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首批兩家村鎮銀行解散后,監管部門對村鎮銀行又有新的動作,以進一步明確村鎮銀行風險防范化解路徑。
根據銀保監會1月5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動村鎮銀行化解風險改革重組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風險化解主要涉及四大方面,分別為支持主發起行向村鎮銀行補充資本以及協助處置不良貸款,適度有序推進村鎮銀行改革重組,支持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幫助收購和增資,以及強化對主發起行的激勵約束等。
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的多位業內人士表示,此次《通知》將鼓勵村鎮銀行根據市場化、法治化的方式進行改革重組,化解風險,從而提升村鎮銀行的經營水平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另對于村鎮銀行而言,主動處置將好于被動出清,未來村鎮銀行壓縮空間較大,兼并重組或為常態。與此同時,金融行業市場化、法治化出清的節奏也將加快。
支持主發起行補充資本
1月5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信息稱,為支持村鎮銀行補充資本和深化改革,有效處置化解風險,銀保監會于近日發布了《通知》,從四大方面對村鎮銀行風險化解做出了具體安排,其中之一即為補充村鎮銀行資本。
一直以來,資本補充是村鎮銀行面臨的一大難題,尤其是在宏觀經濟結構轉型背景下,由于業務開展受限,再加上行業競爭激烈,村鎮銀行資本補充渠道相對較少。而此次《通知》則明確了發起行對村鎮銀行承擔的責任。
《通知》稱,對于有出資意愿和處置能力的主發起行(含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屬地銀保監局和并表銀保監局可根據風險處置的實際需要,按規定程序審慎研究確定其對村鎮銀行增資所需滿足的監管評級、監管指標等相關條件,支持其向所發起設立的高風險村鎮銀行增資擴股,或在真實、潔凈、合規的前提下,通過多種方式協助處置不良貸款。
通常來說,村鎮銀行多為城商行、農商行發起籌建,《通知》此次明確主發起行對村鎮銀行的“責任”實際上與之前的政策導向相符。早在2014年末,原銀監會就曾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村鎮銀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主發起行牽頭組織村鎮銀行重大風險處置,為村鎮銀行提供持續的流動性支持。
不過,《通知》也強調,要認真評估主發起行包括出資能力、風險狀況在內的綜合情況,防止因處置風險而形成新的風險。
對此,中金公司研究部分析師嚴佳卉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監管多次提及防止因處置風險而形成新的風險,市場無需過分擔憂監管政策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監管主動發布的政策文件通常有后手的配套措施以防止因處置風險而形成新的風險。
從適用范圍看,《通知》適用于監管評級5級、6級和經監管部門認定存在嚴重風險的村鎮銀行,以及經屬地監管部門認定經營不可持續、存在嚴重風險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
適度有序推進兼并重組
自2006年啟動村鎮銀行試點工作以來,村鎮銀行在我國已有14年的發展歷史,目前村鎮銀行已成為機構數量最多、單體規模最小、服務客戶最基層、支農支小特色最突出的“微小銀行”。
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9月末,全國共組建村鎮銀行1641家,已覆蓋全國31個省份的1306個縣(市、旗),中西部占比65.8%,縣域覆蓋率71.2%;村鎮銀行資本充足率15.7%,整體具備較強的風險抵御能力。
盡管村鎮銀行總體發展情況良好,但少數村鎮銀行近年來受各種因素影響,風險水平快速上升,相關問題較為突出。對此,《通知》提出要適度有序推進村鎮銀行兼并重組,這也是村鎮銀行風險化解中的一大重任。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國內村鎮銀行為數眾多,且數量多于國內縣的個數,然而在國內監管部門在強化監管、加快村鎮銀行風險處置的背景下,未來村鎮銀行改革重組案例會顯著增多。
具體到兼并重組的方式上,此次《通知》的亮點就在于提出了多樣化的兼并重組方式,主要體現在四方面:第一種是基本面良好的村鎮銀行可以將本縣或省內隔壁縣高風險村鎮銀行改建為支行;第二種是高風險村鎮銀行可改建為發起行在當地的分支機構;第三種是對于一些不具備救助意義的機構,屬地局可按照相關規定,要求主發起行牽頭實施重組、協助接管直至關閉;第四種是在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和自愿原則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可將當地其他主發起行發起設立的高風險村鎮銀行改建為其分支機構。
值得一提的是,第一種方式中將鄰近縣(區)法人機構改建為支行的,并購方村鎮銀行與其主發起行還應參照執行“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設立條件相關規定。
關于“多縣一行”的說法,可追溯到2018年,彼時銀保監會同意河北、山西、內蒙古等15個中西部和老少邊窮且村鎮銀行規劃尚未完全覆蓋的省份開展首批“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試點。
“‘多縣一行’具體模式應該是在多個鄰近縣中選擇一個縣設立村鎮銀行總部,在鄰近縣設立支行等?!敝苊A對記者稱,此次《通知》再度提及“多縣一行”,反映當前對村鎮銀行的監管不僅關注數量,更著重其高質量發展,即關注村鎮銀行的風險處置問題,村鎮銀行對小微、三農服務質量效率問題等。在此背景下,未來村鎮銀行將面臨較大的壓縮空間。
嚴佳卉也稱,目前中資銀行牌照數量較多,缺乏經營能力的可能陸續被兼并、重組或關閉。而在處置風險時,對于村鎮銀行而言,主動處置好于被動出清,前置處置好于事后補救,將有利于降低金融系統風險和救助成本。
另外,穆迪金融機構部助理副總裁/分析師萬穎對第一財經表示,第四種方式中,允許經理管理能力好的村鎮銀行或者一些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作為并購方將有利于加快高風險村鎮銀行的處置,增強被并購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
引入戰投開展收購和注資
除了針對主發起行的要求外,《通知》還明確提出,可引進合格戰略投資者開展收購和注資?!锻ㄖ贩Q,對個別處置意愿不強、缺少處置能力的主發起行,屬地監管部門可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推動其優進劣出。
同時,高風險村鎮銀行可引入地方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參與化解風險,持股比例可超過10%,但主發起行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持股比例突破限制的,待機構經營正常后,應逐步減持至或稀釋至監管規定范圍內。
萬穎對第一財經表示,引入地方企業、非銀機構作為戰投可以擴展資本來源,拓展風險化解方案,加快風險化解。銀保監會在發文中也指出,《通知》要求在不削弱縣域金融服務的基礎上,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合理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積極參與村鎮銀行改革重組,進一步拓展資本補充渠道。
此外,為了推進村鎮銀行風險化解有序落地,《通知》也強化了對主發起行的激勵與約束。
在激勵方面,對于改組效果顯著的發起行,優先支持其后續設立村鎮銀行和分支機構,組建“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和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對于參與化解其他銀行發起設立的高風險村鎮銀行的主發起行,后續可按2:1的比例在東部空白縣(區)掛鉤增設村鎮銀行。
但對于高風險村鎮銀行處置工作行動遲緩、推進不力、未完成既定目標的主發起行,屬地局應會同并表局對主發起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監管約談、限期完成處置、暫停開辦新業務和新設分支機構、限制分紅以及責令調整高管等監管措施。
在業內人士看來,這種激勵與約束的方式體現出監管扶優懲劣、分類施策的管理思路,一方面,優秀主體將有機會“晉升”;另一方面,劣者將在監管指導下平穩有序退出市場,村鎮銀行的洗牌將會加劇。
責任編輯: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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