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6日、7日,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與虛擬貨幣的發行人、交易所、錢包及其他數字貨幣服務提供商等針對虛擬貨幣服務和商業模式的規劃、適用虛擬貨幣轉移的具體監管措施等進行討論,提到了虛擬貨幣的監管環境中實施《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國際標準FATF建議書》相應的具體內容,如“了解你的客戶”、檔案保存、可疑交易報告等。
FATF在2012年頒布《FATF建議書》,并于2018年更新,主要規定了各國應采取全面、一致的監管措施,打擊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以及打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行為?!禙ATF建議》作為一項國際標準,各國通過其國內情況予以實施,本文將通過該建議進一步分析FATF將在6月份出臺的數字貨幣業務KYC合規標準的主要內容。
一、 認識FATF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是一個政府間國際組織,于1989年成立,是國際上最具影響力的政府間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以下統稱反洗錢)組織,其制定的反洗錢40項建議和反恐融資9項建議,是世界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最權威文件。
(一)FATF的職能
FATF的工作集中于實現以下三個目標:一是向全球所有國家和地區推廣反洗錢信息,并通過擴大會員、在不同地區發展區域反洗錢組織和與其他有關國際組織密切合作,促成全球反洗錢網絡的建立;二是監督FATF成員國執行40項建議,要求所有成員單位開展年度自我評估,并統一組織實施互相評估,監督各成員執行40項建議的情況;三是關注洗錢和反洗錢措施的發展趨勢,搜集關于洗錢犯罪發展趨勢的信息,以便及時修改40項建議,以有效控制洗錢犯罪。
(二)FATF的成員國
目前FATF共有38個成員國,包括香港、歐盟委員會、海灣合作委員會、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中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印度、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韓國、盧森堡、馬來西亞、墨西哥、荷蘭、新西蘭、挪威、葡萄牙、俄羅斯聯邦、新加坡、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以及美國。
中國于2007年6月加入FATF,2017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提升到國家戰略高度,標志著中國實踐了FATF倡導的“風險為本”(Risk-based approach)反洗錢策略,在國家風險評估、戰略制定及落實行動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果。
二、 了解你的客戶(KYC)合規標準
FATF與數字貨幣服務提供商溝通過程中提到:第一,客戶盡職調查措施(建議10);第二,記錄保存(建議11);第三,報告可疑交易(建議20),以最終確定即將出臺的數字貨幣監管指引,具體包括:
(一)客戶盡職調查措施(CDD)(建議10)
《FTAF建議》第10項“客戶盡職調查措施”:應禁止金融機構保管匿名賬戶或顯然是虛構名字的賬戶。在下列情況下,金融機構應該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
(1)建立業務關系;
(2)偶爾進行交易:
1)高于適用的指定門檻(美元/歐元15,000);
或2)在建議16的解釋性說明所涵蓋的情況下的電匯;
建議16的主要內容是:各國應確保金融機構在電匯和相關信息中包含必要、準確的簽發者的信息和受益人的信息,并通過支付鏈確保信息保留在整個電匯或相關信息中。為了檢測出簽發者或者受益人的相關信息,各國應確保金融機構有權監測電匯并針對相關情況采取適當措施。在處理電匯時,金融機構有權采取凍結行動,并應根據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規定的義務,禁止與指定的個人和實體進行交易。
(3)懷疑存在洗錢或恐怖分子融資行為;
(4)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識別數據的準確性或充分性存有疑慮。
金融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的原則應該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每個國家可以通過法律或可執行的措施確定如何加強盡職調查的具體義務。金融機構進行盡職調查時應該采取如下措施:
(1)使用可靠,獨立的源文檔,數據或信息,識別并驗證客戶的身份;
(2)識別受益人,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實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以便金融機構確認受益人;
(3)了解并酌情獲取有關業務關系的目的和預期性質的信息;
(4)對整個關系過程中進行的交易的業務關系和審查進行持續的盡職調查,以確保所進行的交易符合機構對客戶的了解。
(二)記錄保存(建議11)
對于記錄保存,建議11主要規定:
(1)FATF要求金融機構至少在五年內保留國內和國際交易的所有必要記錄,當主管當局提出審核信息的要求時,金融機構能夠迅速查詢相關記錄。這些記錄可以查看個人交易的全部過程(包括涉及的貨幣數量、類型或者其他方面),這些記錄以便在必要時為起訴犯罪活動提供有利的證據。
(2)FATF要求金融機構保留通過客戶盡職調查查詢的所有記錄(例如護照,身份證,駕駛執照或類似文件等官方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記錄),帳戶文件和商業信函,包括任何通過分析得到的結果(例如,通過查詢確定的復雜、不常見的大型交易的背景和目的)。記錄保存的時間是在業務關系結束后至少五年,或在偶然交易之后至少五年。
(3)法律應該規定金融機構保存通過盡職調查措施獲得的交易和信息記錄。
(4)盡職調查的信息和交易記錄應提供給國內相關主管機構。
(三)報告可疑交易(建議20)
對于可疑交易行為報告,建議20主要規定:
如果金融機構懷疑或有合理理由懷疑交易資金是犯罪活動的收益,或與恐怖主義融資有關的收益,則金融機構應依法迅速向金融情報部門(金融情報中心)報告情況。
據FATF公開披露,其針對數字貨幣交易KYC合規標準將于6月正式發布,即數字貨幣服務商應當按照包含“對客戶盡職調查”、“記錄保存”、“報告可疑交易”等在內的監管標準為虛擬貨幣的交易提供更加安全的環境,這對數字貨幣交易市場合規運作亦是重大利好。
(本文作者系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互聯網金融專業委員會主任,擅長金融及類金融業務、區塊鏈、重大民商事訴訟業務)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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