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加強資本監管、規范業務經營,推動商業銀行提高市場風險管理水平?!掇k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同日金融監管總局宣布廢止《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等四部規章。
《辦法》共五章四十三條,主要包括:一是明確市場風險定義。厘清《辦法》適用范圍,不再包括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相關內容,加強與《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等制度銜接。二是強調完善市場風險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責任,界定三道防線的具體范圍和職責,強調銀行在集團并表層面加強市場風險管理。三是細化市場風險管理要求。要求銀行對市場風險進行全流程管理,細化風險識別、計量、監測、控制和報告要求。完善內部模型定義以及模型管理、壓力測試要求,匹配當前市場風險計量框架和管理實踐。
有關司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對市場風險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有助于增強銀行的運營韌性。一是有利于銀行更清晰地理解市場風險與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的關系,進一步強化市場風險管理意識,提高市場風險管理的專業化能力和水平;二是有利于銀行進一步優化市場風險治理架構和政策程序,完善風險偏好和風險限額體系,夯實數據系統基礎,強化內部控制和審計,提升市場風險管理精細化程度;三是有利于銀行將《資本辦法》的實施與市場風險管理緊密結合,做好內部模型驗證與有效性監控。
《辦法》出臺以后,西部證券發布《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新規落地,增強銀行運營韌性》研究報告。報告指出,《辦法》針對此前《指引》規定的風險隔離細則進行了優化,將原先“交易部門的前、后臺的隔離”擴展為“業務經營職能應當與交易后處理、會計、結算職能嚴格分離”。此外,《辦法》將《指引》中董高薪酬績效考核不應過于注重“短期投資收益表現”的表述擴大為不應過于注重“短期經營收益表現”,并將長期風險管理目標由防范“長期投資風險”擴展為“長期經營風險”,上述調整體現了監管對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的“全局觀”,或也折射出未來銀行各類風險管理向整體經營層面延伸的監管風向。
延伸來看,此次《辦法》要求銀行對市場風險采取全流程、精細化管控,一方面出于提高銀行風控能力,維護銀行穩健經營,另一方面或通過規范個體交易行為,冀以避免市場出現“大起大落”,守牢防范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責任編輯: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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