來說,該法案涵蓋的支付服務包括:開立賬戶和電子貨幣、在新加坡境內和境外轉賬、收購使用其平臺的貨幣、貨幣兌換、交易和支付比特幣等數字貨幣。
據MAS的進一步解釋,該法案包括兩個平行的監管框架。其中一個是“指定制度”,該制度使MAS能夠監管“對金融穩定至關重要”的支付系統,并對這些指定支付系統的運營商、結算機構和參與者進行管理。另一個則是要求零售支付服務提供商在提供服務時,需要獲得一個許可證(牌照)。
根據服務性質和范圍的不同,支付服務提供商需要根據各自的情況,申請以下三種許可證:
第一類是“貨幣兌換”許可證;第二類是“標準支付機構”許可證;第三類是“主要支付機構”許可證。判定服務提供商適用于哪類許可證主要取決于交易量的大小,前兩類許可證主要針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進行監管,第三類“主要支付機構”許可證的監管要求最嚴格,可供大型服務提供商使用。
也就是說,MAS將在新的支付服務監管框架下,對從事數字貨幣支付和交易的相關企業,進行牌照化管理。
“受影響最大的或是交易所和錢包”
實際上,早在今年7月底,新加坡金管局學院前院長、李白金融學院院長白士泮博士在出席會議時就表示,新加坡金管局正在考慮出臺新的監管要求來監管數字貨幣。
其中他提到了,MAS正在擬定修改中的“認可市場操作者”(Recognised Market Operator),將把證券類數字貨幣的交易平臺納入其監管框架之內,以迎合新的交易平臺經營模式的出現;
同時,MAS也正在擬定“支付服務法案”,計劃會把非證券類數字貨幣的交易平臺納入其監管范圍,并要求平臺做好KYC和AML、CFT防范措施。
之后在9月召開的CoinDesk共識大會新加坡站上,MAS官員再次發表了類似言論。MAS將數字貨幣分為三類:應用型代幣,支付型代幣以及證券型代幣進行監管,針對像比特幣這樣的支付型代幣,MAS將出臺《支付服務法案》。
今年10月,MAS局長孟文能在接受《商業時報》的訪問時表示:
“擬定的法案也將針對大型電子錢包業者。如果業者電子錢包的浮動款項超過500萬元,就必須按照規定將這筆資金隔離開來。這筆款項可通過銀行擔保、或存入信托戶頭等方式來保管,一旦業者清盤,用戶存入的款項將獲得保障,業者不能動用這筆款項進行借貸服務。
如果將電子錢包的資金拿出作為借貸,該平臺就變成一家銀行。除非業者申請銀行執照,否則它們不能跨過這界限?!?/P>
我們可以發現,MAS把比特幣和以太坊視為支付型代幣,這一點與日本相似。2017年4月1日,日本內閣簽署的《支付服務修正法案》正式生效,比特幣等數字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合法性被承認。
這次新的《支付服務法案》的出臺,受影響最大的或是交易所和數字貨幣錢包。MAS將通過這項法案,擴大監管范圍,把數字貨幣支付全面納入監管范疇,在該法案生效后,獲取牌照也將成為這些企業的首要任務。
“相關風險管控和牌照申請細節”
在風險管控和三種許可證的申請細節上,MAS也在官網做出了說明。
首先是在風險管理上,《支付服務法案》使MAS可以對所有被許可人進行技術風險和網絡安全風險管理。對于提供帶有ML(洗錢)/TF(恐怖主義融資)風險的支付服務授權商,MAS將實施相關的ML/TF風險緩解措施,具體管理范圍如下:
1、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ML/TF”);
2、因破產而欠消費者或商戶的資金損失;
3、互操作性的分散和局限;
4、技術和網絡風險。
其次,在任何時間點,支付服務提供商只需持有一個許可證,即持有與所提供的支付服務規模所帶來的風險相對應的一類許可證。支付服務提供商可以申請成為“貨幣兌換”、“標準支付機構”、“主要支付機構”許可證持有者。除了第一類“貨幣兌換”許可證之外,許可證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標準:
1、申請人必須是公司(在新加坡或海外注冊成立);
2、申請人必須在新加坡設有永久營業地或在新加坡設有注冊辦事處;
3、申請人必須至少有一名執行董事是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或屬于MAS指定的一類人。
此外,針對適用于大型服務提供商的“主要支付機構”許可證持有者,為保護消費者和商戶,該持有者必須通過以下任何方式保護客戶資金免于破產:
1、新加坡任何銀行或規定的金融機構承諾對此類款項向客戶承擔全部責任;
2、機構必須有新加坡任何銀行或指定金融機構的擔保;
3、以MAS可能規定的方式將用戶資金存入信托賬戶;
4、以MAS可能規定的其他方式對客戶資金進行保護。
可見,即使對數字貨幣極其友好的新加坡,也在把更多之前處于模糊地帶的業務納入監管,牌照化管理已逐漸成為主流。
但與其他國家不同的是,新加坡監管的目的更多的降低相關風險,起到規范市場的作用,從而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鼓勵金融創新。就一直以來的政策趨勢來看,在重視金融科技和推動金融創新上,新加坡仍是走在世界最前列的國家。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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