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可以被稱為“數據要素元年”,全球三大經濟體美國、歐盟、中國紛紛發布數據戰略,以數據市場建設搶占全球數字經濟發展先機。
4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正式發布,數據首次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被寫入其中。
數據如何使用、保護,需要一套清晰的規則。12月28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首次審議了《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暫行條例(草案)》(下稱《草案》),這是國內數據領域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立法。
關于深圳的此次立法,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作委員會主任何銳軍表示,近年來,國家正在陸續制定出臺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但數據保護與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仍比較籠統,缺乏關于數據領域綜合性的專門立法。
據介紹,“以保護為基礎”是此次立法的重要理念,力圖在實現個人數據保護的基礎上,最大程度挖掘釋放數據經濟價值,為深圳數字產業數字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首次提出“數據權益”保護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相比于此前的《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的“個人享有數據權”,此次《草案》未再提及這一說法。
今年7月,在一場針對《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征求意見稿)》舉辦的研討會上,華東政法大學數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富平表示,數據資源應當按照經濟規律創設和配置數據權利,遵循“誰生產,誰決定”,即誰生產數據誰就享有初始的權利,開始數據的流通、社會化利用。
高富平表示,數據在不斷的流動中,和新的數據混合才有意義,混合之后數據的邊界變得模糊,所有權在數據世界中也變得模糊,數據權最后很可能是基于事實控制而形成的控制權。
“數據是一個復雜的要素,而且是一個具有風險的要素,所以它需要技術、法律、管理三種手段融合才能構建秩序,我始終強調重要的并不是產權而是數據的利用秩序?!备吒黄奖硎?。
此次的《草案》也認為,現階段比“確認數據是誰的”更現實的應是“確認可以對數據行使哪些權利”,因此在國內立法中首次提出了“數據權益”保護,也為立法所涉內容提供了法理基礎。
《草案》擬規定,收集、處理涉及隱私的個人數據應當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明示同意,即必須是通過書面、口頭等方式主動做出聲明或者自主做出肯定性動作予以明確授權的同意。
在自然人撤回同意后,應當主動或者根據自然人的請求及時有效刪除。但不應影響在撤回前基于同意做出的合理數據處理,從而在保護個人數據權益的同時,保護企業的數據權益。
而結合疫情防控工作經驗,《草案》還規定,在為了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企業正當利益等情形下,可以無需征得個人同意收集處理自然人數據。
建立公共數據共享負面清單制度
根據復旦大學聯合國家信息中心數字中國研究院今年發布的《2020中國地方政府數據開放報告》,在地級(含副省級)城市的政府數據開放指數排名中,深圳位列第一。
深圳一位智慧城市從業者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中國智慧城市建設已經經歷了好幾年時間了,從最早的各個委辦局大數據建設到后來部分城市的平臺建設,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數據共享問題。但從今年的疫情情況來看,不同單位之間的數據壁壘依然存在。
在公共數據管理制度方面,此次《草案》通過一系列創新規定,打破信息孤島,提出公共數據全面共享深度開放,充分釋放公共數據的資源價值。
一是在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統籌下,建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覆蓋全市各類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數據管理委員會體系,形成全市公共數據共治的治理組織架構。
二是建立數據資源目錄管理制度,解決多頭收集造成的數據冗余、不一致等問題,并通過數據目錄共享,建立公共數據共享需求對接機構,促進公共數據全面共享。
三是在要求公共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的基礎上,設計了共享負面清單制度,強化共享責任。負面清單以外的公共數據都應無償在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之間共享。
四是擴大公共數據開放范圍和渠道。規定除通過傳統的政府數據開放平臺開放原始數據外,還可以綜合利用區塊鏈、隱私計算、聯邦學習等技術建立專業化數據定向開放平臺,提供“可用不可見”和按規定用途使用數據的安全可信環境,滿足專業機構對高價值數據的需求,帶動公共數據與社會數據融合應用。
此外,針對消費者反映較多的“大數據殺熟”問題,《草案》規定,經營性數據要素市場主體不得通過分析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消費記錄、偏好等數據,對商品或者服務設置不公平的交易條件,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韓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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