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訂順應時勢,總結經驗,抓重點,補短板,著力于完善監管體系,提升監管精度,豐富監管工具,增強監管能力,可以說是在堅持和鞏固中國特色‘強監管’金融體制基礎上的一次重要的‘系統升級’?!敝袊▽W會銀行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這樣評價。
11月11日,銀保監會官網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主要完善了審慎監管規則,加強行為監管,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對股東、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健全風險處置機制,完善早期干預制度,豐富風險處置措施,提升處置效率等方面。
王衛國表示,我國的現代銀行業從一開始就高度重視金融監管??梢哉f《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是一部“強監管”立法,自2004年實施,在2006年修改后,賦予銀行業監管機構相關調查權,進一步強化了監管能力。
增設我國法律域外效力
在業內專家看來,《征求意見稿》不僅完善了監管體系、提升了監管精度,同時豐富監管工具。
王衛國認為,本次修訂按照系統性思維,從多方面完善了制度體系,提高立法的整體品質。明確我國金融監管法與社會基本制度的關系,彰顯我國銀行法強調服務實體經濟、服務民生和服務國家發展安全大局的公共利益優先理念。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強化從境內到境外的全視域監管,以應對新形勢下嚴峻復雜的國際挑戰。
比如,在跨境監管合作方面,《征求意見稿》新增“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境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調查取證等活動”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與業務活動有關的文件、資料、數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等內容。
王衛國認為,這是以在國際金融領域,增設對境外監管機構在境內調查取證的限制措施和防止境內金融數據不當流出的禁止性規定,尤其是增設我國法律域外效力規定,為我國在國際金融領域捍衛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境內市場秩序和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基礎性法律依據。
此外,本次修訂還突出了對金融機構股東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監管。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股東出資義務,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應當依法履行出資義務,使用自有資金出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股權,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還明確了主要股東股權信息報告義務: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應當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關系,及時、準確、完整報告自身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等可能影響股東資質條件或者導致所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權結構發生變化的情況。
在監管措施環節,專門規定了對股東的強制監管措施,其中規定對濫用股東權利的股東可以責令其轉讓股權,進一步規定了強制轉讓股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王衛國認為,這些修訂提升了監管精度。在行為規范環節,注重“穿透式監管”。
風險處置環節“升級”
“以往的國際經驗證明,系統性金融危機往往起因于個別金融機構破產事件。因此,應對金融危機的制度建設,必須首先著眼于個別機構的風險處置?!蓖跣l國稱,銀行破產風險的早期應對,有賴于監管部門的及時介入,而監管部門介入需要借助一系列的處置措施和干預工具。
實際上,為了應對金融機構在早期階段違反審慎要求的行為,許多國家的銀行法包含了一系列監管當局可以采取的干預措施。比如,指定觀察員;命令由監管當局指定的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將銀行主管免職或停職;責令銀行改變其組織和管理結構以及內部控制體系;委任臨時主管或臨時經理;解聘銀行審計師并另行委任等等。
從內容來看,此次修訂的重點放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環節。比如,完善接管和市場退出機制,明確接管組的法律地位,細化接管組的法定職責,增加具體接管措施,做好接管與破產程序的有序銜接。
銀保監會在起草說明中指出,近年來,隨著銀行業對外開放和創新的不斷深入,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規模持續增長,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部分規定相對滯后,某些重要領域存在空白,難以滿足監管實踐的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和市場退出的相關規定過于原則,存在早期干預機制不完善、缺少有效處置工具等突出問題。
王衛國認為,從補短板的角度講,本次修訂在監管能力建設方面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包括監管資源、適度監管、履職保障等。監管機構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提供審計、評估服務等,這有利于在監管機構簡政放權的情況下提高總體監管效能。在從嚴監管的同時保持適度監管。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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