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業界對支付機構備付金管理的政策的討論很有熱度,一直關注這一動向的中國電子銀行網專欄專家、廣發銀行網絡金融部副總經理關鐵軍撰文對這一話題進行了梳理,諸多問題她都進行了回答。
支付機構備付金管理的政策的幾個核心問題
近期業界關于支付機構備付金管理的政策取向的討論甚囂塵上。眾位看官可能會想,我等一介草民,有必要關注這個事情?套用《夏洛特煩惱》中尋找馬冬梅時大爺的臺詞就是,什么存管、存什么管、存管什么,關我啥事呢?別說還真跟您有關系。比如您花錢買個大疆,錢付了,等貨品確認收妥之前,錢還是您的,貨還是賣家的,由此引申的問題是,這個過程中,錢所生的利息歸誰?歸您?歸支付公司?或者歸賣家?而如果您購物的平臺把您支付的錢款挪用了,導致您收到貨、賣家卻收不到錢,那么貨品是因為您付了錢所以歸您?還是因為賣家沒收到錢依舊歸他?換言之,您二位,究竟誰該去跟平臺追款呢?另外,讓銀行幫著管理這些資金,事實上管住了沒有,管好了沒有呢?還有,如果一年到頭喜歡買買買的您,不僅享有網上購物、網上支付的便利,還能從中得到些許過渡資金利息,會不會令您覺得意外驚喜呢?
前面提到的您支付的貨款,在您收到貨并且做出確認之前,一直反映在支付公司的賬上,就是我們所說的備付金,為了保護客戶權益,央行早在六年前,就已發布2號令,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明確備付金不是支付機構自有財產,是屬于客戶的;同時也對支付機構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的比例做出了原則性的要求。具體包括以下五條:
第十九條,支付機構應當確定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并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時,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務費向客戶開具發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戶備付金金額開具發票。
第二十四條,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于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支付機構職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由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對支付機構擬調整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余額情況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告知支付機構及有關備付金存管銀行。支付機構應當持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出具的復核意見辦理有關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頭寸調撥。
第三十條,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10%。
上述五條,通俗地說就是:1、支付公司應該對支付服務明碼實價收費;2、備付金不是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它屬于客戶;3、備付金存管銀行要擔負管理責任;4、支付機構有多大實力,做多大生意。
如何確保??蛻魝涓督鸩槐磺治g
從各位客官的親身體驗,我們不難發現,首先,迄今為止,沒哪家支付公司在支付時收取支付服務費,但通過支付賬戶轉賬或從支付賬戶中提現,不同支付機構政策不同;其次,備付金既然屬于客戶,但備付金所產生的利息,從來沒有哪家支付公司給客戶分息。至于銀行,在為備付金做存管時,是否收取了存管管理費,也因合作對象及備付金體量而定,不一而足。
整體來看,2號令旨在從業務準入、客戶備付金安全、業務規范角度建立了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監督管理機制。在資金管理方面,則主要強調了客戶備付金的權屬關系、存管方式、客戶備付金與實繳貨幣資本的比例等原則性要求,但卻缺乏指導支付機構進行資金管理的細化要求。在此基礎上,2013年6月,央行6號公告《支付金鉤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正式出臺。
人民銀行在解讀新出臺的《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時說過,當時獲得許可的250家支付機構,90%以上涉及備付金問題,因此,客戶備付金監管、保障資金安全是非金融支付機構監管的核心。借鑒美國的《統一貨幣服務法》、《貨幣回兌法》,當時歐盟的《電子貨幣機構從業、經營與審慎監管指令》、《內部市場支付服務指令》,日本的《預付十證票規制法》,以及新加坡《支付系統監督法》、《儲值工具指引》等境外監管經驗,《辦法》對通過存管賬戶、收付賬戶、匯繳賬戶對客戶備付金的存放、歸集、使用、劃轉等環節資金存管活動給出了行為規范。同時,考慮到支付機構關于增加資金收益的訴求,《辦法》也允許支付機構在充分滿足辦理日常支付業務需要的前提下,可以用單位定期存款、單位通知存款、協定存款等方式存放備付金。
在定期存款存放期限方面,將備付金收付賬戶的單位定期存款存放最長期限從3個月延長至12個月。也就是說,客戶備付金,可以以三個月至一年的存放期限為支付機構生息。盡管《辦法》未對備付金所產生的利息,如何在支付公司和客戶之間進行分割做出制度安排,但《辦法》通篇都在強調“客戶備付金”,即:備付金的所有者是客戶這一基本前提從未改變。緊隨6號公告,當年十月,銀發【2013】256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建立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信息核對校驗機制的通知》頒布實施,明確了支付機構客戶資金賬戶、備付金銀行賬戶(包括存管賬戶、收付賬戶和匯繳賬戶)及管理賬戶(備付金銀行可以為支付機構客戶建立、并與支付機構的客戶資金賬戶一一對應并同步變動的影子賬戶)的核對校驗內容和過程,即針對客戶支付賬戶、備付金銀行賬戶和影子賬戶建立了信息核對校驗管理體系。
為確??蛻魝涓督鸩槐磺治g,參照銀行業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等機制,《辦法》二十九條規定了支付機構備付金存款風險準備金計提規則和比例框架:支付機構應當按季計提風險準備金,存放在備付金存管銀行或其授權分支機構開立的風險準備金專用存款賬戶,用于彌補客戶備付金特定損失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用途。合作銀行不超過4家的,計提比例為10%。
客戶備付金利息歸誰?
但時至今日,包括第二十九條所規定的風險準備金計提與管理辦法,至今尚未見到當年所說的“另行規定”。同樣,當時爭議較大的客戶備付金利息歸屬問題,迄今為止也無更進一步的安排。近年來,隨著非金融支付機構的發展壯大,關于客戶備付金利息歸屬等問題的爭議已不絕于耳。
客觀地講,客戶享用支付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應該付出代價,2號令也就此做了規定,但同時,客戶的備付金也應享有利息,同時進行風險準備金計提,抑或比照銀行安排備付金存款保險,以最大限度地保證客戶利益。此外,比之央行為商業銀行提供的同城、異地以及聯行清算服務,銀行也在通過備付金存管賬戶、收付賬戶和匯繳賬戶為支付公司分別提供跨行收&付、本行收&付、本行收款&原路退回的清結算服務,這是否是最優模式,以及基于上述模式,結合去年出臺的銀行及支付公司賬戶管理規定,如何有效安排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備付金賬戶等賬戶體系中,所涉及到的賬戶管理、身份核驗、支付服務、存管服務,對其進行既合乎法理,也能夠實操的市場化定價體系,將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銀行、客戶、支付機構在支付業務中的責權利關系。到那時,對于經常買買買、經常往支付賬戶中存錢的客官您,不僅所享有的服務沒有變化,一年到頭,甚至還能獲得一筆可觀的備付金存款分潤呢哈~
TIPS:什么是分潤?
分潤是買家購買了的金額其中一部分的利潤并沒有被賣家收取,而是直接給了提成方,這種一個買家付款多個賣家收款則叫作分潤。
責任編輯:王超
免責聲明:
中國電子銀行網發布的專欄、投稿以及征文相關文章,其文字、圖片、視頻均來源于作者投稿或轉載自相關作品方;如涉及未經許可使用作品的問題,請您優先聯系我們(聯系郵箱:cebnet@cfca.com.cn,電話:400-880-9888),我們會第一時間核實,謝謝配合。