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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希淼:加強虛擬貨幣的整治與監管

            董希淼 來源:中國電子銀行網 2021-06-07 11:55:30 虛擬貨幣 董希淼
            董希淼     來源:中國電子銀行網     2021-06-07 11:55:30

            核心提示各國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性質與風險存在分歧,但共識正在形成。

            自比特幣(BitCoin)2009年1月問世后,目前以比特幣、天秤幣(Libra)為代表的虛擬貨幣約有8000種。5月1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等三家協會發布《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下稱《公告》),就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進行提示。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要求,“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如何看待虛擬貨幣性質,如何加強虛擬貨幣監管,成為全球金融監管當局的共同議題,中國應堅持原則、從嚴整治。各國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性質與風險存在分歧,但共識正在形成。

            一般認為,虛擬貨幣是一種特殊的虛擬商品,不是數字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從原理上看,比特幣實際上是相當于給使用比特幣的每個人發了一個“賬簿”,“賬簿”記錄著比特幣的數量。而比特幣的數量實質上代表著一種勞動量,這個勞動量就是所謂的“挖礦”過程。設想中的天秤幣(現已更名為Diem)雖然具有一些新的特點,但同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沒有國家信用背書,也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全球范圍看,虛擬貨幣并不具有官方承認的貨幣地位。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近一年里經歷了幾次暴漲暴跌(見圖1),“狗狗幣”一度刷新0.74美元的峰值,與年初相比暴漲158倍。如此不符合常理的現象背后,主要原因是虛擬貨幣是沒有實際價值支撐的一種特殊商品,是一種另類投機加密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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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監管機構擬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定義為大宗商品。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商品,與大宗商品和傳統資產的走勢(見圖2)似存在相關性,但虛擬貨幣并不屬于主流大宗商品。將其劃分為大宗商品,或是“兩害相權取其輕”,不得已而為之的結果。

            近年來,非法從事虛擬貨幣投機交易,或打著“數字貨幣”幌子進行的非法代幣發行融資(ICO)、非法傳銷活動急劇增多??傮w而言,買賣或使用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可能存在市場、交易、技術、合規等四大風險。

            一是市場風險。進入交易市場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規模有限,容易給投資者制造一種“奇貨可居”的錯覺,極易被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影響和控制。特別是集團化“挖礦”的興起容易導致大型機構或組織收購比特幣,從而操控比特幣市場及其價格。

            二是交易風險。不少投資者往往抱著一夜暴富的心態,交易杠桿通常會放大到5倍甚至更高,交易風險巨大。如《公告》發布后,比特幣價格一度暴跌30%。市場巨幅震蕩之下,大量高杠桿的投資者瞬間“爆倉”。此外,2019年以來虛擬貨幣“提現難”問題日漸顯現。

            三是技術風險。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抗風險能力是否能匹配交易量的迅猛增加、所依靠的區塊鏈等技術是否能經受安全性的考驗等,都是虛擬貨幣交易市場所面臨的現實問題。多國比特幣交易平臺發生過因存在安全漏洞被黑客利用,從而導致平臺托管的比特幣丟失等事件。

            四是合規風險。由于虛擬貨幣具有高度匿名性、去中心化發行等特點,不但完全脫離實體經濟,更成為洗錢、販毒、走私、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交易不但不受法律保護,還觸碰了法律底線和紅線。比特幣衍生品、“空氣幣”等,更是充斥著龐氏騙局和各種謊言。

            虛擬貨幣快速發展,引起各國監管機構關注,各國紛紛出臺措施進行規范,國際組織也著手建立虛擬貨幣監管協調機制框架。2018年3月,二十國集團(G20)財長和中央銀行行長會議發布公告,認為數字貨幣缺乏主權貨幣關鍵屬性,會影響到金融穩定。2019年10月,該會議指出穩定幣在反洗錢、反恐融資、消費者保護、市場誠信等領域具有一系列政策和監管風險。

            當然,各國對于比特幣的態度和措施還存在較大的差異。2018年,研究者簡·蘭斯基(JanLansky)將各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分為忽視、提醒、引導、禁止四個級別。忽視級別是指部分國家和地區對虛擬貨幣持忽視態度。這些國家和地區并不認為虛擬貨幣會對其金融安全構成直接威脅。提醒級別是指持提醒態度的國家和地區不限制虛擬貨幣在本國流通,但通過公眾媒體提醒群眾注意虛擬貨幣等新型貨幣面臨的未知風險。如歐洲多個國家對虛擬貨幣發布過相關風險警示。引導級別是指持引導級別的國家和地區對于虛擬貨幣的態度更為中立。通過出臺指導辦法,引導公眾安全使用虛擬貨幣,在相關政策報告中警惕可能出現的風險。美國財政部今年5月21日宣布,超過1萬美元的虛擬貨幣轉賬需要向稅務部門報告。禁止級別是指持禁止級別的國家對虛擬貨幣實施嚴監管。例如,中國、冰島禁止國內金融機構、支付機構提供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交易、支付、兌換、結算服務,同時禁止國民使用和交易虛擬貨幣。

