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非銀行支付業務正式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根據《辦法》規定,非銀行支付業務主要包括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三個大的門類,其中網絡支付又可以細分為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貨幣匯兌現已取消)。
但問題在于《辦法》沒有對網絡支付的各個細分門類明確具體的含義,僅能通過名稱的字面意義進行理解。這在當時是沒有啥問題的。
但是隨著后來智能手機和3G網絡的普及,手機逐漸發展成為重要的互聯網終端設備,再后來手機超越PC坐上了互聯網終端的頭把交椅。那么問題就來了,通過手機依托互聯網辦理的支付業務,到底算互聯網支付呢還是算移動電話支付呢?
我們且看監管部門相關文件(《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設施技術要求》)對這兩個概念的厘定:
持有兩種不同意見的人爭鋒相對。一些人認為通過最主要的互聯網終端依托互聯網辦理的業務,理所當然應當算作互聯網支付。雖然這只是最簡單而直接的字面解釋,但是對網絡支付具體門類的劃分本來就只能字面解釋,所以這個解釋就是合理的。
另一些人認為如果這也能算互聯網支付,那么移動電話支付這個許可就毫無意義了,就應當取消。既然人民銀行同時保留了互聯網支付與移動電話支付兩種業務許可,二者必然應當有所區別,不能混為一談。兩種觀點都說得非常有道理,誰也說服不了誰。有人將這個問題拋到了人民銀行,希望從監管的角度得到答案,可人民銀行也是模棱兩可不置可否。這成了行業的不解之謎。
爭論的出現,也反映在了市場端。從最近的牌照并購市場來看,好多買家點名只要互聯網支付牌照,而對是否有移動支付牌照并不感興趣。從我們的常識出發,這些買家都保有大量的移動終端設備用戶,應該對移動支付牌照更有興趣,但市場有時候就是這么詭異。
有些精明的互聯網支付公司,沒有移動支付牌照,也開發出了app,通過移動終端進行提供支付服務。
移動支付牌照仿佛成了一個雞肋。
前幾天,三大電信運營商聯合發布《5G消息白皮書》,將RCS的概念推到了社會大眾的面前。隨后各大手機廠商紛紛表態全力支持,在社會上引起不小震動。而我從RCS看到了對上述問題的一種新的解釋方法。
RCS增強了傳統電信網絡對富媒體的支持,在傳統電信網絡上實現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各類富媒體信息的交互。
作為支付行業資深產品狗,我看到這則新聞之后的第一感官印象就是:這是傳統電信網絡向互聯網業務的靠攏,如果通過RCS開展支付業務,可以在功能上達到與互聯網支付幾乎一致的效果。但RCS支付建立在傳統電信網絡之上,他絕不屬于互聯網支付,那么是否可以將他認定為移動電話支付呢?
如果從這個角度去解釋,我們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一直以來由于傳統電信網絡缺失了對富媒體信息交互的支持,導致我們無法在傳統電信網絡基礎上開展移動支付業務,進而就導致我們對于網絡支付的認知出現了偏差,讓我們無法清晰的區分互聯網支付與移動電話支付之間的差異。
當RCS補上這個缺失之后,我們的認知就變得清晰起來。通過手機依托互聯網辦理的支付業務,當然屬于互聯網支付;而通過手機依托傳統電信網絡RCS辦理的支付業務,才是真正的移動電話支付。
不得不佩服人民銀行卓有遠見的工作,早在10年之前就預見到了技術發展對支付行業可能帶來的影響,早早地就確定了移動電話支付。
責任編輯: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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