            目前,各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主要采用多頭監管和集中監管兩種模式。美國作為比特幣交易最為活躍的經濟體之一,對虛擬貨幣采取多頭監管模式。美國商品期貨委員會(CFTC)和美國稅務局(IRS)分別將虛擬貨幣劃分為商品和財產。歐盟各成員國也實施分散監管模式。日本和新加坡則采用集中監管。日本的《支付服務修訂法案》對虛擬貨幣交易所提出諸多監管要求,2019年修訂案加強虛擬貨幣兌換和交易的監管。2017年,新加坡金管局(MBS)發布相關指引,并通過后續修訂法案的出臺規范虛擬貨幣業務。

            總體而言,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監管當局將虛擬貨幣定義為虛擬商品、數字資產而非貨幣,針對虛擬貨幣交易出臺相關稅收政策,并對其采取審慎監管措施。近期,繼中國之后,歐洲中央銀行副行長金多斯在5月19日表示,由于難以識別虛擬貨幣資產的潛在價值,虛擬貨幣資產不應被視為真正的投資。隨后,挪威中央銀行、加拿大中央銀行均強調了虛擬貨幣穩定性存在風險,而韓國中央銀行正在尋求監控通過用戶實名銀行賬戶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的權力。即便是在虛擬貨幣市場繁榮的印度,近期該國中央銀行也非正式敦促銀行切斷與虛擬貨幣交易所和交易者的聯系。

            虛擬貨幣的興起有現實動因也有理論根源。整治虛擬貨幣,應破除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信仰”。哈耶克在《貨幣的非國家化》一書中提出“貨幣非國家化”,認為貨幣也是一種商品,能夠通過行業競爭達到最優狀態,因此貨幣不應由國家壟斷,應實現貨幣非國家化,允許私人銀行自由發行貨幣,最終構建貨幣的自由市場。虛擬貨幣擁護者以此為理論基礎,認為虛擬貨幣的突出優點是“去中心化”,依靠特定網絡程序而非政府就能夠實現其生產與交易的全過程。但這些觀點忽略了“虛擬貨幣并不是真正貨幣”等根本問題。首先,虛擬貨幣自身不具有價值,只取決于人們的信任度;而現代信用貨幣有國家信用支撐。比特幣缺乏國家信用支撐,因而不具備作為本位幣履行交換媒介等貨幣基本職能。其次,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上限數量固定,與不斷發展的現代經濟需求不符合。數量限制與經濟不斷增長存在矛盾,或將導致通貨緊縮,這從本質上與金本位制的退出是一致的。因此,“貨幣非國家化”的設想并不具備現實可能性,理論上也存在缺陷。

            與一般投資品相比,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具有投機性、炒作性、波動性等特點。由于交易市場不成熟、監管規則不完善,虛擬貨幣交易風險極高。而比特幣挖礦行為往往以“大數據項目”作為掩護,耗費大量電力資源,不符合實現“碳中和”目標方向。特別在中國這樣一個新興經濟體,金融市場和投資者素養均有很大提升空間,以嚴格措施加強虛擬貨幣監管不僅必要而且緊迫。2013年12月,人民銀行等五部門發布《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界定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2021年5月,三家行業協會發布《關于防范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重申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并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2021年5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進一步強調,“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將整治虛擬貨幣行為上升到國家層面。

            虛擬貨幣無序炒作、野蠻發展,侵蝕國家貨幣主權,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嚴重危害國家金融安全。虛擬貨幣去中心化和匿名性,如果缺乏有力監管,則為跨境洗錢和恐怖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條件。而暴漲暴跌的行情會加劇金融市場動蕩,或有誘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下一步,我國應完善法律法規,采取針對性措施,開展針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的集中整治活動。金融管理部門應加大對虛擬貨幣非法挖礦和交易活動的打擊力度,對非法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或為之提供支持服務的機構、平臺,應聯合司法部門及時處置,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對比特幣挖礦項目,各地應進行全面清理、及時關停。同時,應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投資者教育,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普通投資者對虛擬貨幣的風險識別和防范能力。公眾應充分認識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本質和風險,經受住誘惑,保護好錢包,不參與任何形式的交易、炒作活動。此外,我國應加強國際監管合作,共享監管信息,破解虛擬貨幣跨境監管等方面的諸多難題。

            (本文原載《中國金融》2021年第11期)

            作者系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中國電子銀行網專欄專家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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